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料倉,所述料倉包括基體倉,所述基體倉用于放置米或其他物料,所述基體倉的下端且朝向內膽的一側設有下料口,米或其他物料受重力作用向下料口處聚集;
所述基體倉的內表面上設置有若干料倉紋路,該料倉紋路使得米或其他物料與基體倉的接觸面積減小。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倉紋路在基體倉的表面上凸形成相鄰的多個波峰,所述波峰與波峰之間的間距為0.1mm-2.5mm。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料倉紋路的波峰由基體倉的上端延伸至下料口。
4.根據權利要求1或2或3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位于基體倉下方的蓋板,所述蓋板正對于基體倉的下料口,用于控制下料口的通斷;所述蓋板與米或其他物料接觸的表面同樣設置有若干蓋板紋路,所述料倉紋路與所述蓋板紋路結構相同或者不同。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體倉或/和蓋板的外表面或內表面上設置有振動件。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基體倉由曲面體構成。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曲面體由第一曲面體和第二曲面體構成,所述第一曲面體的曲率半徑大于第二曲面體的曲率半徑。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曲面體在料倉中軸線上的截面呈漏斗狀,其中第一曲面體的截面為第一斜面,第二曲面體的截面為第二斜面,所述第一斜面與水平方向的夾角小于第二斜面與水平方向的夾角。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米倉下料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斜面與水平方向的夾角30-45°。
10.一種烹飪器具,包括鍋體、鍋蓋和內膽,采用如權利要求1-9所示的米倉下料裝置,所示米倉下料裝置可拆卸固定安裝于所述鍋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