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空氣炸鍋(100),其特征在于,所述空氣炸鍋(100)包括:
容器(101);
位于所述容器(101)上部的加熱裝置;
位于所述容器(101)中并具有可透氣底部(1021)的食物支撐件(102);以及
位于所述容器(101)中并位于所述食物支撐件(102)下方的分隔件(104),所述分隔件(104)將所述容器內的空間分隔為容納所述食物支撐件(102)的第一室(1011)和位于所述第一室(1011)下方的第二室(1012);其中
所述分隔件(104)至少部分阻止從所述第一室(1011)向所述第二室(1012)的熱傳遞,并且引導從所述食物支撐件(102)的可透氣底部(1021)落入所述第一室(1011)的物質進入所述第二室(1012)。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
所述分隔件(104)包括中央具有開孔(1041)的引導面(1042),所述引導面(1042)從其外邊緣到所述開孔(1041)逐漸向所述容器(101)的底部傾斜,以引導落入所述第一室(1011)的物質沿著所述引導面(1042)移動并通過所述開孔(1041)進入所述第二室(1012)。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撐件(102)為柵格盤或籃子。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食物支撐件(102)直接放置在所述分隔件(104)的所述引導面(1042)上。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空氣炸鍋,其中,所述分隔件(104)具有延伸到所述容器(101)外部的手柄(1044),所述分隔件(104)通過所述手柄(1044)被支撐在所述容器(101)中。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空氣炸鍋,其中,所述食物支撐件(102)具有延伸到所述容器(101)外部的手柄(1044’),所述食物支撐件(102)通過所述手柄(1044’)被支撐在所述容器(101)中。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件(104)還包括支撐壁(1043),所述分隔件(104)通過所述支撐壁(1043)被支撐在所述容器(101)的底壁(1013)上。
8.根據權利要求2-7中任一項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引導面(1042)相對于所述容器(101)的底壁(1013)的傾斜角度在10度以上。
9.根據權利要求2-7中任一項所述的空氣炸鍋,其特征在于,所述分隔件(104)在所述空氣炸鍋(100)的工作中使所述第二室(1012)內的溫度比所述第一室(1011)內的溫度低約50攝氏度。
10.一種分隔件(104),其特征在于:包括中央具有開孔(1041)的引導面(1042),所述引導面(1042)從其外邊緣到所述開孔(1041)逐漸向其底部傾斜;其中所述分隔件(104)適于放置在空氣炸鍋(100)中以將所述空氣炸鍋(100)的內部空間分隔為容納食物的第一室(1011)和位于所述第一室(1011)下方的第二室(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