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種植領域,具體涉及一種降低生產周期的幼紅稗的種植方法。
背景技術:
紅稗,別稱紅稗、山高粱、野紅米草、野高粱、水高粱、野雞稗、紅米和土稗子。早年民間將其作為食物食用,但其營養價值卻鮮為人知。紅稗是屬于糧食種類之外的植物,過去很少被利用,同時混雜在禾本科作物中,作為雜草去除的對象,很少加以利用。
然而紅稗含有對人體有益的17種氨基酸,但是普通野生的紅稗生長周期慢,在進行工業化的生產加工時,往往只采集野生的紅稗,再進行提取,大大增加了加工成本,不便于在農業上的應用。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現有技術的不足,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降低生產周期的幼紅稗的種植方法,能夠有效降低紅稗的種植生長周期,便于農業上推廣。
為實現以上目的,本發明通過以下技術方案予以實現:
一種紅稗種植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步驟:
(1)選種:于農歷8~9月份時,選取當年生的顏色鮮艷、無病蟲害,同時種子光滑飽滿的植株,并收割成熟的穗條;
(2)篩分:將步驟(1)中的穗條攤晾在地上,經兩天太陽晾曬,然后脫粒,并篩除秸稈,將篩分后得到的紅稗種子放置在陰涼干燥通風處,留待次年的播種;
(3)整地:農歷2月份開始育苗,先將土地碎土,然后深松0.2~0.7m,并起壟,壟高6~9cm,壟寬1.2~1.5m,壟間距20~30cm,將液態肥料澆灌在壟上,壟上的土壤濕潤即可;
(4)種子的培育:將紅稗種子均勻的撒在地壟上,每畝地播撒100~120g種子,在農歷3月20以前播撒完種子,添加基肥和適時灑水,保持土壤的濕度;
(5)移栽:播種30天以后進行移栽,先做穴,穴深13~16cm,直徑9~12cm,穴距30~35cm、行距33~50cm;直接用手拔出紅稗苗,留存根部泥土,1~3株一個穴,種植深度為3~5cm,蓋上一層薄薄的泥土,整平;種植之后無需澆水,在紅稗苗完全成活以后,澆灌清水農家肥一次,紅稗苗要在農歷5月15之前移栽完;
所述的步驟2)中選用的山地為向向陽面的山地;
所述的紅稗幼苗種植過程要每月對栽植進行松土除草處理;
所述施肥步驟4)中基肥的原料配比為復合肥:磷肥=3:1;
所述栽植步驟5)中的移栽耕種前噴灑殺蟲劑和殺菌劑。
本發明提供了一種降低生產周期的幼紅稗的種植方法,通過步驟的選種、篩分、整地、種子的培育、移栽操作,大大降低紅稗的種植生長周期,篩分、整地操作,使得紅稗莖幼苗在生長過程中,便于根部在土壤中接觸,以便吸收更多的營養成分,且施肥有利于根部的生長,使得紅稗的生長便于農業上的操作,整個紅稗的種植方法能有效降低紅稗的種植生長周期,可在農業上被廣泛推廣應用。
具體實施方式
為使本發明實施例的目的、技術方案和優點更加清楚,下面將結合本發明的實施例,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作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本實施例提供一種紅稗種植方法,主要包括如下步驟:
(1)選種:于農歷8~9月份時,選取當年生的顏色鮮艷、無病蟲害,同時種子光滑飽滿的植株,并收割成熟的穗條;
(2)篩分:將步驟(1)中的穗條攤晾在地上,經兩天太陽晾曬,然后脫粒,并篩除秸稈,將篩分后得到的紅稗種子放置在陰涼干燥通風處,留待次年的播種;
(3)整地:農歷2月份開始育苗,先將土地碎土,然后深松0.2~0.7m,并起壟,壟高6~9cm,壟寬1.2~1.5m,壟間距20~30cm,將液態肥料澆灌在壟上,壟上的土壤濕潤即可;
(4)種子的培育:將紅稗種子均勻的撒在地壟上,每畝地播撒100~120g種子,在農歷3月20以前播撒完種子,添加基肥和適時灑水,保持土壤的濕度;
(5)移栽:播種30天以后進行移栽,先做穴,穴深13~16cm,直徑9~12cm,穴距30~35cm、行距33~50cm;直接用手拔出紅稗苗,留存根部泥土,1~3株一個穴,種植深度為3~5cm,蓋上一層薄薄的泥土,整平;種植之后無需澆水,在紅稗苗完全成活以后,澆灌清水農家肥一次,紅稗苗要在農歷5月15之前移栽完。
步驟2)中選用的山地為向向陽面的山地。
紅稗幼苗種植過程要每月對栽植進行松土除草處理。
施肥步驟4)中基肥的原料配比為復合肥:磷肥=3:1。
栽植步驟5)中的移栽耕種前噴灑殺蟲劑和殺菌劑。
根據本發明提供的方法,申請人做出如下實驗,作為驗證,實驗組對照組各10株生長相似的紅稗幼苗,分別采用本發明提供的方法和普通的農業方法進行種植。三個月后,觀察生長狀況。
實驗組10組,10株紅稗幼苗生長狀況良好,平均結果的重量為1.1kg。
對照組10組,10株紅稗幼苗生長狀況一般根部平均結果的重量為0.7kg。
由上述實驗即可得到本發明所提供的種植方法大大降低了紅稗幼苗生長,便于農業推廣。
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發明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前述實施例對本發明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其依然可以對前述各實施例所記載的技術方案進行修改,或者對其中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這些修改或者替換,并不使相應技術方案的本質脫離本發明各實施例技術方案的精神和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