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包括水平布置的鋼支撐(5),其特征在于:還包括與鋼支撐(5)垂直設置的固定柱,所述固定柱上固定有鋼托架,所述鋼支撐(5)放置在鋼托架上。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鋼托架包括平面鋼板(4)、鋼托板(1)和弧形鋼板(2),所述平面鋼板(4)焊接在固定柱上,所述平面鋼板(4)的背面固定有至少一個鋼托板(1),所述平面鋼板(4)上布置有至少一個弧形鋼板(2),所述鋼支撐(5)放置在弧形鋼板(2)上,所述弧形鋼板(2)的弧形面與鋼支撐(5)的下表面相貼合。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鋼托板(1)呈直角梯形,所述鋼托板(1)的兩直角邊分別與固定柱和平面鋼板(4)相焊接。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鋼板(2)焊接在平面鋼板(4)上。
5.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弧形鋼板(2)的數量為兩個,所述鋼托板(1)的數量為兩個,兩個所述弧形鋼板(2)的位置分別與兩個所述鋼托板(1)的位置相對應。
6.根據權利要求2至5中任一項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鋼支撐(5)上設置有至少一個U型抱箍(3),所述U型抱箍(3)的彎折部與鋼支撐(5)的上表面緊 貼接觸,所述鋼支撐(5)通過U型抱箍(3)固定在平面鋼板(4)上。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U型抱箍(3)的兩端為帶有螺紋的連接柱,兩個連接柱分別穿過平面鋼板(4)上相對應的圓孔并螺接相配合的螺母。
8.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增加基坑中單根鋼支撐穩定性的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固定柱為方形的格構柱(6),格構柱(6)的下端固定在基坑坑底的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