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密封機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快速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
背景技術:
真空密封機是將物品裝入包裝袋,抽出包裝袋內的空氣,達到預定真空度后,完成封口工序 。適合于對各種食品、肉制品、海產品、果蔬、醬菜、冷卻肉、醫藥產品、五金元件、醫療器械等進行抽真空、充氣、貼體。通常需要機械裝置具有很好的密封性,以及抽真空性能。
傳統的真空密封機通常體型較大,不便于移動維護。其密閉性不強,在裝置的密閉腔中無法形成很好真空,封口之后存在大量氣泡,而且密封袋中殘存空氣,影響其物品的保存。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快速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快速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包括支撐板、支撐柱和固定密封板,所述支撐板固定連接著滾輪,所述支撐板的上端設有底座,所述支撐板的上端兩側各設有真空發生器,所述真空發生器的上端設有氮氣存儲器,所述底座和真空發生器之間設有第一導氣管,所述真空發生器固定連接著第二導氣管,所述底座的上端設有支撐柱,所述底座的上端設有固定密封板,所述固定密封板兩側設有限位鎖,所述支撐柱的中部設有第一驅動裝置和第二驅動裝置,所述第一驅動裝置固定連接著固定密封板,所述第二驅動固定裝置連接著電熱絲;其中,所述的電熱絲包括至少一根第一碳纖維繩以及至少兩根第二碳纖維繩股,所述第一碳纖維繩和所述第二碳纖維繩股編織成奇偶交叉編織結構。
優選的,所述限位鎖鎖頭為斜三角形。
優選的,所述固定密封板的下部有一層橡膠。
優選的,所述滾輪的下部高于橡膠底座1~2厘米。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真空密封機采用雙真空發生器設計,可以提供較好的真空性。在固定密封板下移后,限位鎖可以自動鎖死,而且固定密封板設有密封橡膠,必要時可以對裝置進行充氮排氣,這樣可以保障機械裝置的密封性及其工作效率。在該真空密封機設有滾輪和提手,并且滾輪高于橡膠底座,可以保障裝置工作時的穩定,而在需要時,可以方便對其的移動和維護。該快速升溫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有著密閉性強,便捷衛生,具有結構合理便于安全操控,適用范圍廣,而且便于移動存放等優點,適合普遍推廣使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的俯視圖。
圖3為本發明的加熱絲示意圖。
圖中:1真空發生器、2底座、3限位鎖、4控制裝置、5支撐柱、6固定密封板、7電熱絲、8密封擋板、9第一驅動裝置、10第二驅動裝置、11第一導氣管、12支撐板、13橡膠底座、14第二導氣管、15滾輪、16氮氣存儲器、17提手。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本發明提供了如圖1-2所示的一種快速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包括支撐板12、支撐柱5和固定密封板6,所述支撐板12固定連接著滾輪15,所述支撐板12的上端設有底座2,所述支撐板12的上端兩側各設有真空發生器1,所述真空發生器1的上端設有氮氣存儲器16,所述底座2和真空發生器1之間設有第一導氣管11,所述真空發生器1固定連接著第二導氣管14,所述底座2的上端設有支撐柱5,所述底座2的上端設有固定密封板6,所述固定密封板6兩側設有限位鎖3,所述支撐柱5的中部設有第一驅動裝置9和第二驅動裝置10,所述第一驅動裝置9固定連接著固定密封板6,所述第二驅動裝置10固定連接著電熱絲7。其中,所述的電熱絲7外表涂有紅外涂層和紫外涂層。
圖3中,所述的電熱絲7包括至少一根第一碳纖維繩712以及至少兩根第二碳纖維繩股713,所述第一碳纖維繩712和所述第二碳纖維繩股713編織成奇偶交叉編織結構。本發明的電熱絲7采用的碳纖維編織結構可以使得電熱絲在啟動過程中具有更高的升溫速度,提高了密封的效率。
工作原理:該快速升溫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使用時將密封袋放入裝置中,通過控制裝置4,第二驅動裝置10帶動固定密封板6首先下移并且限位鎖3自動鎖死,氮氣存儲器16釋放氮氣,排出密封擋板8中的空氣,真空發生器1再將氮氣排氣,形成真空。當密封袋完成密閉,第一驅動裝置9帶動電熱絲7下移,對密封袋袋口進行密封。其密封完成后,限位鎖3自動打開,取出密封袋。當裝置停用存放或維護時,通過提手17將裝置上提,可以對裝置進行移動。該快速升溫加熱密封的真空密封機有著密閉性強,便捷衛生,具有結構合理便于安全操控,適用范圍廣,而且便于移動存放等優點,適合普遍推廣使用。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