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是一種抗震可調多功能的地板打平機,屬于建筑機械領域。
背景技術:
地板打平機是指人們把凹凸不平的地面通過地板打平機,將其打磨平整。
現有技術公開了申請號為:CN201120273041.X地板加工設備,包括工件夾持裝置、帶動所述工件夾持裝置運行的傳動裝置、對工件進行切削加工的切削裝置,所述切削裝置至少為一組,所述每組切削裝置包括1個圓鋸機與1個槽型銑刀;所述工件夾持裝置包括支架、底板、固定設置于所述支架上的加壓組件、所述底板上可拆卸的設置有用于放置工件的模具;所述模具至少為1個,所述模具一側的邊沿處設置有工件槽,所述工件槽為直角鋸齒形槽,所述齒槽邊與所述模具中心線成小于90度的夾角,但是沒有抗震可調裝置板,不能控制調節機器,來控制機器工作時的頻率,也不能抗震。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存在的不足,本實用新型目的是提供一種抗震可調多功能的地板打平機,以解決沒有抗震可調裝置板,不能控制調節機器,來控制機器工作時的頻率,也不能抗震。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是通過如下的技術方案來實現:一種抗震可調多功能的地板打平機:其結構包括左控制手柄、右控制手柄、桿銜接裝置、上活動桿、下活動桿、抗震可調裝置板、第一支撐裝置、第二支撐裝置、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顯示器、撥盤按鈕、主按鈕、散熱罩、電機上殼、固定防脫裝置、立支撐固定電機裝置、電機底部固定裝、第一固定防護外環、電機轉活動倉口、第二固定環、扇葉裝置、第三固定環,所述左控制手柄、右控制手柄和抗震可調裝置板固定連接,所述桿銜接裝置和上活動桿固定連接,所述桿銜接裝置和下活動桿固定連接,所述第一固定防護外環和第二固定環和第三固定環通過固定防脫裝置固定連接,所述散熱罩和電機上殼固定連接,所述抗震可調裝置板內部設有第一支撐裝置、第二支撐裝置、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顯示器、撥盤按鈕、主按鈕,所述第一支撐裝置和第二支撐裝置固定連接。
進一步地,所述立支撐固定電機裝置和電機底部固定裝置固定連接。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通過所述抗震可調裝置板內部設有第一支撐裝置、第二支撐裝置、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顯示器、撥盤按鈕、主按鈕,所述第一支撐裝置和第二支撐裝置固定連接,配合使用,能控制調節機器,來控制機器工作時的頻率,也能抗震。
附圖說明
通過閱讀參照以下附圖對非限制性實施例所作的詳細描述,本實用新型的其它特征、目的和優點將會變得更明顯: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抗震可調多功能的地板打平機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的抗震可調裝置板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實用新型控制裝置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左控制手柄、2-右控制手柄、3-桿銜接裝置、4-上活動桿、5-下活動桿、6-抗震可調裝置板、7-散熱罩、8-電機上殼、9-固定防脫裝置、10-立支撐固定電機裝置、11-電機底部固定裝置、12-第一固定防護外環、13-電機轉活動倉口、14-第二固定環、15-扇葉裝置、16-第三固定環、601-第一支撐裝置、602-第二支撐裝置、603-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605-顯示器、606-撥盤按鈕、607-主按鈕。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實用新型實現的技術手段、創作特征、達成目的與功效易于明白了解,下面結合具體實施方式,進一步闡述本實用新型。
請參閱圖1、圖2與圖3,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抗震可調多功能的地板打平機:其包括左控制手柄1、右控制手柄2、桿銜接裝置3、上活動桿4、下活動桿5、抗震可調裝置板6、第一支撐裝置601、第二支撐裝置602、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603、顯示器605、撥盤按鈕606、主按鈕607、散熱罩7、電機上殼8、固定防脫裝置9、立支撐固定電機裝置10、電機底部固定裝置11、第一固定防護外環12、電機轉活動倉口13、第二固定環14、扇葉裝置15、第三固定環16,所述左控制手柄1、右控制手柄2和抗震可調裝置板6固定連接,所述桿銜接裝置3和上活動桿4固定連接,所述桿銜接裝置3和下活動桿5固定連接,所述第一固定防護外環12和第二固定環14和第三固定環16通過固定防脫裝置9固定連接,所述散熱罩7和電機上殼8固定連接,所述抗震可調裝置板6內部設有第一支撐裝置601、第二支撐裝置602、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603、顯示器605、撥盤按鈕606、主按鈕607,所述第一支撐裝置601和第二支撐裝602置固定連接,所述立支撐固定電機裝置10和電機底部固定裝置11固定連接。
在進行使用時,通過所述抗震可調裝置板6內部設有第一支撐裝置601、第二支撐裝置602、手柄桿裝置連接裝置603、顯示器605、撥盤按鈕606、主按鈕607,所述第一支撐裝置601和第二支撐裝602置固定連接,配合使用,能控制調節機器,來控制機器工作時的頻率,也能抗震。
以上顯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特征和本實用新型的優點,對于本領域技術人員而言,顯然本實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實施例的細節,而且在不背離本實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況下,能夠以其他的具體形式實現本實用新型。因此,無論從哪一點來看,均應將實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說明限定,因此旨在將落在權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義和范圍內的所有變化囊括在本實用新型內。不應將權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圖標記視為限制所涉及的權利要求。
此外,應當理解,雖然本說明書按照實施方式加以描述,但并非每個實施方式僅包含一個獨立的技術方案,說明書的這種敘述方式僅僅是為清楚起見,本領域技術人員應當將說明書作為一個整體,各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也可以經適當組合,形成本領域技術人員可以理解的其他實施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