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涉及,尤其涉及一種電池和控制電路模塊設置的較近的平衡車。
背景技術:
平衡車是利用動態(tài)平衡原理來控制前進及后退的高科技智能產品。隨著身體的傾斜,可以控制平衡車的行駛速度及前進方向。目前的平衡車主要有獨輪平衡車和雙輪平衡車。因雙輪平衡車的穩(wěn)定性高、駕駛簡單,尤其受廣大消費者的喜愛。
以雙輪平衡車為例,平衡車一般包括車體和設置于車體兩側的車輪。在具體結構中,車體包括彼此連接的第一踏板體和第二踏板體。第一踏板體包括架體、設置于架體中的電池等。第二踏板體包括架體、設置于架體中的控制電路模塊等。在安裝或使用一段時間后,第一踏板體和第二踏板體之間的力矩會產生不平衡。現(xiàn)有中,通常將車體的長度設置的較長,以減少部件集中設置而造成的力矩不平衡。但是,這樣會導致平衡車的體積較大。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申請實施例提供一種平衡車,可以保持第一踏板體和第二踏板體的力矩平衡,并減小平衡車的體積。
本實用新型的平衡車,包括設有第一踏板體和第二踏板體的車體,其中,所述第一踏板體,包括第一架體,以及分別設在所述第一架體的電池和驅動電路模塊;所述第二踏板體,與所述第一踏板體連接,包括第二架體,以及分別設在所述第二架體的控制電路模塊,和與所述第一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關于所述車體的中心線對稱設置的驅動電路模塊;所述電池與所述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位于100至200cm之間,所述車體的長度位于420至500cm之間。
優(yōu)選的,所述電池與所述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位于130至160cm之間,所述車體的長度位于430至460cm之間。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與所述第二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位于300至400cm之間。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架體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所述電池的電池安裝部,和/或所述第二架體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所述控制電路模塊的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
優(yōu)選的,相鄰兩個所述電池安裝部部分重疊,且各所述電池安裝部均設有定位孔。
優(yōu)選的,相鄰兩個所述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部分重疊,且各所述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均設有定位孔。
優(yōu)選的,還包括設置在所述第一架體的底部并與所述電池配合的第一導軌,和/或設置在所述第二架體的底部并與所述控制電路模塊配合的第二導軌。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導軌為設置在所述第一架體的底部的第一滑槽,所述電池的底部設有與所述第一滑槽配合的凸起。
優(yōu)選的,所述第二導軌為設置在所述第二架體的底部的第二滑槽,所述控制電路模塊的底部設有與所述第二滑槽配合的凸起。
優(yōu)選的,所述第一架體和所述第二架體均設有一個用于安裝所述驅動電路模塊的驅動電路模塊安裝部。
本申請實施例采用的上述至少一個技術方案能夠達到以下有益效果:
將電池與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設置在100至200cm之間,并將車體的長度設置在420至500cm之間時,車體的長度設置的較現(xiàn)有的車體的長度小,可以主要考慮重量較大的電池和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力矩差異對平衡車的平衡性影響,又因電池和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比現(xiàn)有中電池和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近,可以減小電池和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力矩差而對平衡車的平衡性的影響。這樣在不增大平衡車的長度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平衡車的平衡性;
將第一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和第二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對稱設置,可以減少調節(jié)驅動電路模塊的力矩的過程,提高工作效率。
附圖說明
此處所說明的附圖用來提供對本申請的進一步理解,構成本申請的一部分,本申請的示意性實施例及其說明用于解釋本申請,并不構成對本申請的不當限定。在附圖中:
圖1為本申請實施例的平衡車的內部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申請實施例的平衡車的內部結構俯視圖。
圖3為本申請實施例的平衡車的主視圖。
圖4為本申請實施例的電池安裝部的示意圖。
圖5為本申請實施例的車輪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申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yōu)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申請具體實施例及相應的附圖對本申請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是本申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申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申請保護的范圍。
以下結合附圖,詳細說明本申請各實施例提供的技術方案。
如圖1所示,本申請實施例的平衡車包括用于承載使用者的車體100和與車體100連接的車輪200。車體100分為兩個彼此連接的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各踏板體上分別設置一個車輪200,從而形成兩個車輪200位于外側而兩個踏板體位于內側的雙輪平衡車。
第一踏板體1包括第一架體11、設置于第一架體11上并用于給平衡車供電的電池12。第二踏板體2包括第二架體21、設置于第二架體21上并用于控制平衡車的控制電路模塊22。為提高平衡車的平衡性能,將電池12與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L6設置在100至200cm之間(如圖2所示),將車體100的長度L2設置在420至500cm之間(如圖3所示)。更為優(yōu)選地,電池12與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L6在130至160cm之間,車體100的長度L2在430至460cm之間。
因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所占的比重較大,當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設置的較近時,即使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有力矩差,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力矩差也較小(相對于現(xiàn)有中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較遠的來說),對平衡車的平衡性能的影響也較小。又因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所占的比重較大,將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設置的過于靠近車體100的中心時,會降低平衡車在例如拐彎時的靈敏度。因此,將電池12與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L6設置在100至200cm之間。
此外,又因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在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各部件中所占的比重較大,又或者有些部件在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對稱設置,將車體100的長度L2設置在420至500cm之間時,可以忽略其他部件對平衡車的平衡性影響,而主要考慮重量較大的電池和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力矩差異對平衡車的平衡性影響。因此,綜上考慮,將電池12與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L6設置在100至200cm之間,將車體100的長度L2設置在420至500cm之間。
本申請實施例的平衡車還包括與車輪200電連接的驅動電路模塊16、23(如圖1所示)。第一架體11和第二架體21均設有驅動電路模塊。其中,驅動電路模塊16、23主要用于實現(xiàn)對車輪200的驅動,而控制電路模塊22主要用于實現(xiàn)整車控制、重力感應等。兩個驅動電路模塊16、23之間的距離L5在300至400cm之間。優(yōu)選地,兩個驅動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L5在330至370cm之間。如此設置,可以使電池12、控制電路模塊22、驅動電路模塊16、23和車體100之間的尺寸保持在最佳狀態(tài),提高平衡車的平衡性和靈敏度。
此外,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可調,以通過調節(jié)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來調節(jié)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從而使得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之間保持力矩平衡,提高平衡車的平衡性和穩(wěn)定性。其中,第一踏板體1的力矩中心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中心相同。由于平衡車為左右對稱結構,因此平衡車的中心為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中心。
由于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在平衡車中所占的重量比重較大,因此微調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即可調節(jié)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平衡,減小因調節(jié)力矩平衡而導致增大平衡車的體積的可能性。具體地,可以通過調節(jié)電池12的位置來改變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也可以通過調節(jié)控制電路模塊22的位置來改變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還可以通過分別調節(jié)電池12的位置和控制電路模塊22的位置來改變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
在第一實施例中,如圖4所示,第一架體11上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電池12的電池安裝部13。至少兩個電池安裝部13沿垂直于兩個車輪200的方向設置,且相鄰的兩個電池安裝部13部分重疊。可以在每個電池安裝部13均設有定位孔14。每個電池安裝部13均設有安裝孔,電池安裝部13在重疊的部位共用安裝孔(圖中未示出)。如此設置,結構簡單,加工和使用方便。
相鄰的兩個電池安裝部13的中心距離可以在0.5-1cm之間。即,將電池12安裝在相鄰的兩個電池安裝部13時,電池12相對于控制電路模塊22的移動距離在0.5-1cm之間。由于電池12的重量較控制電路模塊22的重量大,因此電池12移動后其力矩改變的程度也較大,又因在安裝或使用平衡車后,即使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之間的力矩不平衡,兩者之間的力矩也相差不是太大。因此,將相鄰的兩個電池安裝部13的中心距離設置在0.5-1cm之間即可實現(xiàn)第一踏板體1的力矩調節(jié),而且使得調節(jié)后,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相差較小。
第二踏板體2上僅設有一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圖中未示出)。即,將控制電路模塊22安裝在第二架體21后,控制電路模塊22的位置不可調。如此設置,可以進一步減小平衡車的體積。控制電路模塊22的安裝方式可以與現(xiàn)有中的相同,本文不再贅述。
另外,第一架體上還可以安裝有第一導軌15,以通過第一導軌15來引導電池12的運動,減少定位時間。在一個例子中,第一導軌15設置在第一架體的側壁(如圖4所示),電池12上設有與第一導軌15配合的延伸部(圖中未示出),以減少因設置導軌而導致平衡車的高度增加的可能性。更為具體的,第一導軌15為設置在第一架體的引導槽,延伸部伸入引導槽。如此設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
進一步地,第一導軌15上可以標有刻度,以方便控制電池12的移動量,從而進一步提高移動電池12時的定位準確性,減少安裝時間,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第一導軌還可以為設置在第一架體的底部的第一滑槽,電池的底部設有與第一滑槽配合的凸起。如此設置,方便移動電池,結構簡單。
在第二實施例中,第一架體11上設有一個電池安裝部13(圖中未示出)。即,將電池12安裝在架體后,電池12的位置不可調。而第二架體21上設有至少兩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至少兩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沿垂直于兩個車輪200的方向設置,且相鄰的兩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部分重疊。當?shù)谝惶ぐ弩w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不平衡時,通過調節(jié)控制電路模塊22的位置來調節(jié)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
可以在每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均設有定位孔。每個電池安裝部均設有安裝孔,相鄰的電池安裝部在重疊的部位共用安裝孔。如此設置,結構簡單,加工方便。相鄰的兩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的中心距離可以在1-2cm之間,以使得調節(jié)后,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相差較小。
第二架體21上可以設置第二導軌,控制電路模塊22上設置延伸部,以通過第二導軌引導控制電路模塊22,減少定位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第二導軌和控制電路模塊22的延伸部的設置方式與實施例一的第一導軌15和電池12的延伸部的設置方式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此外,第二導軌還可以為設置在第二架體的底部的第二滑槽,控制電路模塊的底部設有與第二滑槽配合的凸起。如此設置,方便移動控制電路模塊,結構簡單。
在第三實施例中,第一架體上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電池12的電池安裝部13(如圖4所示)。至少兩個電池安裝部13沿垂直于兩個車輪200的方向設置。第二踏板體2上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控制電路模塊22的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至少兩個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沿垂直于兩個車輪200的方向設置。當?shù)谝惶ぐ弩w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不平衡時,通過調節(jié)電池12和/或控制電路模塊22的位置來調節(jié)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之間的力矩。
相鄰的兩個電池安裝部的中心距離可以在0.3-0.5cm之間,相鄰的兩個控制電路模塊22安裝部的中心距離可以在0.5-1cm之間。通過上述方式設置,電池12和控制電路模塊22之間的距離調節(jié)方式較多,可以更精確的調節(jié)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之間的力矩。
第一架體11可以設有第一導軌。第二架體21可以設有第二導軌。第一導軌和第二導軌的設置方式與上述實施例相同,在此不再贅述。
在設置驅動電路模塊16、23的一個實施例中,第一架體的驅動電路模塊16和第二架體22的驅動電路模塊23的結構相同,且第一架體11和第二架體21上均設有一個驅動電路模塊安裝部。即驅動電路模塊在第一架體和第二架體21的位置不可調。此時,第一踏板體1的驅動電路模塊16和第二踏板體2的驅動電路模塊23關于車體100的中心線(第一架體11和第二架體21之間的中心線)對稱設置。通過上述方式設置,可以減少因設置驅動電路模塊16、23而對第一踏板體1和第二踏板體2的力矩平衡的影響,減少調節(jié)力矩時的操作,節(jié)省時間,提高效率。
在設置驅動電路模塊16、23的另一個實施例中,第一踏板體11的驅動電路模塊16和第二踏板體2的驅動電路模塊23的結構相同,且第一架體11和第二架體21上均設有至少兩個驅動電路模塊安裝部。當車體100不平衡時,也可以調節(jié)第一架體11或第二架體21的驅動電路模塊,以進一步提高調節(jié)車體100平衡時的準確性。
當?shù)谝患荏w11上設有第一導軌時,驅動電路模塊16可以設有與第一導軌配合的延伸部,以減少驅動電路模塊16的定位時間。當?shù)诙荏w21上設有第二導軌時,驅動電路模塊23可以設有與第二導軌配合的延伸部,以減少驅動電路模塊23的定位時間。
另外,如圖3所示,車體100的長度L2與車體100的最高高度L3(車體100的最高點與車輪200的最低點之間的距離)比值在2.6至6.2之間,優(yōu)選地,兩者的比值在3.1至5.2之間,更為優(yōu)選地,兩者的比值在3.1至3.5之間,以提高平衡車的安全性能。在一個例子中,車體100的長度L2在420至500cm之間,而車體100的最高高度L4在80至160cm之間。
進一步地,車體100最低點與車輪200最低點的距離L4在30至60cm之間。平衡車(車體100與車輪200的總長度)的長度L1在550至620cm之間。如圖5所示,車輪200的高度L7在145至225cm之間。
以上所述僅為本申請的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申請。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本申請可以有各種更改和變化。凡在本申請的精神和原理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申請的權利要求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