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充電寶租借,尤其涉及一種充電寶的歸還方法及系統、租賃設備。
背景技術:
1、隨著移動設備的普及與人們使用頻繁,電量消耗成為了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充電寶作為一種便攜式電池組,能夠為手機、平板電腦等電子設備提供額外的電力支持,為了進一步提升用戶體驗和便利性,共享充電寶服務應運而生。
2、然而,現有的充電寶歸還方式需要用戶進行復雜的掃碼驗證以及繁瑣的付費流程來歸還充電寶,需要工作人員人工計算需支付金額,進一步的,工作人員需要人工確認用戶的真實充電寶歸還情況以及金額支付情況,方能確定用戶是否成功完成歸還,成功歸還可靠性及歸還效率低。因此,提供一種提高充電寶的成功歸還可靠性及歸還效率的充電寶歸還方式顯得尤為重要。
技術實現思路
1、本發明提供了一種充電寶的歸還方法及系統、租賃設備,能夠提高充電寶的成功歸還可靠性及歸還效率。
2、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第一方面公開了一種充電寶的歸還方法,所述方法應用于歸還系統中,其中,所述歸還系統包括租賃設備、服務器及支付服務器,所述方法包括:
3、當用戶需要歸還目標充電寶時,所述租賃設備判斷充電倉是否已插入所述目標充電寶;
4、當判斷出所述充電倉已插入所述目標充電寶時,所述租賃設備生成所述目標充電寶的充電寶歸還訂單,并向所述服務器反饋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
5、所述服務器根據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生成所述目標充電寶的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
6、所述支付服務器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并向所述服務器反饋所述剩余金額信息;
7、所述租賃設備向所述用戶展示通過所述服務器得到的所述剩余金額信息。
8、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一方面中,在所述支付服務器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之前,所述方法還包括:
9、所述服務器根據接收到的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確定出的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租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10、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整體訂單結束條件時,所述服務器生成所述用戶對應的整體訂單結束信息,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整體訂單結束信息;所述支付服務器在接收到所述整體訂單結束信息后,執行所述的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的步驟;
11、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整體訂單結束條件時,所述服務器根據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所述充電寶租借訂單,生成所述用戶對應的待歸還充電寶信息,并向所述租賃設備發送所述待歸還充電寶信息;所述租賃設備向所述用戶展示所述待歸還充電寶信息。
12、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一方面中,所述服務器根據接收到的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確定出的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租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包括:
13、所述服務器根據接收到的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確定出的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租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充電寶已全部歸還條件;
14、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充電寶已全部歸還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15、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充電寶已全部歸還條件時,根據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所述充電寶租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待歸還充電寶,并確定每一所述待歸還充電寶的歸還要求類型,所述歸還要求類型包括統一歸還類型、獨立歸還類型及其它歸還類型;
16、根據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的歸還要求類型,判斷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是否皆滿足預設的可獨立歸還付款條件;
17、當判斷出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皆滿足所述可獨立歸還付款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18、當判斷出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并非皆滿足所述可獨立歸還付款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不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19、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一方面中,在所述服務器根據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生成所述目標充電寶的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之后,所述方法還包括:
20、所述服務器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21、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時,所述服務器生成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需求結束信息,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充電寶需求結束信息;所述支付服務器在接收到所述充電寶需求結束信息后,執行所述的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的步驟;
22、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時,所述服務器根據確定出的所述用戶的需求充電寶電量信息及確定出的所述租賃設備對應的已提供電量信息,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仍需電量信息;根據所述仍需電量信息及接收到的所述租賃設備反饋的實時可調用充電寶信息,確定所述租賃設備針對所述用戶的追加租借充電寶信息,并向所述租賃設備發送所述追加租借充電寶信息;所述租賃設備根據所述追加租借充電寶信息,向所述用戶彈出目標追加充電寶。
23、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一方面中,所述服務器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包括:
24、所述服務器根據確定出的需求充電寶電量信息及已提供電量信息,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需求電量已滿足條件;
25、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需求電量已滿足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26、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需求電量已滿足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不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27、或者,
28、所述服務器根據確定出的所述用戶針對歸還所述目標充電寶后的操作行為信息,判斷所述用戶的歸還后續操作是否屬于預設的置換充電寶操作類型;
29、當判斷出所述歸還后續操作屬于所述置換充電寶操作類型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30、當判斷出所述歸還后續操作不屬于所述置換充電寶操作類型時,確定所述用戶不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31、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一方面中,所述支付服務器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包括:
32、所述支付服務器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額外訂單金額待處理條件;
33、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額外訂單金額待處理條件時,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目標充電寶對應的第一需支付金額;根據所述第一需支付金額及所述用戶的已支付押金信息,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
34、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額外訂單金額待處理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所有待金額處理且已歸還的其它充電寶所對應的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及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
35、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一方面中,所述支付服務器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及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包括:
36、所述支付服務器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每一所述其它充電寶對應的第二需支付金額,并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目標充電寶對應的第三需支付金額;
37、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及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目標充電寶及所有所述其它充電寶所對應的綜合金額減免或加收方案;
38、根據所述綜合金額減免或加收方案、所有所述第二需支付金額、所述第三需支付金額及所述用戶的已支付押金信息,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
39、本發明第二方面公開了一種充電寶的歸還系統,所述歸還系統包括租賃設備、服務器及支付服務器,其中,所述租賃設備包括第一判斷模塊、第一訂單處理模塊、展示模塊,所述服務器包括第二訂單處理模塊,所述支付服務器包括金額處理模塊,其中:
40、所述第一判斷模塊,用于當用戶需要歸還目標充電寶時,判斷充電倉是否已插入所述目標充電寶;
41、所述第一訂單處理模塊,用于當所述第一判斷模塊判斷出所述充電倉已插入所述目標充電寶時,生成所述目標充電寶的充電寶歸還訂單,并向所述服務器反饋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
42、所述第二訂單處理模塊,用于根據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生成所述目標充電寶的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
43、所述金額處理模塊,用于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并向所述服務器反饋所述剩余金額信息;
44、所述展示模塊,用于向所述用戶展示通過所述服務器得到的所述剩余金額信息。
45、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二方面中,所述服務器還包括第二判斷模塊、第一結束信息處理模塊及待歸還信息處理模塊,其中:
46、所述第二判斷模塊,用于在所述金額處理模塊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之前,根據接收到的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確定出的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租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47、所述第一結束信息處理模塊,用于當所述第二判斷模塊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整體訂單結束條件時,生成所述用戶對應的整體訂單結束信息,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整體訂單結束信息;
48、所述金額處理模塊,還用于在接收到所述整體訂單結束信息后,執行所述的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的步驟;
49、所述待歸還信息處理模塊,用于當所述第二判斷模塊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整體訂單結束條件時,根據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所述充電寶租借訂單,生成所述用戶對應的待歸還充電寶信息,并向所述租賃設備發送所述待歸還充電寶信息;所述租賃設備向所述用戶展示所述待歸還充電寶信息。
50、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二方面中,所述第二判斷模塊根據接收到的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確定出的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租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的方式具體包括:
51、根據接收到的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確定出的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租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充電寶已全部歸還條件;
52、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充電寶已全部歸還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53、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充電寶已全部歸還條件時,根據所有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及所述充電寶租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待歸還充電寶,并確定每一所述待歸還充電寶的歸還要求類型,所述歸還要求類型包括統一歸還類型、獨立歸還類型及其它歸還類型;
54、根據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的歸還要求類型,判斷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是否皆滿足預設的可獨立歸還付款條件;
55、當判斷出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皆滿足所述可獨立歸還付款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56、當判斷出所有所述待歸還充電寶并非皆滿足所述可獨立歸還付款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不滿足預設的整體訂單結束條件。
57、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二方面中,所述服務器還包括第三判斷模塊、第二結束信息處理模塊、充電寶追加模塊,其中:
58、所述第三判斷模塊,用于在所述金額處理模塊根據所述充電寶歸還訂單,生成所述目標充電寶的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之后,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59、所述第二結束信息處理模塊,用于當所述第三判斷模塊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時,生成所述用戶對應的充電寶需求結束信息,并向所述支付服務器發送所述充電寶需求結束信息;
60、所述金額處理模塊,還用于在接收到所述充電寶需求結束信息后,執行所述的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的步驟;
61、所述充電寶追加模塊,用于當所述第三判斷模塊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時,根據確定出的所述用戶的需求充電寶電量信息及確定出的所述租賃設備對應的已提供電量信息,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仍需電量信息;根據所述仍需電量信息及接收到的所述租賃設備反饋的實時可調用充電寶信息,確定所述租賃設備針對所述用戶的追加租借充電寶信息,并向所述租賃設備發送所述追加租借充電寶信息;所述租賃設備根據所述追加租借充電寶信息,向所述用戶彈出目標追加充電寶。
62、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二方面中,所述第三判斷模塊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的方式具體包括:
63、根據確定出的需求充電寶電量信息及已提供電量信息,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需求電量已滿足條件;
64、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需求電量已滿足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65、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需求電量已滿足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不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66、或者,
67、根據確定出的所述用戶針對歸還所述目標充電寶后的操作行為信息,判斷所述用戶的歸還后續操作是否屬于預設的置換充電寶操作類型;
68、當判斷出所述歸還后續操作屬于所述置換充電寶操作類型時,確定所述用戶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69、當判斷出所述歸還后續操作不屬于所述置換充電寶操作類型時,確定所述用戶不滿足預設的充電寶結束需求條件。
70、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二方面中,所述金額處理模塊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的方式具體包括:
71、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判斷所述用戶是否滿足預設的額外訂單金額待處理條件;
72、當判斷出所述用戶不滿足所述額外訂單金額待處理條件時,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目標充電寶對應的第一需支付金額;根據所述第一需支付金額及所述用戶的已支付押金信息,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
73、當判斷出所述用戶滿足所述額外訂單金額待處理條件時,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所有待金額處理且已歸還的其它充電寶所對應的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及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
74、作為一種可選的實施方式,在本發明第二方面中,所述金額處理模塊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及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的方式具體包括:
75、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每一所述其它充電寶對應的第二需支付金額,并根據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目標充電寶對應的第三需支付金額;
76、根據所有所述第二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及所述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所述目標充電寶及所有所述其它充電寶所對應的綜合金額減免或加收方案;
77、根據所述綜合金額減免或加收方案、所有所述第二需支付金額、所述第三需支付金額及所述用戶的已支付押金信息,確定所述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
78、本發明第三方面公開了一種租賃設備,所述租賃設備包括:
79、租賃設備本體;
80、存儲有可執行程序代碼的存儲器;
81、與所述存儲器耦合的處理器;
82、所述處理器調用所述存儲器中存儲的所述可執行程序代碼,執行本發明第一方面公開的充電寶的歸還方法。
83、本發明第四方面公開了一種計算機存儲介質,所述計算機存儲介質存儲有計算機指令,所述計算機指令被調用時,用于執行本發明第一方面公開的充電寶的歸還方法。
84、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實施例具有以下有益效果:
85、本發明實施例中,應用于歸還系統中,該歸還系統包括租賃設備、服務器及支付服務器;此外,當用戶需要歸還目標充電寶時,該租賃設備判斷充電倉是否已插入該目標充電寶;當判斷出該充電倉已插入該目標充電寶時,該租賃設備生成該目標充電寶的充電寶歸還訂單,并向該服務器反饋該充電寶歸還訂單;該服務器根據該充電寶歸還訂單,生成該目標充電寶的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并向該支付服務器發送該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該支付服務器根據該第一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確定該用戶對應的剩余金額信息,并向該服務器反饋該剩余金額信息;該租賃設備向該用戶展示通過該服務器得到的該剩余金額信息。可見,本發明能夠通過租賃設備、服務器及支付服務器進行目標充電寶插入充電倉判斷、充電寶歸還訂單生成及反饋、訂單金額結束訂單生成及反饋、剩余金額信息確定及反饋、剩余金額信息展示等多個環節及多端交互實現充電寶歸還功能,有利于提高充電寶歸還方式的全面性和整體性,以及有利于提高充電寶歸還方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進而有利于提高充電寶成功歸還的準確性及可靠性,以及有利于提高充電寶的歸還效率及便捷性,此外,還能夠向用戶展示剩余金額,提高了用戶的體驗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用戶對于金額扣費及充值的處理及時性,進而有利于提高用戶后續再次使用充電寶的應用便捷性和流程順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