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聲屏障技術領域,特別是一種雙排風玻璃鋼防眩板。
背景技術:
目前在高速公路橋面中央分隔帶、路面中央緊急通道、互通立交橋、閘道處雙向行車時會產生對射車燈光源,為規避光源照射對對方來車司機目光產生眩光而發生安全事故,都在中間隔離帶護攔上安裝有防眩板。防眩板是高速公路上為解決對向車燈眩光,安裝在中央分隔帶上的一種交通安全產品,在國內使用也已經十幾年了。雖然業界在這種產品的設計、生產與應用等方面已經取得很大成績,但該類產品在實際使用中也存在很多需要解決的問題。普通的雙排風玻璃鋼防眩板外形從底部到板體都是實體板面,底部無特殊加強功能。安裝后,如遇到大風或大箱式貨車靠近中央隔離帶高速行駛,會產生非常大的沖擊氣流,防眩板底部與板面如不加強保護,此時很容易折斷。
技術實現要素:
針對上述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雙排風玻璃鋼防眩板,防眩板主體下部設有支撐板,防眩板主體的一側設有加強件,加強件從防眩板主體的中上部延伸至支撐板,加強件為多面體,加強件的口徑從上到下逐漸增大,且根據形狀的變化通風孔設置成呈階梯狀分布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不易腐蝕,使用壽命較長,實用性較強。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一種雙排風玻璃鋼防眩板,包括防眩板主體,所述防眩板主體形狀為塔狀,防眩板主體的兩側設有缺刻,缺刻向防眩板主體內側延伸,防眩板主體下部設有支撐板,防眩板主體的一側設有加強件,加強件從防眩板主體的中上部延伸至支撐板,加強件為多面體,加強件的口徑從上到下逐漸增大,加強件上設有漏風孔,防眩板主體上設有通風孔,通風孔呈階梯狀分布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
優選的是,所述防眩板主體上設有兩排通風孔。
上述任一方案優選的是,所述兩排通風孔對稱設置在加強件的兩側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
上述任一方案優選的是,所述通風孔的形狀為長方形。
上述任一方案優選的是,所述加強件內部為中空且上下兩端端口相互連通。
上述任一方案優選的是,所述加強件的每個側面上均設有漏風孔。
上述任一方案優選的是,所述加強件的漏風孔口徑從上到下逐漸減小。
上述任一方案優選的是,與加強件位置對應的防眩板主體上也設有漏風孔,所述漏風孔的形狀為圓形。
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防眩板主體下部連接有固定板,所述防眩板主體形狀為塔狀,防眩板主體的兩側設有缺刻,缺刻向防眩板主體內側延伸,防眩板主體下部設有支撐板,防眩板主體的一側設有加強件,加強件從防眩板主體的中上部延伸至支撐板,加強件為多面體,加強件的口徑從上到下逐漸增大,加強件上設有漏風孔,防眩板主體上設有通風孔,通風孔呈階梯狀分布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本實用新型的防眩板主體的一側設有加強件,加強件從防眩板主體的中上部延伸至支撐板且為多面體,加強件的口徑從上到下逐漸增大,且根據形狀的變化通風孔設置成呈階梯狀分布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減小風力阻力的同時,保持了整體的穩定性和美觀性,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不易腐蝕,使用壽命較長,實用性較強。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優選實施例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圖1的仰視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結合附圖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說明。
為了實現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方案是:
如圖1-圖2所示,一種雙排風玻璃鋼防眩板,包括防眩板主體1,所述防眩板主體1形狀為塔狀,防眩板主體1的兩側設有缺刻2,缺刻2向防眩板主體1內側延伸,缺刻2不規則分布,上下缺刻2相互連接,使防眩板主體1外形美觀的同時,兩側實現防風的效果。
防眩板主體1下部設有支撐板3,支撐板3方便安裝。防眩板主體1的一側設有加強件4,加強件4和防眩板主體1拼接構成桶狀,加強件4從防眩板主體1的中上部延伸至支撐板3,加強件4的一方端口41設置在支撐板3上。支撐板3呈不規則另行設置。加強件4為多面體,進一步增強穩定性,加強件4的口徑從上到下逐漸增大以適應防眩板主體1從上到下逐漸減小的形狀變化。
加強件4上設有漏風孔5,防眩板主體1上設有通風孔6,通風孔6呈階梯狀分布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減小風力阻力的同時,保持了整體的穩定性和美觀性。
本實用新型進一步優化的技術方案,所述防眩板主體1上設有兩排通風孔6。兩排通風6孔對稱設置在加強件4的兩側且從兩側向中間逐漸聚攏,能夠適應不同大小或不同風向的風。
通風孔6的形狀為長方形。加強件4內部為中空且上下兩端端口相互連通,風能夠從兩端端口流通,進一步減小阻力。
加強件4的每個側面上均設有漏風孔5。加強件4的漏風孔5口徑從上到下逐漸減小。
與加強件4位置對應的防眩板主體1上也設有漏風孔5,所述漏風孔5的形狀為圓形。
本實用新型的雙排風玻璃鋼防眩板,防眩板主體1和加強件4都設有排風結構,加強主體結構穩定性的同時,減小阻力,結構簡單,不易腐蝕,使用壽命較長,實用性較強。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輕易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