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包括:
上支架;
底座;
設于所述上支架及所述底座之間的支桿;
可沿所述支桿上下移動的分體式夾頭,該分體式夾頭用于在操作中夾緊樁身,該分體式夾頭包括對稱設置的橫向夾頭和縱向夾頭;以及,
設于所述上支架及所述分體式夾頭之間的壓樁油缸,用于在操作中將被夾緊的樁身壓入地基中。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橫向夾頭內設有用于夾緊樁身的第一夾持組件,所述第一夾持組件包括:
第一斜塊及第二斜塊;
設于所述第二斜塊一側的第一卡爪;
用于使第二斜塊回位的第一回位彈簧;以及,
第一夾樁油缸,用于推動所述第一斜塊及第二斜塊。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縱向夾頭內設有用于夾緊樁身的第二夾持組件,所述第二夾持組件包括:
第三斜塊及第四斜塊;
設于所述第四斜塊一側的第二卡爪;
用于使第四斜塊回位的第二回位彈簧;以及,
第二夾樁油缸,用于推動所述第三斜塊及第四斜塊。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縱向夾頭側部設有若干第一凸出部,該第一凸出部上設有第一通孔,所述橫向夾頭側部設有若干第二凸出部,該第二凸出部上設有第二通孔,所述第一凸出部和第二凸出部交叉設置,通過插入所述第一通孔及第二通孔的第一插銷固定。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外套設直線軸承,該直線軸承上設有上限位板和下限位板,所述分體式夾頭邊緣部分固定設于所述上限位板和所述下限位板之間。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壓樁油缸末端具有凸出部,該凸出部上具有第三通孔,所述分體式夾頭的側部設有兩塊擋板,該擋板上設有第四通孔,所述凸出部伸入所述兩塊擋板之間,并通過插入所述第三通孔及第四通孔的第二插銷固定。
7.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壓樁油缸包括第一壓樁油缸及第二壓樁油缸,分別設于所述分體式夾頭兩側。
8.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分體式壓樁機,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桿包括設于所述分體式夾頭一側的第一支桿及第二支桿,以及設于所述分體式夾頭另一側的第三支桿及第四支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