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于保持構件的設備(1、101),其中,所述設備(1、101)包括夾持件,該夾持件具有頭部(2、102)和一個或多個夾持面(22、122),所述夾持面用于貼靠在要保持的構件上或貼靠在應保持構件的元件上,其中,所述夾持面(22、122)面向頭部(2、102)并且與頭部間隔開,所述頭部具有頭部側的面(5、105)并且與一個或多個臂(24、124)連接,所述臂構造用于貼靠在要保持的構件或應保持構件的元件的、設置用于貼靠夾持面(22、122)的對置側上,其特征在于,
a)在所述頭部側的面(5)上構成頭部彎曲部段(23),該頭部彎曲部段圍繞第一彎曲軸線(A)彎曲并且朝向所述設備的與頭部(2、102)間隔開的端部彎曲,并且所述頭部彎曲部段與臂(24)連接,其中,在頭部彎曲部段(23)和臂(24)之間的連接部包括另一彎曲部段(25),該另一彎曲部段圍繞第二彎曲軸線(B)彎曲,所述第二彎曲軸線以大于0°的角度相對于頭部彎曲部段的第一彎曲軸線(A)伸展;和/或
b)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與支腿(7、8、107、108)連接,該支腿以大于0°的角度相對于頭部側的面(5、105)延伸,在所述支腿上構成支腿彎曲部段(130),該支腿彎曲部段圍繞第一彎曲軸線(D)彎曲并且與臂(24、124)連接,所述臂(24、124)借助于另一彎曲部段(25、131)與支腿彎曲部段(130)連接,該另一彎曲部段圍繞第二彎曲軸線(E)彎曲,所述第二彎曲軸線以大于0°的角度相對于支腿彎曲部段的第一彎曲軸線(D)伸展。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在頭部側的面(5、105)上不設有與臂連接的遠離夾持面(22、122)彎曲的彎曲部段。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在頭部側的面(5、105)上不設有遠離夾持面(22、122)彎曲的頭部彎曲部段。
4.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 側的面(5、105)是所述設備的空間限界部。
5.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是連貫的操作面。
6.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沿與所述夾持面(22、122)相反的方向無凸起地構成。
7.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彎曲部段(23)和/或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包括大于90°的彎曲部。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彎曲部段(23)和/或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包括大約180°的彎曲部。
9.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具有朝向支腿(107、108)的方向構成的彎曲部。
10.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另一彎曲部段是圍繞第二彎曲軸線彎曲大于30°的彎曲部。
11.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另一彎曲部段是圍繞第二彎曲軸線彎曲大于35°的彎曲部。
12.根據權利要求10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另一彎曲部段是圍繞第二彎曲軸線彎曲大約45°的彎曲部。
13.根據權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設有兩個臂(24、124),這些臂對稱地設置在頭部(2、102)上。
14.用于保持構件的設備(1、101),其中,所述設備(1、101)包括夾持件,該夾持件具有頭部(2、102)和一個或多個夾持面(22、122),所述夾持面用于貼靠在要保持的構件上或貼靠在應保持構件的元件上,其中,所述夾持面(22、122)面向頭部(2、102)并且與頭部間隔開,所述頭部具有頭部側的面(5、105)并且與一個或多個臂 (24、124)連接,所述臂構造用于貼靠在要保持的構件的或應保持構件的元件的、設置用于貼靠夾持面的對置側上,其特征在于,
a)在所述頭部側的面(5)上構成頭部彎曲部段(23),該頭部彎曲部段圍繞第一彎曲軸線(A)彎曲并且與臂(24)連接,其中,在頭部彎曲部段(23)和臂(24)之間的連接部包括另一彎曲部段(25),該另一彎曲部段圍繞第二彎曲軸線(B)彎曲,該第二彎曲軸線以大于0°的角度相對于頭部彎曲部段(23)的第一彎曲軸線(A)伸展,并且在頭部側的面(5、105)上不設有與臂連接的遠離夾持面(22、122)彎曲的彎曲部段;和/或
b)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與支腿(7、8、107、108)連接,所述支腿以大于0°的角度相對于頭部側的面(5、105)延伸,在所述支腿上構成支腿彎曲部段(130),該支腿彎曲部段圍繞第一彎曲軸線(D)彎曲并且與臂(124)連接,所述臂借助于另一彎曲部段(131)與支腿彎曲部段(130)連接,該另一彎曲部段圍繞第二彎曲軸線(E)彎曲,該第二彎曲軸線以大于0°的角度相對于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的第一彎曲軸線(D)伸展。
15.根據權利要求14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在頭部側的面(5、105)上不設有遠離夾持面(22、122)彎曲的頭部彎曲部段。
16.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是所述設備的空間限界部。
17.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是連貫的操作面。
18.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側的面(5、105)沿與所述夾持面(22、122)相反的方向無凸起地構成。
19.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彎曲部段(23)和/或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包括大于90°的彎曲 部。
20.根據權利要求19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頭部彎曲部段(23)和/或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包括大約180°的彎曲部。
21.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腿彎曲部段(130)具有朝向支腿(107、108)的方向構成的彎曲部。
22.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另一彎曲部段是圍繞第二彎曲軸線彎曲大于30°的彎曲部。
23.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另一彎曲部段是圍繞第二彎曲軸線彎曲大于35°的彎曲部。
24.根據權利要求22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另一彎曲部段是圍繞第二彎曲軸線彎曲大約45°的彎曲部。
25.根據權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設備,其特征在于,設有兩個臂(24、124),這些臂對稱地設置在頭部(2、102)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