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機械領域,具體一種涉及折彎機。
背景技術:
折彎機是一種能夠對薄板進行折彎的機器,其結構主要包括支架、折彎裝置和夾緊裝置。目前市面上的數控折彎機均不設有前翻板,容易產生毛刺,不利于成品質量。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提供一種數控折彎機前翻板系統,所解決的技術問題可以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來實現:
數控折彎機前翻板系統,包括一呈平板狀的板狀體,其特征在于,所述板狀體的一端設有一用于連接折彎機的轉軸,所述板狀體內部設有一中空腔,所述中空腔內設有一用于驅動所述板狀體在折彎機上升降的翻板升降電機;所述轉軸通過傳動機構還連接一驅動所述板狀體繞所述轉軸轉動的翻板旋轉電機。本發明的前翻板系統與折彎機之間可以通過轉軸連接,安裝和拆卸均十分方便。
所述板狀體遠離所述轉軸的一端設有中空腔開口,所述中空腔與所述中空腔開口聯通。采用該技術方案后,本發明方便從中空腔開口中取放翻板升降電機。方便翻板升降電機的安裝、維護、維修和更換。
所述中空腔開口處設有一密封所述中空腔的密封板,所述密封板可拆卸連接所述中空腔開口。可有效遮蔽位于中空腔內的翻板升降電機結構,使整體美觀,更重要的是,可將線路、翻板升降電機固定在所述中空腔內,進一步提高安裝和拆卸的便捷性。
所述翻板升降電機、所述翻板旋轉電機還連接一控制系統,所述控制系統設有一與折彎機的中控系統通信的通信模塊。本發明可以通過通信模塊連接到折彎機的中控系統,可實現中控系統對翻板升降電機、所述翻板旋轉電機的控制操作。
所述板狀體優選為彈簧鋼材質的板狀體。彈簧鋼材質的板狀體可減少待折彎板材與板狀體的磕碰,使折彎處光滑美觀。
可選的,所述板狀體包括一呈長方體框狀的框架,所述框架的表面裝有送料板,所述送料板將所述框架圍成一中空的腔體,以所述腔體的中空部分作為中空腔。
可選的,所述板狀體包括兩塊呈“L”型的送料板,兩塊呈“L”型的送料板上下排布,位于上方的一個開口朝下,位于下方的一個開口朝上。
可選的,所述送料板至少有四個,各送料板依次平行排布,各送料板的長度方向與所述轉軸的長度方向垂直。
可選的,所述板狀體包括上板狀體、與所述上板狀體配套的下板狀體,所述上板狀體的上表面為平面,下表面為一向上凹的弧面。所述下板狀體的上表面為一向下凹的弧面,所述下板狀體的下表面為一平面。
附圖說明
圖1為數控折彎機前翻板系統的結構示意圖。
具體實施方式
為了使本發明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圖示進一步闡述本發明。
參考圖1,數控折彎機前翻板系統,包括一呈平板狀的板狀體1,板狀體1的一端設有一用于連接折彎機的轉軸2,板狀體1內部設有一中空腔,中空腔內設有一翻板升降電機。轉軸通過傳動機構還連接一驅動板狀體繞所述轉軸轉動的翻板旋轉電機。前翻板系統與折彎機之間可以通過轉軸2連接,安裝和拆卸均十分方便。
板狀體1遠離轉軸2的一端可以設有中空腔開口,中空腔與中空腔開口聯通。采用該技術方案后,本發明方便從中空腔開口中取放電機。方便電機的安裝、維護、維修和更換。中空腔開口處可以設有一密封中空腔的密封板,密封板可拆卸連接中空腔開口。可有效遮蔽位于中空腔內的電機結構,使整體美觀,更重要的是,可將線路、電機固定在中空腔內,進一步提高安裝和拆卸的便捷性。
翻板升降電機、翻板旋轉電機還連接一控制系統,控制系統設有一與折彎機的中控系統通信的通信模塊。本發明可以通過通信模塊連接到折彎機的中控系統,可實現中控系統對電機的控制操作。
板狀體1優選為彈簧鋼材質的板狀體1。彈簧鋼材質的板狀體1可減少待折彎板材與板狀體1的磕碰,使折彎處光滑美觀。
板狀體1包括一呈長方體框狀的框架,框架的表面裝有送料板,送料板將框架圍成一中空的腔體,以腔體的中空部分作為中空腔。
板狀體1包括兩塊呈“L”型的送料板,兩塊呈“L”型的送料板上下排布,位于上方的一個開口朝下,位于下方的一個開口朝上。
送料板至少有四個,各送料板依次平行排布,各送料板的長度方向與轉軸2的長度方向垂直。
當送料板至少有四個的時候,各送料板依次平行排布,各送料板的長度方向與轉軸2的長度方向垂直。各送料板上可以均設有至少一個滾珠孔,滾珠孔中裝有滾珠。
框架上還可以設有至少兩個擋指單元,擋指單元包括擋指,擋指的一端通過一轉軸固定在框架上,擋指的另一端通過一復位彈簧連接框架;擋指單元位于兩個相鄰的送料板之間,擋指的側面設有一定位銷,送料板的側邊上,與定位銷相對的位置設有定位銷孔。
也可以,框架上還設有至少兩個擋指單元,擋指單元包括擋指,擋指位于兩個相鄰的送料板之間,且通過一轉軸固定在框架上;擋指單元還包括一擋指轉動驅動系統,擋指轉動驅動系統設有一擋指轉動驅動電機,擋指轉動驅動電機通過一傳動系統連接擋指。
板狀體1包括上板狀體、與上板狀體配套的下板狀體,上板狀體的上表面為平面,下表面為一向上凹的弧面。下板狀體的上表面為一向下凹的弧面,下板狀體的下表面為一平面。
雖然本發明披露如上,但本發明并非限定于此。任何本領域技術人員,在不脫離本發明的精神和范圍內,均可作各種更動與修改,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當以權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