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包括頂部支撐裝置以及底部支撐裝置,其中,
所述頂部支撐裝置包括與電梯井適配的鋼框架、安裝于所述鋼框架上的預埋鋼管套筒、穿設于所述預埋鋼管套筒上的支撐桿以及安裝于所述鋼框架上的提升環;
所述底部支撐裝置包括位于所述鋼框架下方的立支撐以及連接所述立支撐與鋼框架的斜支撐,其中,所述立支撐上設有開槽,所述開槽中安裝有相對于立支撐可轉動的支撐板,該支撐板轉動時可全部收容于所述開槽內,使用時將底部支撐裝置提升并將所述支撐板逆向旋轉至與樓板抵接后,將所述底部支撐裝置放下以將支撐板卡緊。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還包括安裝于所述開槽上的第一鋼筋和第二鋼筋,當所述支撐板與樓板抵接時,所述第一鋼筋和第二鋼筋分別與支撐板的上、下兩端相抵接。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鋼框架包括方形框架以及位于所述方形框架內的井字形框架。
4.如權利要求3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方形的框架和井字形框架均采用槽鋼焊接而成。
5.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鋼框架的兩端對應設置兩底部支撐裝置。
6.如權利要求1至5中任意一項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連接所述立支撐與斜支撐的加強斜撐桿。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加強斜撐桿設置有多根。
8.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電梯井可提升操作平臺,其特征在于,所述立支撐采用方鋼制成,所述加強斜撐桿和斜支撐均采用槽鋼制成,所述支撐板采用鋼板制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