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遮陽篷,特別涉及一種代步車的可調節式遮陽篷,屬于電動代步車技術領域。
背景技術:
代步車又叫懶人車,是指以代步為目的的交通工具和輔助工具,在國內有時候可以指代步的汽車、電動自行車、電動代步車、兩輪自動平衡代步車。在行業內指的代步車一般指電動代步車。處于優化結構和節省能源的目的,現有的電動代步車一般采用無頂設計,但這種設計不適合陰雨天使用,且在使用過程中,由于缺少必要的遮陽、擋雨頂蓬,使用舒適度較差。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是克服代步車無頂蓬設計帶來的使用不方便,舒適度差的缺陷,提供一種代步車的可調節式遮陽篷。
為了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了如下的技術方案:
本實用新型一種代步車的可調節式遮陽篷,包括車體,所述車體駕駛座位置安裝有蓬支座,所述蓬支座的兩端面連接套裝管,所述套裝管的頂端固定有偏心夾,所述套裝管的頂端通過所述偏心夾連接有滑管,所述滑管的底端套裝在所述套裝管內,所述滑管的頂部固定有蓬蓋,所述蓬蓋的兩端分別固定在蓬蓋后桿和蓬蓋前桿上,所述蓬蓋后桿和所述蓬蓋前桿為兩根呈弧形的桿件,所述蓬蓋后桿和所述蓬蓋前桿的兩端均互相連接,所述蓬蓋后桿和所述蓬蓋前桿的連接處通過關節組合固定,所述關節組合的內部穿插有彈銷,所述關節組合的底部連接所述滑管。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蓬支座通過螺栓固定在所述駕駛座的靠背上。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關節組合有固定關節和活動關節兩部分組成,所述固定關節和所述活動關節齒嚙合,所述固定關節下端連在所述滑管側面,所述固定關節的上端通過所述彈銷連在所述滑管頂部。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一種優選技術方案,所述蓬蓋后桿固定在所述固定關節上,所述蓬蓋前桿固定在所述活動關節上。
本實用新型所達到的有益效果是:該種代步車的可調節式遮陽篷,為解決代步車無頂蓬設計帶來的使用不方便,舒適度差的缺陷,在代步車的頂部添加了遮陽篷,該種遮陽篷利用關節組合部件將兩個蓬蓋支撐桿活動連接,實現兩桿件之間的收縮,以適應不同的使用需要。
附圖說明
附圖用來提供對本實用新型的進一步理解,并且構成說明書的一部分,與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一起用于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構成對本實用新型的限制。在附圖中: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結構示意圖;
圖中:1、蓬支座;2、偏心夾;3、滑管;4、彈銷;5、關節組合;6、蓬蓋后桿;7、蓬蓋;8、蓬蓋前桿;9、車體。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進行說明,應當理解,此處所描述的優選實施例僅用于說明和解釋本實用新型,并不用于限定本實用新型。
實施例1
如圖1所示,一種代步車的可調節式遮陽篷,包括車體9,車體9駕駛座位置安裝有蓬支座1,蓬支座1的兩端面連接套裝管,套裝管的頂端固定有偏心夾2,套裝管的頂端通過偏心夾2連接有滑管3,滑管3的底端套裝在套裝管內,滑管3的頂部固定有蓬蓋7,蓬蓋7的兩端分別固定在蓬蓋后桿6和蓬蓋前桿8上,蓬蓋后桿6和蓬蓋前桿8為兩根呈弧形的桿件,蓬蓋后桿6和蓬蓋前桿8的兩端均互相連接,蓬蓋后桿6和蓬蓋前桿8的連接處通過關節組合5固定,關節組合5的內部穿插有彈銷4,關節組合5的底部連接滑管3。
蓬支座1通過螺栓固定在駕駛座的靠背上。關節組合5有固定關節和活動關節兩部分組成,固定關節和活動關節齒嚙合,固定關節下端連在滑管3側面,固定關節的上端通過彈銷4連在滑管3頂部。蓬蓋后桿6固定在固定關節上,蓬蓋前桿8固定在活動關節上。
工作原理:
1、蓬支座1使用座椅后面方管現有的孔,用螺絲固定。
2、滑管3可以在套裝管內上下滑動,調好需要的高度后偏心夾2可以鎖住滑管3的位置。
3、關節組合5由固定關節和活動關節組成.其中固定關節下端連在滑管3側面,固定關節的上端則用彈銷4連在滑管3頂部。活動關節與固定關節齒嚙合,以一定的角度分級轉動。當拉開上端彈銷4,則關節組合5可以繞下端轉動。
4、蓬蓋7的后桿固定在固定關節上。前桿固定在活動關節上。拉開蓬蓋前桿8,活動關節轉動,則蓬蓋7打開,不同的活動關節角度有不同的蓬蓋7大小位置。
使用方法:
1、打開偏心夾,調節滑管至合適的高度位置,合上偏心夾。2、把蓬蓋前桿往前拉,打開蓬蓋。3、前桿轉到底,此時蓬蓋面最大,可以根據需要回撥前桿,縮小蓬蓋面。4、當不需要遮陽遮雨時,將前桿往后轉到底,拉開兩端的彈銷,可以將蓬蓋轉動收起至座椅后。
該種代步車的可調節式遮陽篷,為解決代步車無頂蓬設計帶來的使用不方便,舒適度差的缺陷,在代步車的頂部添加了遮陽篷,該種遮陽篷利用關節組合部件將兩個蓬蓋支撐桿活動連接,實現兩桿件之間的收縮,以適應不同的使用需要。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