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fā)明涉及車輛,具體涉及一種可伸縮踏板裝置和具有它的車輛設備。
背景技術:
1、可伸縮踏板通常安裝于車輛的下方,以輔助乘客上下車用。相關技術中,可伸縮踏板需要較大的安裝空間,尤其是對于底盤較低的車輛,存在可伸縮踏板安裝不便、影響車輛通過性的問題。
技術實現思路
1、本發(fā)明旨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解決相關技術中的技術問題之一。
2、為此,本發(fā)明實施例提出一種可伸縮踏板裝置,該可伸縮踏板裝置所需的安裝空間較小,有利于提高車輛的通過性。
3、本發(fā)明實施例還提出一種車輛設備。
4、本發(fā)明實施例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包括:踏板,所述踏板具有踩踏面且在伸出位置與縮回位置之間可移動;第一支撐臂,所述第一支撐臂可連接到車輛的車身底部且繞第一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一支撐臂與所述踏板相連且繞第三樞轉軸線可樞轉;第二支撐臂,所述第二支撐臂可連接到車輛的車身底部且繞第二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二支撐臂與所述踏板相連且繞第四樞轉軸線可樞轉;其中在正交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平面內,在所述縮回位置,所述第三樞轉軸線和所述第四樞轉軸線位于所述踏板的外周輪廓限定的區(qū)域內。
5、根據本發(fā)明實施例的可伸縮踏板裝置,第一支撐臂、第二支撐臂和踏板可以構成連桿結構,以便踏板在伸出和縮回位置移動。由于可伸縮踏板裝置在縮回位置時,第三樞轉軸線和第四樞轉軸線位于踏板的外周輪廓限定的區(qū)域內,由此第一支撐臂和第二支撐臂與踏板的連接結構不會占用踏板的上方以及踏板下方的空間,由此可以使得可伸縮踏板裝置所需的安裝空間較小,以便可伸縮踏板裝置應用在底盤較低的車輛上。因此,本發(fā)明實施例的可伸縮踏板裝置所需安裝空間小,適用性強,通過性好。
6、在一些實施例中,其中在正交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平面內,在所述縮回位置,所述第三樞轉軸線鄰近所述踏板的內沿。
7、在一些實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撐臂沿其長度方向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繞所述第一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二端繞所述第三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二支撐臂沿其長度方向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繞所述第二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二端繞所述第四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容納槽,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容納在所述容納槽內。
8、在一些實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撐臂具有沿其長度方向延伸的臂槽,所述第二支撐臂的一部分容納在所述臂槽內。
9、在一些實施例中,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圓柱部,所述圓柱部容納在所述容納槽內。
10、在一些實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擋板,用于防止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從所述容納槽內脫出。
11、在一些實施例中,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沿所述第一支撐臂的厚度方向延伸的卡塊安裝孔和沿所述第一支撐臂的寬度方向延伸的第五孔,所述第五孔穿過所述卡塊安裝孔;所述第五孔內配合有第一軸,所述卡塊安裝孔內配合有卡塊,所述第一軸具有卡槽,所述卡塊的一部分接合在所述卡槽內以阻止所述第一軸在所述第五孔內轉動,所述第一軸與驅動裝置相連以便所述驅動裝置通過所述第一軸驅動所述第一支撐臂轉動。
12、在一些實施例中,在平行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方向上,所述踏板與所述第一支撐臂和所述第二支撐臂并排設置,以便所述踏板在水平面內的投影與所述第一支撐臂和所述第二支撐臂在水平面內的投影不重疊。
13、在一些實施例中,其中在正交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平面內,在所述縮回位置,所述第一樞轉軸線和所述第三樞轉軸線之間的第一連線與水平方向之間的夾角大于等于25度且小于等于35度,其中從所述縮回位置到所述伸出位置,所述第一連線的擺動角度大于等于105度且小于等于120度。
14、根據本發(fā)明實施例的車輛設備,包括車輛和安裝到所述車輛的車身底部的可伸縮踏板裝置,所述可伸縮踏板裝置為本發(fā)明實施例中任一項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
15、根據本發(fā)明實施例的車輛設備,第一支撐臂、第二支撐臂和踏板可以構成連桿結構,以便踏板在伸出和縮回位置移動。由于可伸縮踏板裝置在縮回位置時,第三樞轉軸線和第四樞轉軸線位于踏板的外周輪廓限定的區(qū)域內,由此第一支撐臂和第二支撐臂與踏板的連接結構不會占用踏板的上方以及踏板下方的空間,由此可以使得可伸縮踏板裝置所需的安裝空間較小,以便可伸縮踏板裝置應用在底盤較低的車輛上。因此,本發(fā)明實施例的車輛設備所需安裝空間小,適用性強,通過性好。
1.一種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在正交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平面內,所述第三樞轉軸線鄰近所述踏板的內沿。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臂沿其長度方向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繞所述第一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二端繞所述第三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二支撐臂沿其長度方向具有第一端和第二端,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繞所述第二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二端繞所述第四樞轉軸線可樞轉,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容納槽,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容納在所述容納槽內。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臂具有沿其長度方向延伸的臂槽,所述第二支撐臂的一部分容納在所述臂槽內。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圓柱部,所述圓柱部容納在所述容納槽內。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擋板,用于防止所述第二支撐臂的第一端從所述容納槽內脫出。
7.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支撐臂的第一端設有沿所述第一支撐臂的厚度方向延伸的卡塊安裝孔和沿所述第一支撐臂的寬度方向延伸的第五孔,所述第五孔穿過所述卡塊安裝孔;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在平行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方向上,所述踏板與所述第一支撐臂和所述第二支撐臂并排設置,以便所述踏板在水平面內的投影與所述第一支撐臂和所述第二支撐臂在水平面內的投影不重疊。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其特征在于,其中在正交于所述第一樞轉軸線的平面內,在所述縮回位置,所述第一樞轉軸線和所述第三樞轉軸線之間的第一連線與水平方向之間的夾角θ大于等于25度且小于等于35度,其中從所述縮回位置到所述伸出位置,所述第一連線的擺動角度大于等于105度且小于等于120度。
10.一種車輛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車輛和安裝到所述車輛的車身底部的可伸縮踏板裝置,所述可伸縮踏板裝置為根據權利要求1-9中任一項所述的可伸縮踏板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