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一種農業水產養殖裝置的改進,具體涉及一種水產養殖裝置的改進。
背景技術:
水產養殖是人為控制下繁殖、培育和收獲水生動植物的生產活動。一般包括在人工飼養管理下從苗種養成水產品的全過程。廣義上也可包括水產資源增殖。水產養殖有粗養、精養和高密度精養等方式。粗養是在中、小型天然水域中投放苗種,完全靠天然餌料養成水產品,如湖泊水庫養魚和淺海養貝等。精養是在較小水體中用投餌、施肥方法養成水產品,如池塘養魚、網箱養魚和圍欄養殖等。高密度精養采用流水、控溫、增氧和投喂優質餌料等方法,在小水體中進行高密度養殖,從而獲得高產,如流水高密度養魚、蝦等。
水產養殖中的網箱養殖是養殖的一項重點,特別是在大流域活動流水中的養殖,網箱養殖的網箱成本較高,但是養殖的魚類質量較高,投餌量小,但是存在的缺陷主要有兩個缺陷,1、水流的高低需要調節網箱的高度;2、漁網容易破損導致魚的逃跑。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針對現有技術的缺陷和不足,提供一種水產養殖裝置,它具有自動升降功能,能隨著水面的高低自動調節保證在水面的出水程度;采用多層網的方式,確保魚類在網內的安全,不會因為一層網的破損導致魚的逃脫造成的損失。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采用以下技術方案是:它包含上框1、外網2、中間網3、內網4、數根立桿5、內網墜物6、浮球7,上框1為方形結構,外網1系掛在上框1的外側,中間網3設置在上框1的內側,內網4通過繩索41系掛在上框1的內側,數根立桿5分別設置在上框1的邊角處,立桿5的下端深入設置在水面下的泥土中,數根立桿5上均設置有內網墜物6并可以在立桿5上上下滑動,內網墜物6分別系接在內網1的下角處,上框1的邊角處均設置有浮球7。
所述的浮球7設置在上框1的四個邊角處,浮球7為泡沫材質的浮球。
所述立桿5的下端通過錨鏈固定在河底,整個網箱、立桿5和上框1均通過浮球7漂浮在水面并跟隨水面的上漲和下降。從而保持網箱在水面的高度,保證網箱內魚的深度和舒適度。
所述的內網墜物6為鉛制的重物,內網墜物6通過鏈條穿固在立桿5上,并可以沿立桿5上下移動。
所述的外網2、中間網3和內網4均為方形結構,內網4的下端為方形結構,內網4的下端四角上均設置有內網墜物6。
所述的上框1單邊均為圓柱結構。
發明中網箱可以隨著水流的升降自動上升和下降,從而確保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因為通過立桿或者錨鏈固定在水底,從而保持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即使發生大水流也會保持網箱的穩定。本發明的漁網采用三層結構,即使一層網發生破損也不會導致網內魚的逃逸。
本發明具有自動升降功能,能隨著水面的高低自動調節保證在水面的出水程度;采用多層網的方式,確保魚類在網內的安全,不會因為一層網的破損導致魚的逃脫造成的損失。
附圖說明
為了更清楚地說明本發明實施例或現有技術中的技術方案,下面將對實施例或現有技術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圖作簡單地介紹,顯而易見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圖僅僅是本發明的一些實施例,對于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來講,在不付出創造性勞動性的前提下,還可以根據這些附圖獲得其他的附圖。
圖1是本發明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的剖視圖。
附圖標記說明:上框1、外網2、中間網3、內網4、數根立桿5、內網墜物6、浮球7、繩索41。
具體實施方式
參看圖1-圖2所示,本具體實施方式采用的技術方案是:它包含上框1、外網2、中間網3、內網4、數根立桿5、內網墜物6、浮球7,上框1為方形結構,外網1系掛在上框1的外側,中間網3設置在上框1的內側,內網4通過繩索41系掛在上框1的內側,數根立桿5分別設置在上框1的邊角處,立桿5的下端深入設置在水面下的泥土中,數根立桿5上均設置有內網墜物6并可以在立桿5上上下滑動,內網墜物6分別系接在內網1的下角處,上框1的邊角處均設置有浮球7。
所述的浮球7設置在上框1的四個邊角處,浮球7為泡沫材質的浮球。
所述立桿5的下端通過錨鏈固定在河底,整個網箱、立桿5和上框1均通過浮球7漂浮在水面并跟隨水面的上漲和下降。從而保持網箱在水面的高度,保證網箱內魚的深度和舒適度。
所述的內網墜物6為鉛制的重物,內網墜物6通過鏈條穿固在立桿5上,并可以沿立桿5上下移動。
所述的外網2、中間網3和內網4均為方形結構,內網4的下端為方形結構,內網4的下端四角上均設置有內網墜物6。
所述的上框1單邊均為圓柱結構。
發明中網箱可以隨著水流的升降自動上升和下降,從而確保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因為通過立桿或者錨鏈固定在水底,從而保持水箱在水中的位置,即使發生大水流也會保持網箱的穩定。本發明的漁網采用三層結構,即使一層網發生破損也不會導致網內魚的逃逸。
本發明具有自動升降功能,能隨著水面的高低自動調節保證在水面的出水程度;采用多層網的方式,確保魚類在網內的安全,不會因為一層網的破損導致魚的逃脫造成的損失。
以上所述,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限制,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對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所做的其它修改或者等同替換,只要不脫離本發明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均應涵蓋在本發明的權利要求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