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包括含有多個魚道出口(1)的魚道結構(2),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魚道結構(2)包括數量與所述魚道出口(1)數量相當的多組銜接渠道(3),各個所述的魚道出口(1)分別一一對應的設置在各組所述銜接渠道(3)的上游端,各套所述的銜接渠道(3)沿水流方向相互平行的布置在所述的擋水壩(4)中;沿水流方向相互平行的布置在所述的擋水壩(4)中的各組所述的銜接渠道(3),在高程方向上分別通過各自的中部和尾部與相領銜接渠道(3)的中部和尾部順序連通;所述的魚道結構(2)通過高程最低的那一組所述銜接渠道(3)的尾部與位于所述擋水壩(4)下游側的魚道進口(10)連通。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其特征在于:各個所述的魚道出口(1)均設置在所述擋水壩(4)的上游側的側壁上。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其特征在于:各組所述的銜接渠道(3)均包括位于擋水壩(4)上游部分的穿壩段(5)和位于擋水壩(4)下游部分的銜接段(6),所述的穿壩段(5)和所述的銜接段(6)在所述擋水壩(4)的中部連通,所述的魚道出口(1)設置在所述穿壩段(5)的上游端,各組所述的銜接渠道(3)在高程方向上分別通過所述的銜接段(6)與相鄰銜接渠道(3)的所述銜接段(6)順序連通。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穿壩段(5)的中部還設置有事故檢修閘室結構(7)。
5.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事故檢修閘室結構(7)包括擋水閘門(8)和啟閉機構(9),切斷所述穿壩段(5)的擋水閘門(8)通過所述的啟閉機構(9)開啟和關閉。
6.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其特征在于:在每組所述銜接段(6)的底板以及所述魚道進口(10)的底板上均設置有相互錯開的助洄游凸起(11)。
7.根據權利要求2、3、4、5或6所述的設置在擋水壩內的魚道系統,其特征在于:設置在所述擋水壩(4)的上游側的側壁上的各個所述的魚道出口(1)的高程以擋水壩(4)的端部為起點向擋水壩(4)的中間逐漸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