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教學器材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
背景技術:
智能數學和應用數學是必須學習的數學,智能數學和應用數學因其特殊性,學生在學習的時候比較困難,這就需要教師進行智能化的講解和直觀化的表示,這就需要使用展示架進行講解,但是現今的展示架大都為單一的架體和板體的簡單組合,既不能夠對智能數學進行講解,也不能夠對應用數學進行直觀的展示,并且不能夠調節展示架的高度,導致教學效果較差,嚴重影響學生的學習進度和教師的講課進度,使用極為不便,為此,我們提出一種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包括底座和展示板,所述底座的表面兩端對稱設有滑柱,所述展示板通過兩端的通孔滑動設在滑柱上,所述展示板的上部通過轉軸轉動設有電腦,所述展示板的一側面穿插有螺栓,所述展示板的另一側面設有副板,所述副板的前端面下端設有置物板,所述展示板的表面設有基準線,所述基準線外側的展示板表面均勻設有呈網格排列的綁線柱,所述基準線的中部設有基準柱,所述基準柱上捆綁有尼龍繩。
優選的,所述底座的前端面設有儲物屜,所述儲物屜的內腔由隔板分隔為不少于三個儲物腔。
優選的,所述滑柱的頂端焊接有限位環。
優選的,所述基準線包括相互垂直設置的水平線和豎直線,所述基準柱的中心和水平線與豎直線的交匯點重合,所述尼龍繩的中點位于基準柱的中心。
優選的,所述綁線柱的側面開設有凹槽,所述凹槽的寬度和尼龍繩的直徑相同。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采用展示板和滑柱滑動連接的結構,通過松開或者鎖緊螺栓來對展示板的高度進行調節,適應不同高度的人使用,適用范圍較廣,展示板上的基準線構成了平面坐標系,基準柱上的尼龍繩能夠綁在綁線柱上構成不同的圖形,設有副板,能夠進行書寫和最終結果的展示,電腦轉動設在展示板上,不僅能夠調節電腦的角度,而且電腦能夠對智能數學進行展示,該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結構簡單,功能較多,能夠對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進行解析和直觀的顯示,便于學生的學習和教師講課的進行,使用方便。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綁線柱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滑柱、3展示板、4螺栓、5基準線、6綁線柱、7基準柱、8尼龍繩、9副板、10置物板、11電腦、12限位環、13儲物屜、14儲物腔、15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實用新型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包括底座1和展示板3,底座1的前端面設有儲物屜13,儲物屜13的內腔由隔板分隔為不少于三個儲物腔14,儲物屜13的儲物腔14能夠分區放置不同的物體,使用方便,底座1的表面兩端對稱設有滑柱2,滑柱2的頂端焊接有限位環12,展示板3通過兩端的通孔滑動設在滑柱2上,采用展示板3和滑柱2滑動連接的結構,通過松開或者鎖緊螺4栓來對展示板3的高度進行調節,適應不同高度的人使用,適用范圍較廣,展示板3的上部通過轉軸轉動設有電腦11,不僅能夠調節電腦11的角度,而且電腦11能夠對智能數學進行展示,展示板3的一側面穿插有螺栓4,展示板3的另一側面設有副板9,副板9的前端面下端設有置物板10,展示板3的表面設有基準線5,基準線5外側的展示板3表面均勻設有呈網格排列的綁線柱6,綁線柱6的側面開設有凹槽15,凹槽15的寬度和尼龍繩8的直徑相同,凹槽15和尼龍繩8連接牢固,基準線5包括相互垂直設置的水平線和豎直線,展示板3上的基準線5構成了平面坐標系,基準柱7上的尼龍繩8能夠綁在綁線柱6上構成不同的圖形,基準柱7的中心和水平線與豎直線的交匯點重合,尼龍繩8的中點位于基準柱7的中心,基準線5的中部設有基準柱7,基準柱7上捆綁有尼龍繩8,該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解析展示架,結構簡單,功能較多,能夠對智能數學與應用數學難題進行解析和直觀的顯示,便于學生的學習和教師講課的進行,使用方便。
工作原理:通過松開或者鎖緊螺栓4來調節展示板3的高度,展示板3上基準柱7上的尼龍繩8能夠,卡在綁線柱6的凹槽15中,從而利用綁線柱6的網格式分布來組成不同的圖形,電腦11能夠進行智能化的數學顯示。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