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纖維,具體涉及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
背景技術:
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滿足人們不同需要的紡織品纖維層出不窮,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隨著產業的不斷發展,纖維的市場也在不斷擴大,但是纖維大多都效果較為單一,制成的面料除了穿著美觀外基本不具備其他功能,導致面料的實用性大大降低。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具有吸濕透氣性好、易染色、穿著舒適、保暖、彈性貼身、保健益身的特點的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
本發明的技術方案是,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羊毛纖維、corterra纖維、大豆蛋白纖維以及玉米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萊賽爾纖維和花生蛋白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羊毛纖維占28-33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16-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3-29份,所述玉米纖維占26-31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35-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1-37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羊毛纖維占28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16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3份,所述玉米纖維占26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35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1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羊毛纖維占30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19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6份,所述玉米纖維占28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40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5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羊毛纖維占33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9份,所述玉米纖維占31份。
在本發明一個較佳實施例中,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7份。
本發明所述為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本發明具有吸濕透氣性好、易染色、穿著舒適、保暖、彈性貼身、保健益身的特點。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對本發明的較佳實施例進行詳細闡述,以使本發明的優點和特征能更易于被本領域技術人員理解,從而對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做出更為清楚明確的界定。
本發明所述為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羊毛纖維、corterra纖維、大豆蛋白纖維以及玉米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萊賽爾纖維和花生蛋白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羊毛纖維占28-33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16-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3-29份,所述玉米纖維占26-31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分別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35-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1-37份。
實施例一
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羊毛纖維、corterra纖維、大豆蛋白纖維以及玉米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萊賽爾纖維和花生蛋白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羊毛纖維占28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16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3份,所述玉米纖維占26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35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1份。
實施例二
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羊毛纖維、corterra纖維、大豆蛋白纖維以及玉米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萊賽爾纖維和花生蛋白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羊毛纖維占30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19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6份,所述玉米纖維占28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40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5份。
實施例三
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由兩相互混紡編織的第一纖維和第二纖維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由羊毛纖維、corterra纖維、大豆蛋白纖維以及玉米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二纖維由萊賽爾纖維和花生蛋白纖維混紡編織而成,所述第一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羊毛纖維占33份,所述corterra纖維占22份,所述大豆蛋白纖維占29份,所述玉米纖維占31份,所述第二纖維中各成分所占重量份數具體為:所述萊賽爾纖維占43份,所述花生蛋白纖維占37份。
本發明所述為一種易染色舒適混紡纖維,本發明具有吸濕透氣性好、易染色、穿著舒適、保暖、彈性貼身、保健益身的特點。
以上所述僅為本發明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發明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發明所揭露的技術范圍內,可不經過創造性勞動想到的變化或替換,都應涵蓋在本發明的保護范圍之內。因此,本發明的保護范圍應該以權利要求書所限定的保護范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