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其特征在于,包括用于固定連接在地面上的支撐結構,所述支撐結構的上端連接有由第一動力源驅動轉動的主旋轉軸,且所述主旋轉軸的兩端分別朝外延伸,所述主旋轉軸的兩端分別連接有由第二動力源驅動轉動的副旋轉軸,所述副旋轉軸連接有座椅;所述支撐結構上設有燈罩,所述燈罩內設有四個分區,四個所述分區分別為左分區、右分區、前分區和后分區,所述左分區內設有用于提示體驗者左邊的所述副旋轉軸處于旋轉或者停止狀態的左安全燈,所述右分區內設有用于提示體驗者右邊的所述副旋轉軸處于旋轉或者停止狀態的右安全燈,所述前分區以及所述后分區內分別設有用于提示操控者操控設備所處狀態的信號燈組。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撐結構包括固定連接在地面上的固定座以及呈豎立狀固定布置在所述固定座上的支柱,所述燈罩設在所述支柱的上端。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支柱內設有容腔,所述容腔內設有控制器,所述左安全燈、右安全燈、信號燈組、第一動力源以及第二動力源與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燈組包括主運行信號燈、左運行信號燈以及右運行信號燈,所述運行信號燈、左運行信號燈以及右運行信號燈分別與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
5.根據權利要求3或4所述的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包括外部工控機,所述外部工控機與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
6.根據權利要求4所述的帶有提示功能的雙旋式翻轉設備,其特征在于,所述信號燈組包括急停信號燈以及報警信號燈,所述急停信號燈以及所述報警信號燈分別與所述控制器電性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