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包括標本容納箱、展示框、展示燈和底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標本容納箱的上下端正中處設置有凸起結構;所述展示框內側上下端設置有與標本容納箱上下端凸起結構相配適的凹狀結構;所述標本容納箱通過凸起結構和凹狀結構相配合設置于展示框中;所述展示燈設置在展示框上;所述展示燈包括第一展示燈和第二展示燈;所述底座與展示框下端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標本容納箱還包括設置于其上下端中心處的U形卡槽,所述凸起結構設置于U形卡槽的正中處。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凹狀結構中設有軸承,所述凸起結構為轉軸,所述轉軸與軸承相配合。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標本容納箱的個數至少為2個。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標本容納箱的個數為4個或者6個。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展示燈對稱地設置在展示框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展示燈為左右對稱設置的展示燈,設置在展示框左右側的三等分點位置一致。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展示燈設置位置與容納箱上端正中處的位置相一致。
9.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人體腧穴標本展示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底座上設有滑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