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屬于醫療內窺鏡檢查,尤其是涉及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
背景技術:
1、隨著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尤其是影像學、計算機、材料學、電子學等相關技術的進步和醫生手術水平的提高。不開刀的現代微創外科技術將更多地取代傳統手術,并正在發生著目新月異的變化,其中內窺鏡技術的應用更具有重要的意義。而隨著國家醫療體制的改革,先進醫療設備的普及,內窺鏡設備系統越來越廣泛地應用于各級醫院。
2、內窺鏡臺車主要包括冷光源攝像裝置、圖像處理裝置、顯示器和內窺鏡等部件,這些部件均是較為昂貴的精密設備。目前市場上的內窺鏡臺車的主機和顯示器都承載在一個機臺上,即為一體式結構的臺車,不僅體積大且移動困難,而且成本較高,若醫生需要在不同病房對病人進行檢查時,無法移動至病房內。同時目前內窺鏡臺車大都是通過外接電源供電,無法自給供電,在急救或供電口較少時,需要醫護人員尋找電源,不僅影響工作效率,而且還影響病人康復。當醫療推車所在的工作場所發生斷電時,醫療推車也會斷電和關機,這樣容易導致數據丟失,而且容易造成電腦損壞。目前市場上臺車底座大都是固定的一體式結構,底盤結構不能調整,占用面積較大,靈活性較差。
技術實現思路
1、本申請提供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主要用于病房巡查或急救時內窺鏡檢查,解決了現有技術中內窺鏡檢查設備體積大、移動不方便且使用場景單一的技術問題。
2、為解決至少一個上述技術問題,本申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3、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包括:
4、第一機體,其配有用于置放主機的第一殼體及用于操控主機的操控組件;
5、第二機體,其配有用于置放顯示面板的柱體及用于支撐柱體的底盤;
6、所述第一機體和所述第二機體為可拆卸連接配置;
7、所述第一殼體和所述底盤均被構置為可移動式結構,且均配設有供電件。
8、進一步的,所述操控組件被構置在所述第一殼體的單側,其包括主控器和記錄儀;在所述記錄儀的下方還配設有與所述操控組件連接的所述供電件。
9、進一步的,所述第一殼體上還構置有鎖件,所述鎖件與所述操控組件非同側配置;所述鎖件設有鉸接的固定側和活動側,所述固定側與所述第一殼體連接;
10、其中,所述固定側與所述活動側對位配設有可被所述柱體穿過的環孔,并通過置于所述固定側上的撥鈕進行展開或鎖閉。
11、進一步的,所述第一殼體上還構置有放置槽,在所述放置槽內配設有用于放置物件的籃筐;
12、在所述第一殼體的頂部配設有桌面;
13、在所述第一殼體的側面還配設有第一扶手,其與所述鎖件是異位構置。
14、進一步的,所述柱體插置于所述底盤上,其頂部配設有用于放置顯示面板的支架,所述支架包括:
15、與所述柱體連接的固座、用于固定顯示面板的花架、以及連接所述固座與所述花架的多段軸;
16、所述多段軸與所述固座之間、以及所述多段軸與所述花架之間均為樞接,且所述多段軸中的各段互為樞接。
17、進一步的,所述柱體內部構置有桿柱且在所述桿柱與所述底盤連接處構置有彈性件,以驅動所述桿柱上下移動;
18、所述桿柱的上端直接與所述支架連接,且部分凸置于所述柱體設置。
19、進一步的,在所述桿柱凸置于所述柱體的一端構置有第二扶手,所述第二扶手與所述桿柱可拆卸連接。
20、進一步的,所述底盤包括長方形結構的本體,在所述本體的單側配有朝外延伸且對位配置的支腿,在所述支腿與所述本體遠離所述支腿的一側配置有若干滾輪,所述柱體被固定在所述本體上。
21、進一步的,在所述本體上所述供電件被構置在所述本體上,且位于所述柱體與所述本體連接處的兩側。
22、進一步的,所述支腿與所述支架同側面配置,且所述支腿與所述本體鉸接配置或滑動配置。
23、采用本申請設計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應用于病房巡查或急救時的內窺鏡檢查,將主機單元與顯示單元分開設置在不同的移動操控臺上,便于移動且操控靈敏,亦可實現多種配置模式,以應用到不同工作場景;體積小且操控簡單,可多角度顯示操作,并有多種調節移動方式;主機單元和顯示單元可自行供電并能獨立運行,安全性高且配置便捷。
1.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包括: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操控組件被構置在所述第一殼體的單側,其包括主控器和記錄儀;在所述記錄儀的下方還配設有與所述操控組件連接的所述供電件。
3.根據權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殼體上還構置有鎖件,所述鎖件與所述操控組件非同側配置;所述鎖件設有鉸接的固定側和活動側,所述固定側與所述第一殼體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殼體上還構置有放置槽,在所述放置槽內配設有用于放置物件的籃筐;
5.根據權利要求1-2、4任一項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柱體插置于所述底盤上,其頂部配設有用于放置顯示面板的支架,所述支架包括:
6.根據權利要求5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柱體內部構置有桿柱且在所述桿柱與所述底盤連接處構置有彈性件,以驅動所述桿柱上下移動;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桿柱凸置于所述柱體的一端構置有第二扶手,所述第二扶手與所述桿柱可拆卸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6或7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底盤包括長方形結構的本體,在所述本體的單側配有朝外延伸且對位配置的支腿,在所述支腿與所述本體遠離所述支腿的一側配置有若干滾輪,所述柱體被固定在所述本體上。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在所述本體上所述供電件被構置在所述本體上,且位于所述柱體與所述本體連接處的兩側。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一種分離式查房臺車,其特征在于,所述支腿與所述支架同側面配置,且所述支腿與所述本體鉸接配置或滑動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