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用于形成鞋類物品的鞋底元件的模具,包括:
第一模具部件,所述第一模具部件包括模具腔的第一部分,其中所述模具腔的所述第一部分包括:
第一區域,所述第一區域用于形成基部鞋類鞋底部件,其中所述第一區域包括在所述模具腔中暴露的由具有第一熱導率的第一材料制成的第一模制表面,和
第二區域,所述第二區域包括第一楔接受器,其中所述第一楔接受器包括在所述模具腔中暴露的用于接合第一楔的第二表面,其中所述第二表面由具有第二熱導率的第二材料制成,其中所述第二熱導率小于所述第一熱導率,且其中所述第一楔接受器的所述第二表面被成形以保持所述第一楔的外周邊凸緣或邊超出所述第一楔接受器的邊緣;和
第二模具部件,所述第二模具部件包括所述模具腔的用于至少部分地覆蓋所述模具腔的所述第一部分的第二部分。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模具腔的所述第一部分還包括第三區域,所述第三區域包括第二楔接受器,其中所述第二楔接受器包括在所述模具腔中暴露的用于接合第二楔的第三表面,其中所述第三表面由具有第三熱導率的第三材料制成,其中所述第三熱導率小于所述第一熱導率,其中所述第三材料與所述第二材料相同或不同,其中所述第三熱導率與所述第二熱導率相同或不同,且其中所述第二楔接受器的所述第三表面被成形以保持所述第二楔的外周邊凸緣或邊超出所述第二楔接受器的邊緣。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二楔接受器與所述第一楔接受器完全地分開。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一模制表面在所述第一楔接受器和所述第二楔接受器之間形成連續路徑。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一區域完全地圍繞所述第二區域和所述第三區域。
6.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二模具部件完全地覆蓋所述模具腔的所述第一部分且完全地覆蓋所述第一楔接受器和所述第二楔接受器。
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模具腔的所述第一部分還包括:
第三區域,所述第三區域包括第二楔接受器,其中所述第二楔接受器包括在所述模具腔中暴露的用于接合第二楔的第三表面,其中所述第三表面由具有第三熱導率的第三材料制成,其中所述第三熱導率小于所述第一熱導率,其中所述第三材料與所述第二材料相同或不同,其中所述第三熱導率與所述第二熱導率相同或不同,且其中所述第二楔接受器的所述第三表面被成形以保持所述第二楔的外周邊凸緣或邊超出所述第二楔接受器的邊緣;和
第四區域,所述第四區域包括第三楔接受器,其中所述第三楔接受器包括在所述模具腔中暴露的用于接合第三楔的第四表面,其中所述第四表面由具有第四熱導率的第四材料制成,其中所述第四熱導率小于所述第一熱導率,其中所述第四材料與所述第二材料和所述第三材料相同或不同,其中所述第四熱導率與所述第二熱導率和所述第三熱導率相同或不同,且其中所述第三楔接受器的所述第四表面被成形以保持所述第三楔的外周邊凸緣或邊超出所述第三楔接受器的邊緣。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二楔接受器完全地與所述第一楔接受器分開,且其中所述第三楔接受器完全地與所述第一楔接受器和所述第二楔接受器分開。
9.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一模制表面在所述第一楔接受器、所述第二楔接受器和所述第三楔接受器之間形成連續路徑。
10.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模具,其中所述第一區域完全地圍繞所述第二區域、所述第三區域和所述第四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