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預制管廊,具體涉及一種裝配式地下管廊。
背景技術:
地下管廊又稱共同溝,它是實施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維護,建于城市地下用于敷設市政公用管線的市政公用設施。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設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給水、排水、熱力、燃氣等市政管線的公共隧道。
城市地下市政管網是城市公用設施的重要組成部分。公用設施屬于城市的公共服務設施,具有同時為社會生產和社會生活服務的雙重性質。由此可見,城市公用設施是維持城市生產和生活正常運行的基礎,而作為其重要組成部分的城市市政管網也因此被稱為城市的“生命線”。
現有技術中多采用若干首尾相接的管節單元連接形成地下管廊,由于預制成型的管節重量大,體型大,不便于運輸,在安裝時,需要用負荷量較大的起重器械,施工成本高。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要解決的問題是提供一種能夠快速施工的裝配式地下管廊,由四塊預制板拼裝成封閉式的管廊本體,管廊本體內設置預制隔板件以分隔成各種工作間,整個管廊本體結構簡單、便于運輸且可以在現場快速施工成型。
為解決上述技術問題,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裝配式地下管廊,包括主要由四塊相互連接的預制件形成的周向封閉的管廊本體,關鍵在于:在所述管廊本體內固定有預制隔板件,所述預制隔板件的結構中包括兩個豎直且相對設置的支撐槽鋼、分別與兩個支撐槽鋼上下端固定且相對設置的連接槽鋼以及灌注在支撐槽鋼和連接槽鋼間的加氣混凝土。
進一步的,在支撐槽鋼和連接槽鋼間固定有由工字鋼焊接而成的L形固定件。
進一步的,在兩個連接槽鋼間固定有由工字鋼焊接而成的H形固定件。
進一步的,在連接槽鋼上固定有與所述預制件借助螺紋連接固定的連接板。
進一步的,所述預制件的結構中包括主要由槽鋼首尾相接形成的骨架、設置在骨架一側或兩側的鋼絲網及灌注在骨架內的加氣混凝土。
進一步的,在骨架的一個側面或兩側面固定有連接螺栓。
進一步的,在骨架的兩端面上固定有連接件。
進一步的,在骨架中還固定有工字鋼。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技術效果是:整個地下管廊由預制件、預制隔板件連接而成,結構簡單、重量輕、強度好且便于運輸,現場施工方便快速;預制隔板件中的槽鋼中的凹槽相對設置方便了加氣混凝土的澆注;預制隔板件中的L形固定件或H形固定件是由工字鋼焊接而成,與槽鋼固定后形成各隔斷工作間的通過門,增強各隔斷工作間的通過性。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進行詳細說明。
附圖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裝配式地下管廊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圖1中預制隔板件的剖視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裝配式地下管廊中預制隔板件的結構示意圖;
圖4是本實用新型裝配式地下管廊中預制隔板件的另一結構示意圖;
圖5是圖1中預制件的剖視圖;
圖6是圖1中預制件骨架的結構示意圖。
在附圖中:1是預制件,1-1是槽鋼,1-2是鋼絲網,1-3是加氣混凝土,1-4是連接螺栓,1-5是連接件,1-6是工字鋼,2是預制隔板件,2-1是支撐槽鋼,2-2是連接槽鋼,2-3是加氣混凝土,2-4是L形固定件,2-5是H形固定件,2-6是連接板。
具體實施方式
參見附圖1和2,本實用新型提供了一種裝配式地下管廊,包括主要由四塊相互連接的預制件1形成的周向封閉的管廊本體,關鍵在于:在所述管廊本體內固定有預制隔板件2,所述預制隔板件2的結構中包括兩個豎直且相對設置的支撐槽鋼2-1、分別與兩個支撐槽鋼2-1上下端固定且相對設置的連接槽鋼2-2以及灌注在支撐槽鋼2-1和連接槽鋼2-2間的加氣混凝土2-3。多個管廊本體相連形成了整個地下管廊,相鄰管廊本體間的連接處填充密封膠如環氧乙烷樹脂或止水帶或混凝土凝固物。
預制隔板件2使得管廊本體分隔成兩個或者幾個工作間。支撐槽鋼2-1和連接槽鋼2-2采用槽鋼并且相對設置方便了加氣混凝土2-3的灌注、保證了凝固后的穩定性。
參見附圖3,為增加各工作間的通過性,在支撐槽鋼2-1和連接槽鋼2-2間固定有由工字鋼焊接而成的L形固定件2-4。L形固定件2-4的設置形成通過門。
參見附圖4,作為通過門的另一實施例,在兩個連接槽鋼2-2間固定有由工字鋼焊接而成的H形固定件2-5。H形固定件2-5還提升了整個預制隔板件2的支撐強度。
L形固定件2-4和H形固定件2-5是工字鋼焊接而成,也方便了加氣混凝土2-3的澆注。
參見附圖3和4,在連接槽鋼2-2上固定有與所述預制件1借助螺紋連接固定的連接板2-6。
參見附圖5和6,預制件1的結構中包括主要由槽鋼1-1首尾相接形成的骨架、設置在骨架一側或兩側的鋼絲網1-2及灌注在骨架內的加氣混凝土1-3。在骨架的一個側面或兩側面固定有連接螺栓1-4。在骨架的兩端面上固定有連接件1-5。在骨架中還固定有工字鋼1-6,以保證骨架強度。槽鋼1-1和工字鋼1-6的槽能夠便于加氣混凝土1-3的澆注。而位于骨架一側或兩側的鋼絲網1-2可以防止在外力的沖擊下加氣混凝土1-3發生脆裂。
最后應當說明的是:以上實施例僅用以說明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而非對其限制;盡管參照較佳實施例對本實用新型進行了詳細的說明,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應當理解:依然可以對本實用新型的具體實施方式進行修改或者對部分技術特征進行等同替換;而不脫離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的精神,其均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請求保護的技術方案范圍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