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纖維,具體涉及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
背景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滿足人們不同需要的紡織品纖維層出不窮,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隨著產業的不斷發展,纖維的市場也在不斷擴大,但是纖維大多都效果較為單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著美觀外基本不具備其他功能,導致面料的實用性大大降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高強度、高模量、吸濕透氣性好、耐腐蝕性好的特點的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菠蘿葉纖維、凱芙拉纖維、聚己內酰胺纖維以及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氮化硼纖維和聚乙烯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1-38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15-22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13-20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17-24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34-40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26-33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1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15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13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17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34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26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4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18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16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0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37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29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8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22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20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4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40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33份。
本發明所述為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本發明具有高強度、高模量、吸濕透氣性好、耐腐蝕性好的特點。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本發明所述為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菠蘿葉纖維、凱芙拉纖維、聚己內酰胺纖維以及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氮化硼纖維和聚乙烯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1-38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15-22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13-20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17-24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34-40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26-33份。
實施例一
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菠蘿葉纖維、凱芙拉纖維、聚己內酰胺纖維以及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氮化硼纖維和聚乙烯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1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15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13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17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34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26份。
實施例二
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菠蘿葉纖維、凱芙拉纖維、聚己內酰胺纖維以及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氮化硼纖維和聚乙烯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4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18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16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0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37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29份。
實施例三
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菠蘿葉纖維、凱芙拉纖維、聚己內酰胺纖維以及碳化硅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氮化硼纖維和聚乙烯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菠蘿葉纖維占38份,所述凱芙拉纖維占22份,所述聚己內酰胺纖維占20份,所述碳化硅纖維占24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氮化硼纖維占40份,所述聚乙烯纖維占33份。
本發明所述為一種高強度高模量舒適混紡纖維,本發明具有高強度、高模量、吸濕透氣性好、耐腐蝕性好的特點。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