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雙層舞臺車,包括車架;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車架上固定有車廂;所述車廂包括底板、頂板;在所述底板的兩側鉸接有底板展翼;在所述頂板的兩側分別鉸接有頂板展翼;所述舞臺車還包括第一驅動機構、第二驅動機構;所述第一驅動機構驅動所述底板展翼展開與所述底板同平面或收起作為所述車廂的內側壁;所述第二驅動機構驅動所述頂板展翼展開與所述頂板同平面或收起作為所述車廂的外側壁;
在所述車廂內,還固定有設備廂;所述設備廂的兩側壁分別與其頂壁鉸接,并分別通過第三驅動機構驅動展開,以形成與所述設備廂頂壁同平面的平臺;
所述頂板通過多根導向柱固定在所述底板上,并通過第四驅動機構驅動所述頂板做上下運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廂還包括前壁和后壁;所述前壁固定在所述底板上;所述后壁與所述底板鉸接,并通過第五驅動機構驅動打開與所述底板同平面,或收起與所述頂板呈90°夾角以形成所述車廂后壁。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與所述底板展翼鉸接的還有二級展翼;所述二級展翼鉸接在所述底板展翼遠離所述底板的側邊;所述二級展翼通過第六驅動機構驅動展開與所述底板展翼同平面或收起處于所述底板展翼與所述頂板展翼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展翼與所述二級展翼的連接處還鉸接有多根支撐腿。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腿為可伸縮腿;所述底板展翼和所述二級展翼收起時,二者之間具有容納所述支撐腿的容納腔。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驅動機構、第二驅動機構、第三驅動機構、第四驅動機構、第五驅動機構、第六驅動機構均為油缸。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驅動機構的底座鉸接在所述底板的下表面,頂桿頂端鉸接在所述底板展翼水平狀態時的下表面;所述第二驅動機構的底座鉸接在所述頂板的下表面,頂桿頂端鉸接在所述頂板展翼水平狀態時的下表面;所述第三驅動機構底座鉸接在所述設備廂頂壁下表面,頂桿頂端鉸接在所述設備廂側壁水平狀態時的下表面;所述第四驅動機構的底座固定在所述底板上,頂桿固定在所述頂板的下表面;所述第五驅動機構的底座鉸接在所述頂板的下表面,頂桿頂端鉸接在所述后壁水平狀態時的內表面;所述第六驅動機構的底座鉸接在所述底板展翼下表面,頂桿頂端鉸接在所述二級展翼水平狀態時的下表面。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底板展翼與所述二級展翼收起時,二者之間具有容納所述第六驅動機構的容納腔。
9.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腿包括外筒和內筒;所述外筒套設在所述內筒外;所述內筒具有外螺紋,所述外筒具有內螺紋,所述支撐腿通過所述外筒和所述內筒的旋動來調節高度。
10.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雙層舞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導向柱包括外柱和內柱;所述內柱套設在所述外柱內;所述內柱在所述外柱內作上下運動;所述外柱底端固定在所述底板上;所述內柱頂端固定在所述頂板下表面;所述第四驅動機構帶動所述頂板沿所述導向柱做上下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