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平衡輪套件,其特征在于,包括車體連接部(1)、車把連接部(2)、基座、第一轉向支撐部、第二轉向支撐部、第一輪(3)和第二輪(4),所述第一輪(3)通過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與所述基座的一側連接,所述第二輪(4)通過所述第二轉向支撐部與所述基座的第二側連接,所述車體連接部(1)安裝在所述基座上,所述車把連接部(2)分別與所述車體連接部(1)、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及所述第二轉向支撐部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平衡輪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包括豎桿(5)、上U形件(6)、下U形件(7)、車輪軸連接臂(8)和連桿(9),所述豎桿(5)的上端通過所述上U形件(6)與所述基座連接,所述豎桿(5)的下端通過所述下U形件(7)與所述基座連接,所述豎桿(5)與所述車輪軸連接臂(8)的一端可樞轉地連接,所述車輪軸連接臂(8)的另一端通過所述連桿(9)與所述車把連接部(2)連接。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平衡輪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與所述第二轉向支撐部的結構相同。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平衡輪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基座包括兩個沿豎向平行設置的基板(10),所述兩個基板(10)之間通過連接桿連接形成框架結構,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的上U形件(6)及下U形件(7)均與一個所述基板(10)可樞轉地連接,所述第二轉向支撐部的上U形件(6)及下U形件(7)均與另一個所述基板(10)可樞轉地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平衡輪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車把連接部(2)包括底板(11)和連接管(12),所述連接管(12)的底面與所述底板(11)連接,所述連接管(12)的外側壁與所述車體連接部(1)連接,所述底板(11)與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的連桿(9)、及所述第二轉向支撐部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平衡輪套件,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輪套件還包括第一減震器(13)和第二減震器(14);所述第一減震器(13)的上端與所述基座可樞轉地連接,所述第一減震器(13)的下端與所述第一轉向支撐部的下U形件(7)可樞轉地連接;所述第二減震器(14)的上端與所述基座可樞轉地連接,所述第二減震器(14)的下端與所述第二轉向支撐部的下U形件(7)可樞轉地連接。
7.一種平衡車,其特征在于,包括權利要求1至6中任一項所述的平衡輪套件。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平衡車還包括車體和車把,所述車體與所述平衡輪套件的車體連接部(1)連接,所述車把與所述平衡輪套件的車把連接部(2)連接。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車體包括后輪和水平踏板,所述水平踏板的前端與所述車體連接部(1)連接,所述后輪可輪轉地安裝在所述水平踏板的后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