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用于火情預警的裝置,尤其涉及的是一種自動火災預警裝置。
背景技術:
火警經常發生在沒有人監管的區域,特別是無人值守的廠區,缺乏足夠的人員監管,一旦出現火情,損傷慘重。對于家庭,如果出現火情,非常難以控制,特別是對于高層的住戶,更加有消防安全隱患。
即便是發現了火情,也很難及時的撲滅,火情發展速度非常快,特別是家庭中易燃物體較多,很容易從小火釀成大災,如何在險情剛出現就及時撲滅,是非常具有意義的研究方向。
技術實現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現有技術的不足,提供了一種自動火災預警裝置,能夠實現及時有效的撲滅災情。
本實用新型是通過以下技術方案實現的,本實用新型包括具有壓力的滅火材料的盛裝件、連通管道和自動控制機構;所述連通管道豎直放置,所述連通管道的頂部連通所述盛裝件,所述連通管道的底部連通待控制區域,所述自動控制機構設置在連通管道上控制連通管道的開啟和閉合。
所述自動控制機構包括用于檢測溫度的溫度傳感器,用于檢測煙霧的煙霧傳感器,用于開啟和閉合連通管道的控制件、用于接收信號并發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和用于發出聲光報警的警報器;所述溫度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分別設置于待控制區域內,所述溫度傳感器和煙霧傳感器分別連接控制器傳輸溫度信號和煙霧信號,所述控制器分別連接警報器和控制件傳輸控制信號。
所述控制件為齒輪齒條機構,所述齒輪齒條機構包括傳動齒條和傳動齒輪,所述傳動齒輪的驅動件連接控制器,所述傳動齒條的一端與傳動齒輪嚙合,另一端與連通管道相配合。通過傳動齒輪帶動傳動齒條運動,從而實現對連通管道的開合。
所述控制件為電磁控制閥,所述電磁控制閥設置于連通管道上,所述電磁控制閥連接控制器。用電磁控制閥控制連通管道的開合。
所述盛裝件為球狀,所述球狀盛裝件內裝有滅火材料。球狀結構具有一定的壓力,同時下落時管道豎直,也能夠實現滅火材料的噴發。
所述盛裝件為倒錐形,所述倒錐形盛裝件內裝有滅火材料。倒錐形也具有一定的壓力,同時下落時管道豎直,也能夠實現滅火材料的噴發。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之一,所述盛裝件的頂部設有開口。
所述開口上設有加壓裝置。在盛裝件的頂部加壓,能夠增加滅火材料的壓力。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之一,所述滅火材料為干粉。干粉適合大多數的環境。
作為本實用新型的優選方式之一,所述滅火材料為氣溶膠滅火材料。根據場合進行滅火材料的選擇。
本實用新型相比現有技術具有以下優點:本實用新型結構簡單使用方便,能夠根據溫度和煙霧來控制滅火材料的噴發,適用于居家和工廠的無人值守,實現放心家居和工作。
附圖說明
圖1是實施例1的結構示意圖;
圖2是實施例2的結構示意圖;
圖3是本實用新型的控制原理圖。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作詳細說明,本實施例在以本實用新型技術方案為前提下進行實施,給出了詳細的實施方式和具體的操作過程,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不限于下述的實施例。
實施例1
如圖1和圖3所示,本實施例包括具有壓力的滅火材料的盛裝件1、連通管道2和自動控制機構;所述連通管道2豎直放置,所述連通管道2的頂部連通所述盛裝件1,所述連通管道2的底部連通待控制區域8,所述自動控制機構設置在連通管道2上控制連通管道2的開啟和閉合。
所述自動控制機構包括用于檢測溫度的溫度傳感器3,用于檢測煙霧的煙霧傳感器4,用于開啟和閉合連通管道2的控制件5、用于接收信號并發出控制指令的控制器6和用于發出聲光報警的警報器7;所述溫度傳感器3和煙霧傳感器4分別設置于待控制區域8內,所述溫度傳感器3和煙霧傳感器4分別連接控制器6傳輸溫度信號和煙霧信號,所述控制器6分別連接警報器7和控制件5傳輸控制信號。
本實施例的控制件5為齒輪齒條機構,所述齒輪齒條機構包括傳動齒條和傳動齒輪,所述傳動齒輪的驅動件連接控制器6,所述傳動齒條的一端與傳動齒輪嚙合,另一端與連通管道2相配合。通過傳動齒輪帶動傳動齒條運動,從而實現對連通管道2的開合。
所述盛裝件1為球狀,所述球狀盛裝件1內裝有滅火材料。球狀結構具有一定的壓力,同時下落時管道豎直,也能夠實現滅火材料的噴發。
在其他實施例中,也可以在盛裝件1的頂部設有開口。然后開口上設置加壓裝置。在盛裝件1的頂部加壓,能夠增加滅火材料的壓力。
本實施例的滅火材料為干粉。干粉適合大多數的環境。
本實施例當溫度和煙霧濃度超過設定值,控制器6發出信號,打開警報器7進行聲光報警,同時啟動控制件5,打開連通管道2,將干粉噴發出來,進行滅火。
實施例2
如圖2所示,本實施例的控制件5為電磁控制閥,所述電磁控制閥設置于連通管道2上,所述電磁控制閥連接控制器6。用電磁控制閥控制連通管道2的開合。
本實施例的盛裝件1為倒錐形,所述倒錐形盛裝件1內裝有滅火材料。倒錐形也具有一定的壓力,同時下落時管道豎直,也能夠實現滅火材料的噴發。
本實施例的滅火材料為氣溶膠滅火材料。
其他實施方式和實施例1相同。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的較佳實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實用新型,凡在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則之內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換和改進等,均應包含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