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作業車用危險警示閃光燈,其特征在于,包括供電頻率可變化且頻率變化可控的第一光源,當車輛行駛速度高于第一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以固定的第一頻率閃爍;當車輛行駛速度低于第一閾值且高于第二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升高且與車速成反比;當車輛行駛速度低于第二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以繼續升高后的第三頻率閃爍。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作業車用危險警示閃光燈,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在視覺上與第一光源不同的第二光源,當車輛速度低于閾值時,所述第二光源以設定的頻率閃爍。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作業車用危險警示閃光燈,其特征在于,第一光源為發光二極管,第二光源為走馬燈。
4.一種權利要求1所述作業車用危險警示閃光燈的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包括速度傳感器、動態存儲器、電子控制單元、車輛的微機系統和權利要求1所述的車用危險警示閃光燈;
所述速度傳感器檢測車速信息并傳輸給動態存儲器,所述動態存儲器將車輛的實時車速進行收集存儲;
所述動態存儲器將車輛速度信息傳輸給電子控制單元,所述電子控制單元將車輛實時車速傳輸給車輛的微機系統;
所述車輛的微機系統根據車輛的速度信息改變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當車輛行駛速度高于第一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固定;當車輛行駛速度低于第一閾值且高于第二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升高且與車速成反比;當車輛行駛速度低于第二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以繼續升高后的第三頻率閃爍,所述車輛的微機系統中預存有與車輛速度信息對應的閃光頻率。
5.如權利要求4所述車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車用危險警示閃光燈還包括在視覺上與第一光源不同的第二光源,所述第二光源的控制端與車輛的微機系統相連,當車輛速度低于閾值時,微機系統使第二光源以設定的頻率閃爍。
6.如權利要求4或5所述車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在作業車上設置的預警發射系統以及設置于在后車輛上的警示裝置;
所述預警發射系統包括無線發射模塊,所述動態存儲器將作業車的速度突變進行分類收集存儲,當停車或急剎時,電子控制單元將突變信息轉化成無線預警信號并通過無線發射模塊將所述無線信號傳輸至在后車輛的警示裝置;
所述警示裝置包括中控臺,中控臺接收前方作業車的無線預警信號,中控臺使車內自帶的蜂鳴器發出警示信息提醒駕駛員,并控制車內廣播裝置通過語音播報的形式對高速公路作業車的速度突變情況進行廣播。
7.如權利要求4所述車控制系統,其特征在于,當車輛行駛速度低于第一閾值且高于第二閾值時,所述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升高且與車速成反比,滿足如下公式:3vf=50;其中,f為高速公路作業車危險報警閃光燈頻率;v為高速公路作業車的車速。
8.一種權利要求1所述作業車危險警示閃光燈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如下步驟:
S1,車輛上電啟動;
S2,車輛的微機系統使第一光源以第一頻率固定閃爍;
S3,速度傳感器實時檢測車速信息并傳輸給動態存儲器,所述動態存儲器將車輛的實時車速進行收集存儲,如果速度有突變,則執行步驟S4,如果速度沒有突變,所述動態存儲器將車輛速度信息傳輸給電子控制單元,所述電子控制單元根據車輛速度執行以下步驟之一:
如果速度等于或高于第一閾值則返回步驟S2;
如果速度低于第一閾值且高于第二閾值,則車輛的微機系統控制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升高且與車速成反比;
如果速度等于或低于第二閾值時,所述微機系統控制第一光源的閃光頻率繼續升高且以第三頻率閃爍,微機系統控制第二光源閃爍;
S4,電子控制單元將突變信息轉化成無線預警信號并通過無線發射模塊將所述無線信號傳輸至在后車輛的警示裝置;所述警示裝置包括中控臺,中控臺接收前方作業車的無線預警信號,中控臺使車內自帶的蜂鳴器發出警示信息提醒駕駛員,并控制車內廣播裝置通過語音播報的形式對高速公路作業車的速度突變情況進行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