本發明涉及汽車安全技術領域,更具體的說,涉及一種汽車落水氣囊式救生裝置。
背景技術:
在物質生產極大豐富的今天,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項交通運輸工具。汽車服務于人類,但安全可謂是第一。每年汽車落水事故不斷發生,因汽車落水而導致死亡的人不計其數。
汽車落入水中后,并不會像石頭一樣瞬間就沉入水底,而是車頭向前傾,車尾翹起,漂浮在水上,逐漸下沉。而且當汽車落入后絕大多數的人都處于高度的緊張狀態下,很難在第一時間做出準確的判斷,打開車門或者車窗逃生,進而耽誤逃生的時間,增加死亡的危險。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是為了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一種汽車落水氣囊式救生裝置,減緩汽車落水時下沉速率。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
本發明的一種汽車落水氣囊式救生裝置,包括門板以及安裝在所述門板兩端的前保險杠和后保險杠,所述前保險杠和后保險杠上安裝有觸發裝置,且所述觸發裝置連接氣體發生裝置;所述門板兩側的底部安裝有側門氣囊,所述前保險杠上安裝有前置氣囊,所述后保險杠上安裝有后置氣囊,所述氣體發生裝置連接前置氣囊、后置氣囊和側門氣囊;所述觸發裝置包括安裝在所述前保險桿上的第一水壓力傳感器以及安裝在所述后保險杠上的第二水壓力傳感器。
優選的,所述氣體發生裝置包括安裝座以及設置在所述安裝座上的外殼,且所述安裝座頂端中心處安裝有點火器,且所述點火器外側設置疊氮化鈉槽,且所述點火器底端設有連接線;所述疊氮化鈉槽外側設置氮氣儲存槽,且所述疊氮化鈉槽與所述氮氣儲存槽之間安裝過濾網;所述疊氮化鈉槽頂端設有出氣口。
優選的,所述出氣口與所述前置氣囊、后置氣囊和側門氣囊連通。
優選的,所述第一水壓力傳感器、第二水壓力傳感器與所述點火器電性連接。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1)本發明的一種汽車落水氣囊式救生裝置,該裝置內設有傳感器,水壓力傳感器安裝于汽車兩側,用于檢測水壓;前置氣囊位于車前保險杠處,避免因車頭過重在落水時而導致快速下沉和車身傾斜;
(2)四個車門底部設有門板且其內分別裝有四個側門氣囊,當水壓力傳感器發出信號,啟動氣體發生裝置;后置氣囊安裝在汽車后保險杠處,輔助提供浮力。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的氣囊打開時的狀態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的傳感器、氣體發生裝置安裝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的門板位置示意圖;
圖4是本發明的氣體發生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中標識:1、前置氣囊,2、后置氣囊,3、側門氣囊,4、第一水壓力傳感器,5、第二水壓力傳感器,6、氣體發生裝置,61、安裝座,62、點火器,63、外殼,64、過濾網,65、出氣口,66、氮氣儲存槽,67、疊氮化鈉槽,68、連接線,7、前保險杠,8、后保險杠,9、門板。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作進一步詳細描述。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具體實施例僅僅用以解釋本發明,并不用于限定本發明。
如圖1-4所示,本發明提供了一種汽車落水氣囊式救生裝置,包括門板9以及安裝在所述門板9兩端的前保險杠7和后保險杠8,所述前保險杠7和后保險杠8上安裝有觸發裝置,且所述觸發裝置連接氣體發生裝置6;所述門板9兩側的底部安裝有側門氣囊3,所述前保險杠7上安裝有前置氣囊1,所述后保險杠8上安裝有后置氣囊2,所述氣體發生裝置6連接前置氣囊1、后置氣囊2和側門氣囊3;所述觸發裝置包括安裝在所述前保險杠7上的第一水壓力傳感器4以及安裝在所述后保險杠8上的第二水壓力傳感器5。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化技術方案:所述氣體發生裝置6包括安裝座61以及設置在所述安裝座61上的外殼63,且所述安裝座61頂端中心處安裝有點火器62,且所述點火器62外側設置疊氮化鈉槽67,且所述點火器62底端設有連接線68;所述疊氮化鈉槽67外側設置氮氣儲存槽66,且所述疊氮化鈉槽67與所述氮氣儲存槽66之間安裝過濾網64;所述疊氮化鈉槽67頂端設有出氣口65。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化技術方案:所述出氣口65與所述前置氣囊1、后置氣囊2和側門氣囊3連通,實現氣體充入到氣囊內部。
作為本發明的一種優化技術方案:所述第一水壓力傳感器4、第二水壓力傳感器5與所述點火器62電性連接,實現對點火器的自動控制。
本發明在使用時:第一水壓力傳感器4、第二水壓力傳感器5型號優選為MR-316l,當汽車落入水中,第一水壓力傳感器4、第二水壓力傳感器5接觸足量的水即水壓超過預定的閾值時,第一水壓力傳感器4、第二水壓力傳感器5自動的啟動氣體發生裝置6,氣體發生裝置6內部的點火器工作,使內部氮氣儲存槽66、疊氮化鈉槽67內部的氮氣與疊氮化鈉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大量的氣體,氣體通過出氣口65輸送至前置氣囊1、后置氣囊2和側門氣囊3內部,氣囊膨脹,減緩汽車落水速率。
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發明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發明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發明。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發明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