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家具制造自動翻板裝置,屬于家具制造設備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在家具板材批量生產過程中,板材的正反面需要鉆設許多組裝成整體櫥柜的安裝孔,當板材正面鉆設完安裝孔后,需要多人將板材翻轉過來重新定位并夾緊,再進行加工板材反面的安裝孔,這樣既浪費人力,又降低了工作效率,為解決上述問題,特提供一種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家具制造自動翻板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一種家具制造自動翻板裝置,包括主體、板架和控制器,所述主體上設置有一級氣缸與一級升降臂,所述一級氣缸通過氣缸雙耳座焊接于主體側面底部,且一級氣缸通過氣缸電磁閥與空壓機管連接,所述一級升降臂通過滑軌連接于主體側面上方,且一級升降臂通過氣缸雙耳座與一級氣缸連接在一起,一級升降臂上設置有二級氣缸與二級升降臂,所述二級氣缸通過氣缸雙耳座焊接于一級升降臂側面底部,且二級氣缸通過氣缸電磁閥與空壓機管連接,所述二級升降臂通過滑軌連接于一級升降臂側面上方,且二級升降臂通過氣缸雙耳座與二級氣缸連接在一起,二級升降臂上方通過螺釘安裝固定有電機減速器,所述電機減速器上設置有電機與旋轉架,所述電機通過螺釘安裝固定于電機減速器下方,所述旋轉架通過轉軸安裝于電機減速器內側,旋轉架上設置有三級氣缸與夾緊機械手,所述三級氣缸通過氣缸雙耳座焊接于旋轉架內側前端,且三級氣缸通過氣缸電磁閥與空壓機管連接,所述夾緊機械手通過滑軌連接于旋轉架內側,且夾緊機械手通過V型活動件與三級氣缸螺栓連接,所述板架焊接于兩主體之間,所述控制器設置于主體右側,且控制器分別與電機、氣缸電磁閥電連接。
優選的,所述電機減速器的型號為XWED8190B-11X11-7.5KW。
優選的,所述電機的型號為YEJ132M-4。
優選的,所述一級氣缸、二級氣缸、三級氣缸的型號為ZHICHENG/QG-1。
優選的,所述氣缸電磁閥的型號為4V210-08。
優選的,所述控制器的型號為TPC8-8TD。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本發明板架焊接于兩主體之間,可輕松放置需要加工的板材;一級氣缸與二級氣缸可輕松提升升降臂;夾緊機械手通過V型活動件與三級氣缸螺栓連接,可輕松對板材進行夾緊固定;旋轉架通過轉軸安裝于電機減速器內側,可輕松對板材進行180°翻轉。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二級升降臂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一級升降臂結構示意圖;
圖中:1-主體;2-板架;3-控制器;4-一級氣缸;5-一級升降臂; 6-二級氣缸;7-二級升降臂;8-電機減速器;9-電機;10-旋轉架;11-三級氣缸;12-夾緊機械手;13-氣缸電磁閥。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的闡述。
如圖1-3所示,一種家具制造自動翻板裝置,包括主體1、板架2和控制器3,主體1上設置有一級氣缸4與一級升降臂5,一級氣缸4通過氣缸雙耳座焊接于主體1側面底部,且一級氣缸4通過氣缸電磁閥13與空壓機管連接,一級升降臂5通過滑軌連接于主體1側面上方,且一級升降臂5通過氣缸雙耳座與一級氣缸4連接在一起,一級升降臂5上設置有二級氣缸6與二級升降臂7,二級氣缸6通過氣缸雙耳座焊接于一級升降臂5側面底部,且二級氣缸6通過氣缸電磁閥13與空壓機管連接,二級升降臂7通過滑軌連接于一級升降臂5側面上方,且二級升降臂7通過氣缸雙耳座與二級氣缸6連接在一起,二級升降臂7上方通過螺釘安裝固定有電機減速器8,電機減速器8上設置有電機9與旋轉架10,電機9通過螺釘安裝固定于電機減速器8下方,旋轉架10通過轉軸安裝于電機減速器8內側,旋轉架10上設置有三級氣缸11與夾緊機械手12,三級氣缸11通過氣缸雙耳座焊接于旋轉架10內側前端,且三級氣缸11通過氣缸電磁閥13與空壓機管連接,夾緊機械手12通過滑軌連接于旋轉架10內側,且夾緊機械手12通過V型活動件與三級氣缸11螺栓連接,板架2焊接于兩主體1之間,控制器3設置于主體1右側,且控制器3分別與電機9、氣缸電磁閥13電連接。
具體使用方式:進行家具板材加工時,將板材放置在板架2上,當板材正面加工完畢后,控制器3自動控制打開氣缸電磁閥13為三級氣缸11供氣,三級氣缸11啟動向前推動V型活動件,V型活動件向前運動帶動夾緊機械手12夾緊板材,隨后控制器3控制打開氣缸電磁閥13為一級氣缸4供氣,一級氣缸4啟動帶動一級升降臂5順著滑軌上升,到達指定位置后控制器3控制打開氣缸電磁閥13為二級氣缸6供氣,二級氣缸6啟動帶動二級升降臂7順著滑軌上升,到達指定位置后控制器3控制電機9啟動,電機9運轉通過電機減速器8帶動旋轉架10上的板材翻轉180°,隨后控制器3操控電磁閥13分別為一級氣缸4、二級氣缸6放氣,將板材落放到板架2上進行加工。
以上所述為本發明較佳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根據本發明的教導,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與精神的情況下,對實施方式所進行的改變、修改、替換和變型仍落入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