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減震組合鞋底,其特征在于,包括大底、中底和上底,所述大底由與前腳掌位置對應的大底前部及與后腳跟和中足位置對應的大底后部組成,所述大底后部頂面上設有容置槽,所述中底水平粘設在容置槽的前后兩端內且懸空設置在容置槽中間部分的上方,所述上底接觸覆蓋設置在大底前部和中底上方并通過車線對應縫合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減震組合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容置槽由與后腳跟中心位置對應的中間槽部及分別連通設置在中間槽部前后兩側的第一槽部和第二槽部組成,所述第一槽部和第二槽部的凹陷深度均小于中間槽部的凹陷深度,所述中間槽部橫向貫通至大底內外兩側面;所述中底水平粘設在第一槽部和第二槽部內且懸空設置在中間槽部的上方。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減震組合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槽部與中足位置設置,所述第一槽部的底壁上設有第一定位部,所述第一槽部的靠近大底前部的前壁上設有第二定位部,所述中底的前端設有定位凸部,所述定位凸部分別適配粘設于第一定位部和第二定位部內。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減震組合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槽部連通設置在中間槽部的后側,所述第二槽部的底壁上設有第一限位部,所述第二槽部遠離中間槽部的后壁上設有第二限位部,所述中底的后端設有限位凸部,所述限位凸部分別適配粘設于第一限位部和第二限位部內。
5.根據權利要求1至4任一項所述的減震組合鞋底,其特征在于,所述中底的內側與中間槽部的內側之間還固定連接有至少一個第一壓簧,所述中底的外側與中間槽部的外側之間還固定連接有至少一個第二壓簧,所述第一壓簧和第二壓簧對稱設置在鞋底長度中心線的內外兩側。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減震組合鞋底,其特征在于,各第一壓簧和各第二壓簧外還分別套設有防護套,所述防護套頂部分別與中底底面一體連接,所述防護套的底端與中間槽部底壁之間留有變形間隙,所述中底和防護套均為EVA材質。
7.一種涼鞋,其特征在于,包括鞋面及如權利要求1至6任一項所述的減震組合鞋底,所述鞋面的底端分別對應縫合連接在上底和大底前部之間及上底和中底之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