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分盤機構和料盤搬運機構;其中,
所述分盤機構包括至少兩個柱狀分盤旋轉工裝以及與所述柱狀分盤旋轉工裝數量相同的轉軸,每個轉軸分別與一個柱狀分盤旋轉工裝連接,所述轉軸均通過旋轉驅動裝置驅動同步旋轉;
所述柱狀分盤旋轉工裝分布于所述料盤搬運機構的兩側,在每個柱狀分盤旋轉工裝的側壁上分別開設有從頂部至底部的螺旋槽,且所有螺旋槽共同形成引導疊摞的料盤組中的料盤逐一下落的分盤區域。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還包括料盤提升機構,所述料盤提升機構設置在所述料盤搬運機構上,與所述料盤搬運機構隨動,且所述料盤提升機構的初始位置位于所述分盤區域的正下方;
每個柱狀分盤旋轉工裝的高度均相同,以所述料盤搬運機構為基準面,所述柱狀分盤旋轉工裝的高度高于所述料盤提升機構的高度。
3.如權利要求2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料盤提升機構包括托盤和托盤頂出裝置,所述托盤頂出裝置的頂出端與所述托盤的底部接觸;以及,
所述柱狀分盤旋轉工裝的高度高于所述托盤的高度。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托盤頂出裝置為頂出氣缸或頂出電缸。
5.如權利要求1-4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料盤搬運機構為滑塊型電缸、直線滑臺或直線電機。
6.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柱狀分盤旋轉工裝數量為四個,平均分布于所述料盤搬運機構的兩側。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料盤為方形,以及,每個柱狀分盤旋轉工裝的側壁上開設的螺旋槽的螺旋方向均相同,且每個螺旋槽的頂部入口均朝向所述料盤的一個角。
8.如權利要求7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在所述螺旋槽為右螺旋方向時,所述旋轉驅動裝置逆時針旋轉;
在所述螺旋槽為左螺旋方向時,所述旋轉驅動裝置順時針旋轉。
9.如權利要求6-8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旋轉驅動裝置為旋轉電機,每個轉軸各由一個旋轉電機帶動轉動,且每個轉軸分別通過一個聯軸器與對應的旋轉電機連接。
10.如權利要求6-8中任一項所述的自動分盤上料裝置,其特征在于,
所述旋轉驅動裝置為旋轉電機,所述轉軸由同一個旋轉電機帶動轉動,每個轉軸均為齒輪軸,所述旋轉電機通過聯軸器與其中的一個齒輪軸連接,所述齒輪軸上的齒輪通過同步帶與剩余的齒輪軸上的齒輪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