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它包括并排設置的兩個輪組、設于輪組之間的輪架(2)以及控制兩輪組張開成八字形或合并收攏的驅動機構;
所述輪組包括輪子(1-1)以及連接輪子(1-1)和輪架(2)的叉柱(1-2);所述叉柱(1-2)與輪架(2)相鉸接;所述叉柱(1-2)上端設有由驅動機構驅動進行向內或向外運動以控制兩輪組張合的連接結構(5)。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驅動機構包括電機(6-1)、由電機(6-1)驅動的齒輪組件以及由齒輪組件驅動以帶動連接結構運動的聯動結構。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聯動結構包括鉸接于輪架(2)上端且在齒輪組件驅動下相對輪架(2)轉動的轉動件(3)以及固設于轉動件(3)下端側面撥動連接結構(5)的撥桿(4)。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連接結構(5)為由撥桿(4)撥動運動的撥動配合件,所述撥動配合件上設有容撥桿(4)插置的掃掠導槽(5-1)。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輪架(2)與轉動件(3)的鉸接軸為轉動鉸接軸(9),所述叉柱(1-2)與輪架(2)的鉸接軸為叉柱鉸接軸(10),所述轉動鉸接軸(9)與兩輪子(1)中心連線平行;所述叉柱鉸接軸(10)與轉動鉸接軸(9)相垂直。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6-1)固設于轉動件(3)上,所述齒輪組件包括由電機(6-1)驅動的驅動齒輪(6-2)以及固設于輪架(2)上端且與驅動齒輪相互嚙合的從動齒輪(6-3)。
7.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6-1)固設于輪架(2)上端;
所述聯動結構包括穿設于輪架(2)上且由齒輪組件帶動轉動的轉動桿(6-6),轉動桿(6-6)兩端設有絲桿;
所述連接結構(5)包括設于叉柱(1-2)上且與絲桿螺紋配合的關節軸承(5-2)。
8.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電機(6-1)固設于輪架(2)上端;
所述連接結構(5)包括設于叉柱(1-2)上的關節軸承(5-2);
所述聯動結構包括固設在關節軸承(5-2)內側且由齒輪組件帶動向內或向外運動的齒條(6-8)。
9.根據權利要求1-8任意一項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輪架(2)中部設有滑槽(7-1),滑槽(7-1)內設有上下滑動的滑塊(7-2),輪架(2)兩側分別設有連接滑塊(7-2)和對應側叉柱(1-2)的限位桿(7-3),所述限位桿(7-3)一端與滑塊(7-2)相鉸接,另一端與對應側叉柱(1-2)下端相鉸接。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可折疊的兩輪自平衡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滑槽(7-1)最底端高于限位桿(7-3)與叉柱(1-2)的鉸接點,或滑槽(7-1)最頂端低于限位桿(7-3)與叉柱(1-2)的鉸接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