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汽車零部件,尤其涉及一種重型車防撞駕駛室,車輛碰撞時可使駕駛室向后上方移動,有效的降低駕駛員胸腔和腿部被駕駛室內零部件擠傷的風險。
背景技術:
目前,重型車駕駛室是汽車標配件,并且汽車駕駛室多為直接固定在汽車車架上,駕駛室不能上下或者前后移動。在車輛正常行駛時,駕駛員被安全帶固定在駕駛室內,位于前風擋和座椅之間,當車輛發生碰撞引起駕駛室受擠壓變形時,由于駕駛室及座椅不能移動,極易造成駕駛室本身及駕駛室內零部件對駕駛人員造成擠傷。因此,需要研究一種重型車防撞駕駛室來降低車輛碰撞時駕駛員被擠傷的風險。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針對目前重型車駕駛室對駕駛員安全保護不足的問題,提供一種重型車防撞駕駛室,可有效的防止車輛發生碰撞時,駕駛室本身及駕駛駕駛室內汽車方向盤或其他零部件對駕駛員胸腔和腿部造成傷害的風險,具有結構簡單、成本低廉、防護效果好的優點。
本發明是通過如下技術措施實現的:
一種重型車防撞駕駛室,由汽車防撞梁、第一導槽、第一導向柱、第一支座、第一X架支撐、第二X架支撐、第二支座、第二導向柱、第二導槽、駕駛室第一導向槽、駕駛室第二導向槽、駕駛室、第二鉸接孔件、第一鉸接孔件、第三X架支撐、第四X架支撐組成,第一導槽、第二導槽固定在車架上,第一導向柱、第二導向柱分別穿過第一導槽和第二導槽固定在汽車防撞梁上,第一支座和第二支座固定在車架上,第一X架支撐、第四X架支撐的下端分別和第一支座、第二支座鉸接,第三X架支撐、第二X架支撐的下端分別和第一導向柱、第二導向柱鉸接,第一X架支撐、第四X架支撐的中部分別和第三X架支撐、第二X架支撐的中部通過銷軸鉸接,第一X架支撐、第四X架支撐的上端通過其上的銷軸分別安裝在駕駛室第一導向槽、駕駛室第二導向槽的槽口中,并能前后移動,第三X架支撐、第二X架支撐的上端分別通過軸銷與第一鉸接孔件、第二鉸接孔件進行鉸接,第一鉸接孔件、第二鉸接孔件、駕駛室第一導向槽、駕駛室第二導向槽固定在駕駛室的底端,當車輛發生碰撞時,第一導向柱、第二導向柱向后移動,第一X架支撐和第二X架支撐支起,使駕駛室向與車輛行駛方向相反的后上方移動,從而防止駕駛室受到過多擠壓,從而防止駕駛員胸腔和腿部被受汽車方向盤或其他零部件擠傷,具有結構簡單、成本低廉、防護效果好的優點。
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
一種重型車防撞駕駛室,采用X支架結構,汽車發生碰撞時,可根據碰撞導致保險杠潰縮的位移量來實現駕駛室的后移量和上升量,具有結構簡單、成本低廉、防護效果好的優點。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實施例對本發明進一步說明。
圖1為本發明整體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駕駛室支架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駕駛室示意圖。
圖中:1-汽車防撞梁,2-第一導槽,3-第一導向柱,4-第一支座,5-第一X架支撐,6-第二X架支撐,7-第二支座,8-第二導向柱,9-第二導槽,10-駕駛室第一導向槽,11-駕駛室第二導向槽,12-駕駛室,13-第二鉸接孔件,14-第一鉸接孔件,15-第三X架支撐,16-第四X架支撐。
具體實施方式
為能清楚說明本方案的技術特點,下面通過一個具體實施方式,并結合附圖,對本方案進行闡述。
一種重型車防撞駕駛室,由汽車防撞梁1、第一導槽2、第一導向柱3、第一支座4、第一X架支撐5、第二X架支撐6、第二支座7、第二導向柱8、第二導槽9、駕駛室第一導向槽10、駕駛室第二導向槽11、駕駛室12、第二鉸接孔件13、第一鉸接孔件14、第三X架支撐15、第四X架支撐16組成,如圖1、圖2和圖3所示,第一導槽2、第二導槽9固定在車架上,第一導向柱3、第二導向柱8分別穿過第一導槽2和第二導槽9固定在汽車防撞梁1上,第一支座4和第二支座7固定在車架上,第一X架支撐5、第四X架支撐16的下端分別和第一支座4、第二支座7鉸接,第三X架支撐15、第二X架支撐6的下端分別和第一導向柱3、第二導向柱8鉸接,第一X架支撐5、第四X架支撐16的中部分別和第三X架支撐15、第二X架支撐6的中部通過銷軸鉸接,第一X架支撐5、第四X架支撐16的上端通過其上的銷軸分別安裝在駕駛室第一導向槽10、駕駛室第二導向槽11的槽口中,并能前后移動,第三X架支撐15、第二X架支撐6的上端分別通過軸銷與第一鉸接孔件14、第二鉸接孔件13進行鉸接,第一鉸接孔件14、第二鉸接孔件13、駕駛室第一導向槽10、駕駛室第二導向槽11固定在駕駛室12的底端,當車輛發生碰撞時,第一導向柱3、第二導向柱8向后移動,第一X架支撐5和第二X架支撐6支起,使駕駛室12向與車輛行駛方向相反的后上方移動,從而防止駕駛室12受到過多擠壓,從而防止駕駛員胸腔和腿部被受汽車方向盤或其他零部件擠傷,具有結構簡單、成本低廉、防護效果好的優點。
盡管上面接合附圖對本發明的優選實例進行了描述,但是本發明并不局限于上述的具體實施方式,上述的具體實施方式僅僅是示意性的,并不是限制性的,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在本發明的啟示下,在不脫離本發明宗旨和權利要求所保護的范圍情況下,還可以做出很多形式,這些均屬于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