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激光器、光引導件、第一透鏡、波長轉換裝置與調焦裝置;
第一激光器用于出射激光至所述光引導件;
所述光引導件用于將來自第一激光器的激光沿第一光路引導至第一透鏡;
第一透鏡用于將來自所述光引導件的激光匯聚至所述波長轉換裝置;
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用于將所述激光的至少部分波長轉換為受激光,并將其出射光反射至第一透鏡;
第一透鏡還用于將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出射光收集至所述光引導件,所述光引導件還用于第一透鏡收集的光的至少大部分沿第二光路引導出射;
第一透鏡固定于所述調焦裝置上,用于調節從第一透鏡到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距離。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引導件包括反射鏡和該反射鏡周圍的透光介質,該反射鏡在第一平面上的投影面積小于第一透鏡在第一平面上的投影面積的1/2,第一平面為垂直于第一透鏡軸線的平面;該反射鏡用于將來自第一激光器的激光沿第一光路反射至第一透鏡,該透光介質用于將第一透鏡收集的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出射光的大部分沿第二光路透射出射。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反射鏡為反射所述激光且透射所述受激光的濾光片,該濾光片還用于將來自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受激光沿第二光路透射出射。
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光引導件包括透光孔和該透光孔周圍的反射鏡,該透光孔在第一平面上的投影面積小于第一透鏡在第一平面上的投影面積的1/2,第一平面為垂直于第一透鏡軸線的平面;該透光孔用于將來自第一激光器的激光沿第一光路透射至第一透鏡,該反射鏡用于將第一透鏡收集的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出射光的大部分沿第二光路反射出射。
5.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透光孔為透射所述激光且反射所述受激光的濾光片,該濾光片還用于將來自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受激光沿第二光路反射出射。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調焦裝置包括從內至外的固定框、限位框與旋轉框,第一透鏡固定在該固定框上,該固定框側壁長出兩個支桿,該限位框側壁有兩個限位槽,該旋轉框側壁有兩個斜槽,所述兩個支桿分別嵌入一個所述限位槽與斜槽;所述限位槽用于限制該支桿水平方向上的運動,所述斜槽用于在所述旋轉框轉動時使所述支桿在豎直方向上運動。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發光裝置還包括第二激光器,第一激光器出射的激光與第二激光器出射的激光合為一束激光并入射至所述光引導件;第二激光器為紅色激光器、綠色激光器或紅外激光器。
8.根據權利要求1至7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裝置,其特征在于,該發光裝置還包括第二透鏡,所述光引導件用于將第一透鏡收集的所述波長轉換裝置的出射光的至少大部分沿第二光路引導出射至第二透鏡,第二透鏡用于將該出射光的大部分準直出射。
9.一種投影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裝置。
10.一種照明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權利要求1至8中任一項所述的發光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