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變電站相繼電室的技術領域,更具體地,涉及一種變電站繼電室標識裝置。
背景技術:
變電站設備檢修、試驗是供電企業設備運行維護的重點工作之一,設備檢修期間,人員眾多,工作繁忙,檢修現場的安全極其重要。進行二次屏柜設備作業時,如果保護屏前后均有工作,前后都應掛“在此工作”標示牌;如只有一面工作,則只在工作的一面掛“在此工作”標示牌,另一面掛紅布。并將作業屏柜與相鄰的非作業屏柜用紅布方式進行隔離,在施工設備相鄰兩側保護屏前后掛紅布。目前當繼保室保護屏需要做安全措施時,運行人員必須先計算“在此工作”標識牌和“運行中”紅布的數量,拿著一堆標識牌去繼保室布置保護措施,再在標示牌上粘貼分組號碼牌,若標志牌或者紅布不夠,又需要回到存放地點再次補充,所花費的時間較長,工作效率低,分組標示不清晰也存在走錯間隔,給設備和人身安全帶來一定的安全隱患。
保室保護屏材料并非全部是吸磁材質,部分保護屏無法吸磁“運行中”標示牌,將使用長布“運行中”布幔,長5米,寬1.2米,用于保護屏前后。但是,由于需要穿過保護屏頂,而部分保護屏頂有鉤掛,布幔穿過屏頂有勾住的風險,同時長布幔基本上遮住保護屏,無法觀察保護屏指示燈狀態,影響巡視,因此應用較少。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為克服上述現有技術所述的至少一種缺陷,提供一種變電站繼電室標識裝置,有效的提高了變電站維修效率。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發明的技術方案如下:一種變電站繼電室標識裝置,其安裝在繼電室保護屏上起到標識作用,所述的標識裝置包括盒體和卷軸組,所述的盒體下端有開口,所述的卷軸組包括若干卷軸,所述卷軸包括軸體以及卷在軸體上的簾布,所述的卷軸設置在盒體內部且其兩端可旋轉地安裝在盒體的兩個側面。在繼電室保護屏上設置標識裝置能夠有效降低人工操作的時間成本,提高工作準確性和工作效率。
進一步地,所述卷軸組包括第一卷軸和第二卷軸,所述的第一卷軸包第一簾布,所述的第二卷軸包括第二簾布,所述的第一簾布和第二簾布標記不同工作狀態的警示標記。從而能夠標記繼電室不同的工作狀態。
進一步地,所述的標識裝置還包括分組號牌,所述的分組號牌鑲嵌在盒體的正面,所述的分組號牌由多個相同的分組號牌塊水平排列組成。從而標記出不同的繼電室,防止因誤入而導致誤操作。
進一步地,所述的第一簾布底部安裝有第一拉扣,所述的第二簾布底部安裝有第二拉扣。從而方便將第一簾布和第二簾布拉出。
進一步地,每個所述的分組號牌外側設置有滑動擋板,所述的滑動擋板與盒體滑動連接。從而方便分組號牌的顯示與遮擋。
進一步地,多個所述的分組號牌塊的顏色各不相同。從而使得操作人員能夠更容易的分辨出繼電室的分組。
與現有技術相比,有益效果是:能夠提高變電站維修的工作效率,提高操作的準確性,有效避免誤操作,方便維修人員的使用。
附圖說明
圖1是本發明正面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是本發明側面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附圖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為了更好說明本實施例,附圖某些部件會有省略、放大或縮小,并不代表實際產品的尺寸;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附圖中某些公知結構及其說明可能省略是可以理解的。附圖中描述位置關系僅用于示例性說明,不能理解為對本專利的限制。
如圖1、2所示,一種變電站繼電室標識裝置,包括:一種變電站繼電室標識裝置,其安裝在繼電室保護屏上起到標識作用,所述的標識裝置包括盒體1和卷軸組,所述的盒體1下端有開口,所述的卷軸組包括若干卷軸,所述卷軸包括軸體以及卷在軸體上的簾布,所述的卷軸設置在盒體1內部且其兩端可旋轉地安裝在盒體1的兩個側面。
進一步地,所述卷軸組包括第一卷軸2和第二卷軸3,所述的第一卷軸2包第一簾布,所述的第二卷軸3包括第二簾布,所述的第一簾布和第二簾布標記不同工作狀態的警示標記。
進一步地,所述的標識裝置還包括分組號牌4,所述的分組號牌鑲嵌在盒體1的正面,所述的分組號牌由多個相同的分組號牌塊41水平排列組成。
進一步地,所述的第一簾布底部安裝有第一拉扣51,所述的第二簾布底部安裝有第二拉扣52。
進一步地,每個所述的分組號牌外側設置有滑動擋板42,所述的滑動擋板42與盒體1滑動連接。
進一步地,多個所述的分組號牌塊的顏色各不相同。
所述的卷軸組設置有定位組件,能夠控制第一簾布和第二簾布的伸出長度,也能夠控制其伸出與收回。第一簾布和第二簾布上分別標記“在此工作”和“運行中”,當正常工作時,拉出標記有“運行中”的簾布,當進行維修時,拉出標記有“在此工作”的卷簾。正常情況下滑動擋板把所有的編號標識全部擋住,當有工作時,可以根據工作的需要移動擋板,漏出相應的編號標識。卷軸的個數可以根據工作不同狀態的情況而設計,可以是3個、4個或者更多。
所述的盒體采用不銹鋼材料制成,所述的簾布采用柔性材料制成,所述的分組號牌由防水質輕的聚苯烯(pp)制成,在選材時應盡可能減輕標識裝置的整體重量,從而減輕保護屏的質量負擔。
顯然,本發明的上述實施例僅僅是為清楚地說明本發明所作的舉例,而并非是對本發明的實施方式的限定。對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在上述說明的基礎上還可以做出其它不同形式的變化或變動。這里無需也無法對所有的實施方式予以窮舉。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