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屬于食品加工技術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食品加工用轉筒式清洗機。
背景技術:
袋裝食品在生活中使用非常之多,它以便攜的特點所著稱。在批量生產加工袋裝食品時,通常是將包裝袋分為兩部分,上包裝袋和下包裝袋,在下包裝袋上放置有食品,然后將上包裝袋與下包裝袋密封壓合以及抽真空,這樣就制成了袋裝食品,再進行切割分割成小袋狀,但是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因為機械設備上面會有污漬、食品再包裝時也會有一些油脂、配料遺漏出來,這樣就會導致包裝好的袋裝食品的外包裝袋上會有污漬,因此需要對袋裝食品進行清洗。
現有生活中,通常采用的就是取一水桶,將包裝好的袋裝食品導入水桶內,放入熱水進行沖洗,然后再拿出來晾干,這樣導致人工成本高,并且費事費力,清洗效率低,現有技術中還采用一種清洗機,清洗機有電機以及容納桶支撐,在容納桶內放入熱水和大批量的袋裝食品,然后通過電機帶動使容納桶發生轉動,從而帶動袋裝食品在容納桶內攪動清洗,這樣雖然清洗效率高,但是在清洗時很多袋裝食品在容納桶內得不到翻動,導致清洗效果不理想,需要二次清洗,這樣使得清洗的效率不高,因此需要提出一種方案來解決這個問題。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食品加工用轉筒式清洗機,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食品加工用轉筒式清洗機,包括底座和殼體,所述底座的上端面一側設有升降裝置,所述底座的上端面的另一側設有支桿,所述支桿之間通過凹形塊連接,所述支桿的上端設有圓孔,所述升降裝置的上端轉動連接安裝梁,所述安裝梁設置在殼體的側壁上,所述殼體的內腔中設有轉筒,所述轉筒與殼體通過軸承連接,所述轉筒的一端設有出料口,所述出料口凸出殼體的一端,所述殼體的另一端中間設有圓形板,所述圓形板通過螺釘固定在殼體上,所述圓形板的中間設有轉桿,所述轉桿連接在電機的轉軸上,所述電機通過電機支架設置在殼體一端外壁上,所述電機支架的一端設有安裝孔,所述電機支架的安裝孔通過螺釘固定在殼體上,且所述電機支架內壁設有易于散熱的軟墊。
優選的,所述轉筒的內壁設有防銹層。
優選的,所述出料口上設有防漏塞。
優選的,所述升降裝置和支桿的底部均設有減震墊。
優選的,所述殼體與水平面夾角范圍為0-45°。
優選的,所述軸承的數量不少于三個。
本發明的技術效果和優點:該食品加工用轉筒式清洗機,結構合理,設計新穎,升降裝置的設置,可以調節殼體的角度,從而調節轉筒的角度,非常實用,轉筒的設置,可以在清洗的過程中使轉筒內的被清洗物翻動,清洗效果更好,電機的設置,用于帶動轉筒轉動,圓形板的設置,可以使轉筒與轉桿連接更結實。
附圖說明
圖1為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發明的殼體剖視結構示意圖;
圖3為本發明的支桿結構示意圖。
圖中:1底座、2升降裝置、3支桿、4殼體、5安裝梁、6轉筒、7軸承、8出料口、9電機、10轉桿、11圓形板、12凹形塊、13圓孔。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本發明提供了如圖1-3所示的一種食品加工用轉筒式清洗機,包括底座1和殼體4,所述底座1的上端面一側設有升降裝置2,所述底座1的上端面的另一側設有支桿3,所述支桿3之間通過凹形塊12連接,所述支桿3的上端設有圓孔13,所述升降裝置2的上端轉動連接安裝梁5,所述安裝梁5設置在殼體4的側壁上,所述殼體4的內腔中設有轉筒6,所述轉筒6與殼體4通過軸承7連接,所述轉筒6的一端設有出料口8,所述出料口8凸出殼體4的一端,所述殼體4的另一端中間設有圓形板11,所述圓形板11通過螺釘固定在殼體4上,所述圓形板11的中間設有轉桿10,所述轉桿10連接在電機9的轉軸上,所述電機9通過電機支架設置在殼體4一端外壁上,所述電機支架14的一端設有安裝孔,所述電機支架14的安裝孔通過螺釘固定在殼體4上,且所述電機支架14內壁設有易于散熱的軟墊,所述轉筒6的內壁設有防銹層,所述出料口8上設有防漏塞,所述升降裝置2和支桿3的底部均設有減震墊,所述殼體4與水平面夾角范圍為0-45°,所述軸承7的數量不少于三個。
工作原理:將被清洗物通過出料口8加入轉筒6內,再加入適量的水,啟動電機9,使電機9帶動轉筒6轉動,清洗的過程中轉筒6內的被清洗物被翻動,清洗效果更好,升降裝置2的設置,可以調節殼體4的角度,從而調節轉筒6的角度,非常實用。
最后應說明的是: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優選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發明,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對于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凡在本發明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