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名稱:一種隔聲減振裝置的制作方法
技術領域:
本發(fā)明涉及一般建筑物構造,聲音的發(fā)送、傳導或定向的一般裝置;防護或減小噪聲或其他次聲波、聲波或超聲波的一般裝置,特別涉及一種室內隔聲減振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大多數(shù)噪聲治理工程中使用的組合隔聲吸聲板,一般都是隔聲背板附加吸聲材料外加護面穿孔板的結構形式,其隔聲性能主要取決于隔聲背板的厚度、面密度,吸聲性能則取決于吸聲材料的吸聲特性。同種板材的情況下,背板的厚度很小則隔聲性能減弱,且容易產生振動,若增加板的厚度,則會加大整個隔聲板的重量,給施工安裝帶來不便,也會增加工程造價。隔聲吸聲板的吸聲效果還取決于吸聲材料的選擇,而當材料確定以后,吸聲材料的吸聲特性就是固定不變的,這就導致普通隔聲吸聲板吸聲頻率范圍相對較小。護面穿孔板多為常用的穿孔板,一般為孔徑3mm,穿孔率20-30%。由于孔徑相對較大,若板在露天或特殊環(huán)境使用時容易使板內吸聲材料進水受潮,從而大大降低整體的吸聲性能。另外,現(xiàn)有技術實施過程中,隔聲材料本身在受到振動的情況下,也會產生振動,從而造成由于隔聲材料振動所引起的“二次噪音”。在實現(xiàn)本發(fā)明過程中,發(fā)明人發(fā)現(xiàn)現(xiàn)有技術中至少存在如下問題現(xiàn)有的降噪方法多是采用“隔聲”的方式實現(xiàn)的,需要在噪音源處設置隔聲裝置,以使得噪音源與外界空間隔離。但是在實際實施過程中,特別是用在室內降噪治理過程中,由于噪音振動會引起“建筑結構傳聲”及“隔聲裝置本身帶來的振動傳聲”,由此可見,由于隔聲裝置本身受到“噪音振動”的影響產生了噪音的“二次污染”,從而降低了隔聲降噪的效果,需要進一步強調的是,由于采用的“隔聲裝置”產生“二次污染”,因此,噪音治理效果尤為不明顯,尤其是低頻噪音的治理的效果很差。
發(fā)明內容
針對現(xiàn)有技術中房屋隔音技術上所存在的問題和局限,本發(fā)明的目的是提供一種隔聲減振裝置,通過對隔聲材料的減振阻尼解決“二次污染”的噪音治理問題。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fā)明采取以下技術方案支撐結構、第一隔聲單元及第二隔聲單元組成。所述支撐結構為可圍成空間并具有底面的筒形結構;所述第一隔聲單元包括第一阻尼層及第一隔振層,所述第一隔振層粘結于所述第一阻尼層下方,所述第一阻尼層包括支撐板及阻尼體,所述阻尼體由可發(fā)生柔性變形的材料制成,所述支撐板固定粘結于所述阻尼體上方;所述第二隔聲單元包括第二阻尼層及第二隔振層,所述第二阻尼層粘結于所述第二隔振層上方,所述第二阻尼層與所述第一阻尼層結構一致;所述第一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結構底面的上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內部,所述第二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機構底面下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外部。同時,本發(fā)明還提供一種隔聲減振的方式,具體包括將噪音源設置于所述隔聲減振裝置支撐結構內部或設置于所述隔聲減振裝置支撐結構底面上部。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發(fā)明實施例具有以下優(yōu)點針對噪音源及傳聲裝置,分別給予治理,通過設置隔振層從減少振動產生及阻尼層減少振動傳導的兩方面,有針對性的對由于結構產生的噪音及由于聲波使隔聲構件產生的“二次污染”噪音進行治理,通過本裝置可有隔離由于振動傳導所產生的多種噪音,并且可以針對噪音源的具體情況,在噪音源外部(外圍)實施本裝置,如在原建筑內部實施,不影響建筑原有結構,可以有效阻止聲波的傳播、降低聲波的傳導強度,使聲波被隔聲減振層吸收,有效減少了建筑物內部聲音向建筑物外部的傳播,以及建筑物外部噪聲向建筑物內部的傳播,從而達到隔音的效果。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發(fā)明的實施方式作詳細說明圖1示出了一種隔聲減振裝置安裝于第一建物地面的結構示意圖;圖2示出了一種隔聲減振裝置安裝于第一建物頂部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例方式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fā)明的具體實施方式
作進一步詳細描述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一中,以一種隔聲減振裝置設置于房屋內部的內部為例,如圖1所示,具體包括支撐結構18、19,在具體實施時支撐結構19可采用40X60X1. 5方剛材料,圖1中A-A為支撐鋼材的橫斷面卯榫結構橫斷面圖同時在其卯榫結構中為了增大支撐力度,還可加入鋼支撐材料、第一隔聲單元及第二隔聲單元組成,所述支撐結構18、19為可圍成空間并具有底面的筒形結構,所述第一隔聲單元包括第一阻尼層及第一隔振層13,其隔振層13在具體實施時可采用40mm隔振板,所述第一隔振層13粘結于所述第一阻尼層下方,所述第一阻尼層包括支撐板11及阻尼體12,所述阻尼體12由可發(fā)生柔性變形的材料制成,所述支撐板11固定粘結于所述阻尼體12上方,在對阻尼層具體實施時可采用1. 4mm阻尼板及1. 5_冷軋鋼板;其至于第一隔聲單元之上的支撐結構18,在具體實施時可采用40X40X1. 5方剛材料,為優(yōu)化隔振結構,支撐結構18,在具體實施時也可采用40X40X1.5方剛加棉材料,在支撐結構18上為了增大地面支撐強度,根據(jù)需要還可以增加一層具有一定強度的地面支撐材料,其厚度可采用9mm厚度大芯板,其上設置第二隔聲單元,所述第二隔聲單元包括第二阻尼層及第二隔振層17,其第二隔振層17在具體實施時可采用IOmm隔振板,所述第二阻尼層粘結于所述第二隔振層17上方,所述第二阻尼層與所述第一阻尼層結構一致,并具體包括支撐板15及阻尼體16,所述阻尼體16由可發(fā)生柔性變形的材料制成,所述支撐板15固定粘結于所述阻尼體16上方,在對第二阻尼層具體實施時可采用1. 4mm阻尼板及1. 5_冷軋鋼板;所述第一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結構底面110的上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111內部,所述第二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機構底面112下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外部。其中,所述支撐結構18、19為可圍成封閉空間的并具有底面或頂面的筒形結構。所述支撐結構18、19具體包括支撐架及支撐物,所述支撐物安裝于支撐架側面,并可構成側面圍攏結構,所述支撐架內部填充吸聲棉,從而增加隔音效果。在所述支撐結構與第一隔聲單元之間夾裝固定至少一層細木工板14或在所述支撐結構與第二隔聲單元之間夾裝固定至少一層細木工板14。所述第一隔聲單元具體可以包括至少兩個第一阻尼層及第一隔振層,所述至少兩個第一阻尼層之間貼合固定連接,所述至少兩個第一阻尼層貼合連接與所述第一隔振層上方;或所述第二隔聲單元具體可以包括至少兩個第二阻尼層及第二隔振層,所述至少兩個第二阻尼層之間貼合固定連接,所述至少兩個第二阻尼層貼合連接與所述第二隔振層下方,所述隔振層17、13至少包括至少一層隔振板。通過安裝以上隔聲減振裝置,當用于另一種實驗室室內隔聲時,構件總厚度(包括阻尼體厚度)250mm時,按照施工規(guī)范安裝時,檢測儀器RTA840系統(tǒng),所檢項目計權隔聲量Rw = 42分貝,依據(jù)GB/T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判定該構件的隔聲等級為5級(40dB ( Rff45dB)。該裝置為完全關閉狀態(tài)時,所檢項目計權隔聲量Rw = 52分貝,依據(jù)GB/T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判定該構件的隔聲等級為6級(45dB ( Rw),具體內容請參照隔聲窗GS/XF/41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07-09-17。通過安裝以上隔聲減振裝置,當用于建筑物內隔聲時,依據(jù)GB/T50121-2005《建筑隔聲評價標準》,采用頻譜修正量C (頻譜I)時,計權隔聲量為DnT,w+C = 69(-2, -9)分貝,隔聲性能分級為9 ;采用頻譜修正量Cta (頻譜2)時,計權隔聲量為DnT,w+Cfe = 57分貝,隔聲性能分級為9,報告編號A09-03-22。通過安裝以上隔聲減振裝置,當用于實驗室空氣聲隔聲時,構件總厚度(包括阻尼體厚度和窗體厚度)60mm時,窗體尺寸與安裝方法為2mX1. 6m共3. 2m2按照施工規(guī)范安裝時,檢測儀器RTA840系統(tǒng),該裝置所檢項目計權隔聲量RW = 49分貝,依據(jù)GB/T8485-2002《建筑外窗空氣聲隔聲性能分級及檢測方法》,判定該構件的隔聲等級為6級(45dB ( Rff)具體內容請參照隔聲窗GS/XF/49檢測報告,報告編號A07-09_16。通過安裝以上隔聲減振裝置,當用于建筑物內隔聲時,依據(jù)GB/T50121-2005《建筑隔聲評價標準》,采用頻譜修正量C (頻譜I)時,計權隔聲量為DnT,w+e = 69(-2,-9)分貝,隔聲性能分級為9 ;采用頻譜修正量Cta (頻譜2)時,計權隔聲量為DnT,w+Cfe = 57分貝,隔聲性能分級為9,報告編號A09-03-22。本發(fā)明的實施例二中,如圖2所示,以一種隔聲減振裝置安裝于房屋頂部的位置為例,具體包括支撐結構及阻尼層,所述阻尼層包括支撐板25及阻尼體24,所述阻尼體24由可發(fā)生柔性變形的材料制成,所述支撐板25固定粘結于所述阻尼體24上方,并通過膨脹螺栓22及角鋼23 (具體實施時可采用可采用40X40X2角鋼)將支持結構26固定于建筑物墻體31上。其以上實施方式在現(xiàn)場實現(xiàn)過程中,具體實施過程如現(xiàn)在需要對一個內部產生振動的“鼓房”進行隔聲減陣,由于“鼓房”處于居民建筑中,因此,當在“鼓房”內部演奏時,由于其內部產生的震動及敲鼓所發(fā)出的聲音會造成至少兩種方式所產出的噪音,一種噪音是由于本身所發(fā)出的聲音所導致的空氣傳聲,另一種噪音是由于“敲鼓的振動”代動建筑物內部結構(如墻體、窗戶及地面)所產生的振動從而由于結構傳聲所帶來的噪音,本發(fā)明針對以上的兩種噪音特別給予了結構上的設計,首先,在“鼓房”的地面上鋪設隔振層,并在所述隔振層上鋪設阻尼層,其阻尼層上還可鋪設一層或至少一層支撐板,所鋪設的支撐板的主要材料可以是具有支撐功能的金屬板或其他材質的鋼板或鐵板,其金屬板不需要較大厚度,可起到支撐其鋼結構即可,相當于本發(fā)明中所提及的“第一隔聲單元”,第一隔聲單元鋪設于其“鼓房”的整個地面,并在第一隔聲單元上及“鼓房”的內部空間中構建“房中房”的結構,其“房中房”結構通過本發(fā)明所提及的“支撐結構”作為支撐龍骨進行四面墻體的構建,同時在所構建好的“房中房”結構地面上(房中房鋼結構底層上)鋪設“第二隔聲單元”,在第二隔聲單元上可通過支撐板及大芯板等板材構建“房中房”中的地面結構,而演奏者是在其所述的“房中房”地面結構上進行演奏的,為獲得更好的隔聲減陣效果可以在原“鼓房”及“房中房”的頂部或四壁加裝“第一隔聲單元”或“第二隔聲單元”,以上結構由于采用了針對“空氣傳聲”及“結構傳聲”的減振隔聲結構,因此,在實施后獲得了很好的隔聲效果。清華大學建筑環(huán)境檢測中心對上述結構進行了其項目名稱為“建筑物內兩室之間空氣聲隔聲現(xiàn)場測量”(檢測依據(jù)GB/T50121-2005《建筑隔聲評價標準》及GB/T 19889。4-2005/IS0140-4 1998《聲學建筑和建筑構件隔聲測量第4部分房間之間空氣聲隔聲的現(xiàn)場測量》)其檢測結果顯示,當“雙門關閉”時其“計權標準聲壓極差“(隔聲量)為69 (-2,-9)分貝,高于國家的9級隔聲標準,其隔聲效果高于國家要求的“雙門關閉”時其“計權標準聲壓極差“(隔聲量)為40 35分貝的5級隔聲標準;同時檢測當“外門關內門開或內門關外門開”時其“計權標準聲壓極差“(隔聲量)分別為50(0,-2)、51 (-2,-7)分貝,相當于國家的8級、7級隔聲標準,其隔聲效果高于國家要求的外門關內門開或內門關外門開”時其“計權標準聲壓極差“(隔聲量)為40 35分貝的4級隔聲標準,從以上檢測報告可知本發(fā)明實施過程中所取得的明顯的隔聲效果。通過以上室內隔聲減振裝置,可以有效減少由室內振動產生的聲音,因為不需要對原建筑結構進行改造的,就可以進行安裝實施,因此使用靈活,安裝方便,同時可以針對不同的安裝要求,靈活設計聯(lián)接結構及阻尼結構,從而更好的滿足安裝要求,達到更好的隔聲減振效果。以上公開的僅為本發(fā)明的幾個具體實施例,但是,本發(fā)明并非局限于此,任何本領域的技術人員能思之的變化都應落入本發(fā)明的保護范圍。
權利要求
1.一種隔聲減振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支撐結構、第一隔聲單元及第二隔聲單元組成,所述支撐結構為可圍成空間并具有底面的筒形結構,所述第一隔聲單元包括第一阻尼層及第一隔振層,所述第一隔振層粘結于所述第一阻尼層下方,所述第一阻尼層包括支撐板及阻尼體,所述阻尼體由可發(fā)生柔性變形的材料制成,所述支撐板固定粘結于所述阻尼體上方;所述第二隔聲單元包括第二阻尼層及第二隔振層,所述第二阻尼層粘結于所述第二隔振層上方,所述第二阻尼層與所述第一阻尼層結構一致;所述第一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結構底面的上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內部,所述第二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機構底面下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外部。
2.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結構為可圍成封閉空間的并具有底面或頂面的筒形結構。
3.如權利要求1或2中所述的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結構具體包括支撐架及支撐物,所述支撐物安裝于支撐架側面,并可構成側面圍攏結構。
4.如權利要求3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結構頂面下側粘結固定安裝所述第二隔聲單元。
5.如權利要求3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架內部填充吸聲棉。
6.如權利要求3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架底面下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外部。
7.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支撐結構與第一隔聲單元之間夾裝固定至少一層細木工板或在所述支撐結構與第二隔聲單元之間夾裝固定至少一層細木工板。
8.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隔聲單元具體可以包括至少兩個第一阻尼層及第一隔振層,所述至少兩個第一阻尼層之間貼合固定連接,所述至少兩個第一阻尼層貼合連接與所述第一隔振層上方;或所述第二隔聲單元具體可以包括至少兩個第二阻尼層及第二隔振層,所述至少兩個第二阻尼層之間貼合固定連接,所述至少兩個第二阻尼層貼合連接與所述第二隔振層下方。
9.如權利要求1中所述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隔振層至少包括至少一層隔振板。
10.一種隔聲減振方法,其特征在于, 將噪音源設置于所述隔聲減振裝置支撐結構內部或設置于所述隔聲減振裝置支撐結構底面上部。
全文摘要
本發(fā)明公開了一種隔聲減振裝置,具體包括,支撐結構、第一隔聲單元及第二隔聲單元組成,所述第一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結構底面的上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內部,所述第二隔聲單元貼合固定于所述支撐機構底面下側并置于所述支撐結構空間外部,解決了噪音“二次污染”的噪音治理問題,可以有效阻尼聲波的傳播、阻止聲波的直線傳導,使聲波被隔聲減振層吸收,有效減少了建筑物內部聲音向建筑物外部的傳播,以及建筑物外部噪聲向建筑物內部的傳播,從而達到隔音的效果。
文檔編號E04B1/84GK103061424SQ20121000245
公開日2013年4月24日 申請日期2012年1月6日 優(yōu)先權日2011年10月21日
發(fā)明者賈猛虎, 王旭光 申請人:賈猛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