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平衡車,其特征在于,包括設有第一踏板體和第二踏板體的車體,其中,
所述第一踏板體,包括第一架體,以及分別設在所述第一架體的電池和驅動電路模塊;
所述第二踏板體,與所述第一踏板體連接,包括第二架體,分別設在所述第二架體的控制電路模塊,和與所述第一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關于所述車體的中心線對稱設置的驅動電路模塊;
所述電池與所述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位于100至200cm之間,所述車體的長度位于420至500cm之間。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池與所述控制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位于130至160cm之間,所述車體的長度位于430至460cm之間。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與所述第二踏板體的驅動電路模塊之間的距離位于300至400cm之間。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架體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所述電池的電池安裝部,和/或所述第二架體設有至少兩個用于安裝所述控制電路模塊的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相鄰兩個所述電池安裝部部分重疊,且各所述電池安裝部均設有定位孔。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相鄰兩個所述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部分重疊,且各所述控制電路模塊安裝部均設有定位孔。
7.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設置在所述第一架體的底部并與所述電池配合的第一導軌,和/或設置在所述第二架體的底部并與所述控制電路模塊配合的第二導軌。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導軌為設置在所述第一架體的底部的第一滑槽,所述電池的底部設有與所述第一滑槽配合的凸起。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導軌為設置在所述第二架體的底部的第二滑槽,所述控制電路模塊的底部設有與所述第二滑槽配合的凸起。
10.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架體和所述第二架體均設有一個用于安裝所述驅動電路模塊的驅動電路模塊安裝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