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鞋類物品制造系統,所述系統包括:
輥子,所述輥子包括能滑入所述輥子的陰輥子部分中的陽輥子部分;
所述陽輥子部分包括輥子主體和陽凸緣,所述輥子主體具有比所述陽凸緣小的直徑;
所述陰輥子部分包括陰凸緣和從所述陰凸緣凹入所述陰輥子部分中的圓柱形接納部分,其中所述陰凸緣具有比所述接納部分的直徑大的直徑;
所述輥子主體能滑入所述接納部分中,其中所述陽輥子部分和所述陰輥子部分是軸向地對齊的。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還包括陽支撐臂和陰支撐臂,所述陰輥子部分可旋轉地聯接所述陰支撐臂并且所述陽輥子部分可旋轉地聯接所述陽支撐臂。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系統,還包括安裝結構,所述陰支撐臂和所述陽支撐臂可調節地聯接所述安裝結構。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陰支撐臂和所述陽支撐臂在平行于所述輥子的旋轉軸的方向上調節以允許所述輥子主體在所述接納部分內滑動。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系統,還包括與所述輥子直接或間接接合的振動設備。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振動設備與所述安裝結構聯接。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振動設備是氣動致動或電致動振動發生器。
8.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系統,還包括與所述安裝結構聯接的移動機構,其中所述移動機構在至少一個運動自由度上移動。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移動機構在至少三個運動自由度上移動。
10.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移動機構包括滑架,所述滑架可旋轉地接合所述移動機構以使支撐所述輥子的所述安裝結構旋轉。
11.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陽輥子部分通過彎曲輪廓從所述輥子主體過渡到所述陽凸緣。
1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陰凸緣具有在30毫米和120毫米之間的直徑。
1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陰凸緣具有大于所述陽凸緣的直徑。
14.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輥子主體具有小于或等于所述接納部分的直徑。
1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輥子主體從所述陽凸緣縱向地延伸至少大于所述接納部分從所述陰凸緣凹入所述陰輥子部分中的距離。
1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其中,所述陽凸緣和所述陰凸緣在所述輥子主體和所述接納部分之間的第一接合處由第一距離間隔開,所述陽凸緣和所述陰凸緣在所述輥子主體和所述接納部分之間的第二接合處由第二距離間隔開。
17.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系統,還包括物品保持器,所述物品保持器相對于所述輥子保持一個或多個鞋類物品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