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多功能雨傘,該裝置適應暴風雨天氣,可以遮風、避雨,同時可以夜間照明。
背景技術:
目前,現有的雨傘功能單一,由于雨傘的遮擋面積有限,在大雨天氣不能很多好的遮擋風雨,導致衣物被傾斜的雨水打濕,該發明具有半封閉式的遮擋雨布,可以較大程度的遮擋傾斜的雨水,起到雨傘和雨布綜合防護的作用。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針對背景技術中所涉及到的缺陷,提供一種多功能雨傘。
本發明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采用以下技術方案:
一種多功能雨傘,包含雨傘本體、蛇形管、照明模塊和雨布;
所述雨傘本體包含傘面、傘骨、撐桿和傘柄;
所述傘面邊緣均勻設有若干暗扣;
所述雨布呈矩形,其一條長邊上設有和所述傘面邊緣上暗扣一一對應的暗扣,且兩條短邊上均勻設有若干相互匹配的暗扣;
所述傘柄包含上傘柄和下傘柄,其中,所述上傘柄為上端封閉、下端開口的中空圓柱體,所述下傘柄為上端開口、下端封閉的中空圓柱體;
所述上傘柄的上端和所述撐桿的下端固定相連、下端和所述下傘柄的上端螺紋可拆卸式連接,所述上傘柄和下傘柄螺紋連接時形成的空間用于存放折疊狀態下的雨布;
所述蛇形管一端和所述下傘柄的下端固定相連、另一端和所述照明模塊固定相連,用于調節所述照明模塊的照明方向;
所述照明模塊包含殼體、led燈、開關按鈕和電池;
所述led燈設置在殼體的一端,所述殼體的另一端和所述蛇形管固定相連;
所述開關按鈕設置在殼體上、電池設置在殼體內,且電池通過所述開關按鈕和所述led燈電氣相連。
作為本發明一種多功能雨傘進一步的優化方案,所述上傘柄、下傘柄均采用玻璃釬維材料。
作為本發明一種多功能雨傘進一步的優化方案,所述雨布采用聚氯乙烯材料。
作為本發明一種多功能雨傘進一步的優化方案,所述上傘柄、下傘柄上均設有海綿防滑套。
本發明采用以上技術方案與現有技術相比,具有以下技術效果:
1.通過雨傘與雨布的結合,可以有效地遮擋側向雨;
2.具有夜間照明的作用,通過蛇形管的連接可以任意調整led燈的照明方向;
3.雨傘可以折疊放置在傘柄中,輕便、實用、制造成本低,可以有效推廣使用。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一種多功能雨傘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一種多功能雨傘中照明模塊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發明一種多功能雨傘和雨布的連接示意圖。
圖中,1-傘面,2-傘骨,3-撐桿,4-傘柄,5-蛇形管,6-照明模塊,7-暗扣,8-開關按鈕,9-電池,10-led燈,11-雨布。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做進一步的詳細說明:
如圖1、圖2、圖3所示,本發明公開了一種多功能雨傘,包含雨傘本體、蛇形管、照明模塊和雨布;
所述雨傘本體包含傘面、傘骨、撐桿和傘柄;
所述傘面邊緣均勻設有若干暗扣;
所述雨布呈矩形,其一條長邊上設有和所述傘面邊緣上暗扣一一對應的暗扣,且兩條短邊上均勻設有若干相互匹配的暗扣;
所述傘柄包含上傘柄和下傘柄,其中,所述上傘柄為上端封閉、下端開口的中空圓柱體,所述下傘柄為上端開口、下端封閉的中空圓柱體;
所述上傘柄的上端和所述撐桿的下端固定相連、下端和所述下傘柄的上端螺紋可拆卸式連接,所述上傘柄和下傘柄螺紋連接時形成的空間用于存放折疊狀態下的雨布;
所述蛇形管一端和所述下傘柄的下端固定相連、另一端和所述照明模塊固定相連,用于調節所述照明模塊的照明方向;
所述照明模塊包含殼體、led燈、開關按鈕和電池;
所述led燈設置在殼體的一端,所述殼體的另一端和所述蛇形管固定相連;
所述開關按鈕設置在殼體上、電池設置在殼體內,且電池通過所述開關按鈕和所述led燈電氣相連。
所述上傘柄、下傘柄均采用玻璃釬維材料,具有重量輕,耐用抗風能力較強的特點。
所述雨布采用聚氯乙烯(pvc)材料,具有防水性好、輕便、成本低、延展性好等特點。
所述上傘柄、下傘柄上均設有海綿防滑套,采用弧形形狀,符合人體舒適度的要求,同時具有防滑、防凍的作用。
蛇形管可以任意調整照明裝置的方向,具有靈活、強度較高的特點,滿足不同身高的人使用雨傘照明的需求。
小雨天氣可以單一使用雨傘裝置,遇暴雨天氣時,可以旋轉下傘柄,打開傘柄內腔,取出折疊好的雨布,通過傘面上的暗扣與雨布長邊上的暗扣連接,同時連接雨布兩條短邊上的暗扣,形成圍繞傘面的封閉空間,完成雨傘、雨布的同時作用,減少雨水的沖刷。
暴雨天氣路況較差,影響行人的視線,容易造成交通事故,此時開啟傘柄底端的led燈,根據身高需求調整蛇形管的彎度,以改變照明方向。
本技術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是,除非另外定義,這里使用的所有術語(包括技術術語和科學術語)具有與本發明所屬領域中的普通技術人員的一般理解相同的意義。還應該理解的是,諸如通用字典中定義的那些術語應該被理解為具有與現有技術的上下文中的意義一致的意義,并且除非像這里一樣定義,不會用理想化或過于正式的含義來解釋。
以上所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對本發明的目的、技術方案和有益效果進行了進一步詳細說明,所應理解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