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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及電動助力系統的制作方法

文檔序號:4080582閱讀:658來源:國知局
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及電動助力系統的制作方法
【專利摘要】本發明關于一種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和電動助力系統,其包含利用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利用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利用踏板傳感器感測踏板的轉速或踏板的扭力值;以及利用控制單元判斷:(1)該速度傳感器感測的該行進速度大于零,(2)該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不處于該下坡狀態,且(3)該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該轉速為零或該踏板扭力值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其中,當上述(1)(2)(3)三個條件皆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巡航模式。因此本發明的電動助力車可自動進入巡航模式,減少使用者在騎乘電動助力車時因手動操作而發生危險。
【專利說明】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及電動助力系統
【技術領域】
[0001]本發明關于一種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及電動助力系統,尤指一種可自動調整電動助力車的騎乘模式的方法及電動助力系統。
【背景技術】
[0002]近來,配備于電動助力車(pedelec)的電動助力組件(例如馬達)可提供使用者于騎乘電動助力車時額外的電動助力,以幫助使用者克服不同的路況。一般來說,電動助力車提供多個騎乘模式,以供使用者根據不同的路況選擇并設定對應的騎乘模式,而在使用者選擇并設定對應的騎乘模式時,電動助力車需使用者以手動的方式選擇并設定對應的騎乘模式。如此一來,容易導致使用者在騎乘電動助力車時因手動操作而發生危險。

【發明內容】

[0003]因此,本發明提供一種可自動調整電動助力車的騎乘模式的方法及電動助力系統,以解決上述需使用者以手動方式選擇電動助力車騎乘模式的問題。
[0004]為了達成上述目的,本發明揭露一種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該電動助力車具有踏板,該方法包含有以下步驟:利用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利用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利用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踏板扭力值;以及利用控制單元判斷如下條件:(I)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大于零;(2)該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不處于該下坡狀態,且(3)該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該轉動速度為零或該踏板扭力值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當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巡航模式,其中,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在巡航速度。
[0005]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瞬間的該行進速度。
[0006]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該巡航速度等于預設速度,其中該預設速度為符合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
[0007]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方法還包含以下步驟:該控制單元更判斷條件(4),即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其中,當該(I) (2) (3) (4)四個條件皆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中。
[0008]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速度傳感器所感測的該行進速度。
[0009]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的該巡航速度為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或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不進入該巡航模式。
[0010]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輸出的助力大小。
[0011]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I) (2) (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輸出的助力大小。
[0012]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且電動助力車的煞車被使用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脫離該巡航模式。
[0013]根據本發明的另一實施方式,本發明還揭露一種電動助力系統,其包含有電動助力車、速度傳感器、斜度傳感器、踏板傳感器、以及控制單元。該速度傳感器安裝于該電動助力車,用以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該斜度傳感器安裝于該電動助力車,用以感測該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該踏板傳感器安裝于該電動助力車,用以感測該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該控制單元耦接于該速度傳感器、該斜度傳感器與該踏板傳感器,用以判斷:(1)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大于零;(2)該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不處于該下坡狀態;以及(3)該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該轉動速度為零或該踏板扭力值低于該踏板默認值,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時,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巡航模式,其中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在巡航速度。
[0014]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瞬間的該行進速度。
[0015]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該巡航速度等于預設速度,其中該預設速度為符合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
[0016]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另用以判斷條件(4),該條件(4)為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該控制單元判斷于該(I) (2) (3) (4)四個條件皆滿足時,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
[0017]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速度傳感器所感測的該行進速度。
[0018]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的該巡航速度為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或控制該電動助力車不進入該巡航模式。
[0019]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轉動速度或該踏板扭力值的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的助力大小。
[0020]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 (2) (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轉動速度或該踏板扭力值的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的助力大小。[0021]作為可選的技術方案,該電動助力系統還包含:煞車,其中,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且該煞車被使用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脫離該巡航模式。
[0022]綜上所述,本發明利用速度傳感器、斜度傳感器與踏板傳感器分別感測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以及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踏板扭力值。再者,本發明另利用控制單元依據上述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是否處于下坡狀態以及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踏板扭力值控制電動助力車是否進入巡航模式,因此本發明的電動助力車可自動進入巡航模式,無需使用者以手動的方式選擇并設定巡航模式。如此一來,本發明可減少使用者在騎乘電動助力車時因手動操作而發生危險。
【專利附圖】

【附圖說明】
[0023]圖1為本發明一實施例的電動助力系統的示意圖。
[0024]圖2為本發明一實施例的電動助力系統的功能模塊示意圖。
[0025]圖3為本發明一實施例的調整電動助力車模式的方法流程圖。
[0026]圖4為本發明另一實施例調整電動助力車模式的方法流程圖。
【具體實施方式】
[0027]以下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詳細描述,但不作為對本發明的限定。
[0028]以下實施例中所提到的方向用語,例如:上、下、左、右、前或后等,僅是參考附加圖式的方向。因此,使用的方向用語是用來說明并非用來限制本發明。請參閱圖1以及圖2,圖1為本發明一實施例的電動助力系統30的示意圖,圖2為本發明一實施例電動助力系統30的功能模塊示意圖。如圖1以及圖2所示,電動助力系統30包含有電動助力車32、速度傳感器34以及斜度傳感器36,速度傳感器34安裝于電動助力車32并用以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斜度傳感器36安裝于電動助力車32并用以感測電動助力車32是否處于下坡狀態。
[0029]此外,電動助力車32可包含有車架321、前輪323、后輪325以及踏板327,車架321用以支撐使用者,前輪323與后輪325皆可轉動地安裝于車架321上,踏板327安裝于車架321上,用以帶動后輪325轉動,藉此使用者便可踩踏踏板327以帶動后輪325轉動,進而帶動電動助力車32的車架321前進。另外,電動助力系統30可另包含有煞車33,其可用來止煞前輪323及/或后輪325,以停止被前輪323及后輪325所帶動的車架321。此外,電動助力系統30可另包含有電致動器(未繪示于圖中),其安裝于車架321上,該電致動器可用來提供電動助力車32額外的電動助力,以幫助使用者克服不同的路況。于此實施例中,上述電致動器可為馬達,但本發明上述電致動器的應用可不受此限。
[0030]除此之外,電動助力系統30還包含有踏板傳感器38以及控制單元40,踏板傳感器38安裝于電動助力車32,控制單元40耦接于速度傳感器34、斜度傳感器36與踏板傳感器38。踏板傳感器38用以感測踏板327的轉動速度或踏板327的扭力值,控制單元40可用以判斷下列條件:(I)速度傳感器34感測的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大于零;(2)斜度傳感器36感測電動助力車32不處于下坡狀態;以及(3)踏板傳感器38感測踏板327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轉動速度為零或踏板327的扭力值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
[0031]請參閱圖3,圖3為本發明一實施例調整電動助力車32的模式的方法流程圖,其包含有下列步驟:
[0032]步驟100:利用速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控制單元40判斷行進速度是否大于零。若是,執行步驟102,若否,執行步驟108。
[0033]步驟102:利用斜度傳感器36感測電動助力車32行進狀態,利用控制單元40判斷電動助力車32是否不處于該下坡狀態。若是,執行步驟104,若否,執行步驟108。
[0034]步驟104:利用踏板傳感器38感測踏板327的轉動速度或踏板327的扭力值,控制單元40判斷踏板327的轉動速度于一時間范圍內是否為零或踏板327的扭力值是否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若是,執行步驟106,若否,執行步驟108。
[0035]步驟106:控制單元40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
[0036]步驟108:控制單元40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非巡航模式。
[0037]以下針對圖3所示的調整電動助力車32的模式的方法進行詳細說明,在電致動器(例如:馬達)提供額外的電動助力以幫助使用者騎乘電動助力車32的過程中,速度傳感器34可用以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斜度傳感器36可用以感測電動助力車32是否處于下坡狀態,踏板傳感器38可用以感測踏板327的轉動速度或踏板327的扭力值。于此實施例中,控制單元40可用以判斷下列三個條件:(I)速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大于零;(2)斜度傳感器36感測電動助力車32不處于下坡狀態;以及(3)踏板傳感器38感測踏板327于該一時間范圍內的轉動速度為零或踏板327的扭力值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
[0038]當控制單元40判斷(I)⑵(3)三條件皆滿足時,亦即當控制單元40判斷行進速度大于零(步驟100)、判斷電動助力車32不處于該下坡狀態(步驟102)以及判斷踏板327的轉動速度于一時間范圍內為零或踏板327的扭力值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步驟104)時,控制單元40可根據使用者的需要而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步驟106),并控制電動助力車32維持在巡航速度。于此實施例中,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時,控制單元40可控制巡航速度為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瞬間的行進速度。也就是說,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時,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維持電動助力車32于進入該巡航模式瞬間的行進速度,而本發明于電動助力車32進入該巡航模式時的巡航速度可不受此限。
[0039]舉例來說,當電動助力車32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維持巡航速度等于預設速度,其中,預設速度為符合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也就是說,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時,不管電動助力車32于進入巡航模式瞬間的行進速度為何,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維持上述預設速度,其中,預設速度例如為:20公里/小時。值得一提的是,預設速度為符合各國政府所規范的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而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可不局限于此實施例所述,其視各國政府實際規范而定。此外,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且使用者使用電動助力車32的煞車33時,控制單元40可另控制電動助力車32脫離巡航模式,例如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系統30的電致動器不再提供助力,以使電動助力車32脫離巡航模式,進而提升電動助力系統30的安全性。
[0040]相反地,當控制單元40判斷(I) (2) (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不進入巡航模式,或是控制單元40可根據使用者的需要而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非巡航模式(步驟108)。舉例來說,非巡航模式可為智能助力模式,例如,智能助力模式可為控制單元40依據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踏板327的轉動速度或踏板327的扭力值的其中之一來調整電動助力車32的電致動器所提供的助力大小,以幫助使用者克服上述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踏板327的轉動速度或踏板327的扭力值其中之一對應的路況,而上述智能助力模式的控制過程及其相關技術于中國臺灣專利申請號第102116912號專利以及中國專利申請號第201310185340.1號專利中公開,在本發明中不再贅述。
[0041]請參閱圖4,圖4為本發明另一實施例調整電動助力車32的模式的方法流程圖,圖4所示的方法與圖3所示的方法的主要不同在于,圖4所示的本發明另一實施例調整電動助力車32的模式的方法另包含有控制單元40除了判斷上述條件:(I)速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大于零;(2)斜度傳感器36感測電動助力車32不處于下坡狀態;以及(3)踏板傳感器38感測踏板327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轉動速度為零或踏板327的扭力值低于該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外,控制單元40更判斷條件(4),即速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圖4包含有下列步驟:
[0042]步驟200:利用速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行進速度,控制單元40判斷行進速度是否大于零。若是,執行步驟202,若否,執行步驟210。
[0043]步驟202:利用斜度傳感器36感測電動助力車32行進狀態,控制單元40判斷電動助力車32是否不處于下坡狀態。若是,執行步驟204,若否,執行步驟210。
[0044]步驟204:利用踏板傳感器38感測踏板327的轉動速度或踏板327的扭力值,控制單元40判斷踏板327的轉動速度于一時間范圍內是否為零或踏板327的扭力值是否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若是,執行步驟206,若否,執行步驟210。
[0045]步驟206:控制單元40判斷電動助力車32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若是,執行步驟208,若否,執行步驟210。
[0046]步驟208:控制單元40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
[0047]步驟210:控制單元40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智能助力模式。
[0048]以下針對圖4所示的調整電動助力車32的模式的方法進行詳細說明,步驟200至步驟204,其分別對應于步驟100至步驟104,其詳細說明為求簡潔于此不再贅述。其中,當控制單元40判斷(I) (2) (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不進入巡航模式,舉例來說,當控制單元40判斷⑴⑵(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不進入巡航模式(步驟210);相反地,當控制單元40判斷(I) (2) (3)三條件皆滿足時,控制單元40可進一步判斷條件(4)是否滿足(步驟206),亦即當控制單元40判斷(I)⑵(3)三條件皆滿足時,控制單元40可進一步判斷速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
[0049]當控制單元40判斷(I)⑵(3) (4)四個條件皆滿足時,亦即當控制單元40判斷
(I)(2) (3)三條件皆滿足且控制單元40判斷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時,控制單元40可根據使用者的需要而選擇性地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步驟208),并控制電動助力車32維持在巡航速度。此實施例中的巡航模式與巡航速度為如前實施例中所述,為求簡潔于此不再贅述。相反地,當控制單元40判斷(I) (2) (3)三個條件滿足但條件(4)不滿足時,亦即當控制單元40判斷(I)(2)(3)三條件皆滿足而控制單元40判斷度傳感器34感測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大于等于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時,于此實施例中,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巡航模式且維持電動助力車32的巡航速度為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步驟210),以市的電動助力車32的行進速度符合各國政府所規范的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或是控制單元40可控制電動助力車32進入中國臺灣專利申請號第102116912號專利以及中國專利申請號第201310185340.1號專利所公開的智能助力模式(步驟218),以維持使用者安全。
[0050]相較于先前技術,本發明利用速度傳感器、斜度傳感器與踏板傳感器分別感測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以及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踏板的扭力值。再者,本發明另利用控制單元依據上述行進速度、是否處于下坡狀態以及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踏板的扭力值控制電動助力車是否進入巡航模式,因此本發明的電動助力車可自動進入巡航模式,無需使用者以手動的方式選擇并設定巡航模式。如此一來,本發明可減少使用者在騎乘電動助力車時因手動操作而發生危險。
[0051]當然,本發明還可有其它多種實施例,在不背離本發明精神及其實質的情況下,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可根據本發明作出各種相應的改變和變形,但這些相應的改變和變形都應屬于本發明所附的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調整電動助力車的模式的方法,該電動助力車具有踏板,其特征在于,該方法包含以下步驟: 利用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 利用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 利用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以及 利用控制單元判斷如下三 個條件:(I)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大于零;(2)該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不處于該下坡狀態,且(3)該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該踏板的轉動速度為零或該踏板扭力值低于踏板扭力值的預設值,當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巡航模式,其中,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在巡航速度。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瞬間的該行進速度。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該巡航速度等于預設速度,其中該預設速度為符合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該方法還包含以下步驟:該控制單元更判斷條件(4),即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其中,當該(I) (2) (3) (4)四個條件皆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中。
5.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速度傳感器所感測的該行進速度。
6.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I)(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的該巡航速度為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或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不進入該巡航模式。
7.如權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I)(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輸出的助力大小。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I)(2) (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輸出的助力大小。
9.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且該電動助力車的煞車被使用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脫離該巡航模式。
10.一種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電動助力系統包含: 電動助力車,該電動助力車具有一踏板; 速度傳感器,該速度傳感器安裝于該電動助力車,用以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行進速度;斜度傳感器,該斜度傳感器安裝于該電動助力車,用以感測該電動助力車是否處于下坡狀態; 踏板傳感器,該踏板傳感器安裝于該電動助力車,用以感測該踏板的轉動速度或該踏板的扭力值;以及 控制單元,該控制單元耦接于該速度傳感器、該斜度傳感器與該踏板傳感器,用以判斷(I)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大于零;(2)該斜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不處于該下坡狀態;以及(3)該踏板傳感器感測該踏板于一時間范圍內的該轉動速度為零或該踏板的扭力值低于踏板的扭力值的預設值,該控制單元判斷于該(I) (2) (3)三個條件皆滿足時,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巡航模式,其中,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在巡航速度。
11.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瞬間的該行進速度。
12.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維持該巡航速度等于預設速度,其中該預設速度為符合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
13.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另用以判斷條件(4),該條件(4)為該速度傳感器感測該電動助力車的該行進速度是否小于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該控制單元判斷于該(I) (2) (3) (4)四個條件皆滿足時,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 巡航模式。
14.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時,控制該巡航速度為該速度傳感器所感測的該行進速度。
15.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的該巡航速度為該政府規范的電動助力車速限上限或控制該電動助力車不進入該巡航模式。
16.如權利要求13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2) (3)三個條件皆滿足,但該條件(4)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轉動速度或該踏板扭力值的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輸出的助力大小。
17.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控制單元于判斷該(I)(2) (3)三個條件的其中之一不滿足時,該控制單元選擇性地控制該電動助力車進入智能助力模式,該智能助力模式依據該行進速度、該踏板轉動速度或該踏板扭力值的其中之一來調整該電動助力車輸出的助力大小。
18.如權利要求10所述的電動助力系統,其特征在于,該電動助力系統還包含:煞車,其中,于該電動助力車進入該巡航模式且該煞車被使用時,該控制單元控制該電動助力車脫離該巡航模式。
【文檔編號】B62M6/45GK104029783SQ201410261343
【公開日】2014年9月10日 申請日期:2014年6月12日 優先權日:2014年6月12日
【發明者】陳文彥, 賴榮基, 尹俊雄 申請人:蘇州達方電子有限公司, 達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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