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醫(yī)療設備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
背景技術:
顯微鏡是由一個透鏡或幾個透鏡的組合構成的一種光學儀器,是人類進入原子時代的標志。主要用于放大微小物體成為人的肉眼所能看到的儀器。顯微鏡分光學顯微鏡和電子顯微鏡:光學顯微鏡是在1590年由荷蘭的詹森父子所首創(chuàng)。現(xiàn)在的光學顯微鏡可把物體放大1600倍,分辨的最小極限達0.11微米,國內(nèi)顯微鏡機械筒長度一般是160毫米,其中對顯微鏡研制,微生物學有巨大貢獻的人為列文虎克、荷蘭籍
目前,醫(yī)生對人們體內(nèi)的細胞或者其他肉眼看不到的一些細小物體,需要在顯微鏡下進一步的觀察才能夠得到進一步的結果。但現(xiàn)有的顯微鏡實驗人員在使用過程中載物臺對被檢測物體不具有相應的固定方法,從而降低了檢測精度,提高了實驗人員的工作難度,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因此,我們提出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
技術實現(xiàn)要素:
本實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xiàn)上述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包括安裝底座、支撐座和載物臺,所述安裝底座一側垂直向上安裝設有支撐座,所述支撐座中部設有伸縮桿,所述載物臺通過第一固定件安裝在支撐座下部,且載物臺與安裝底座平行設置,所述載物臺中部設有一個圓形通光孔,所述通光孔兩側載物臺上設有壓片,所述載物臺頂部安裝設有物鏡,所述物鏡安裝在轉換器上,所述物鏡安裝在鏡筒底端上。
優(yōu)選的,所述鏡筒內(nèi)部空腔,且鏡筒頂部設有目鏡,所述目鏡與鏡筒相通,所述鏡筒底部安裝的轉換器與鏡筒轉動連接,所述物鏡與鏡筒內(nèi)部相通。
優(yōu)選的,所述壓片通過螺柱固定在載物臺一側,所述螺柱與壓片之間設有彈簧。
優(yōu)選的,所述鏡筒后部設有支撐臂,所述支撐臂一端通過第二固定件與支撐座連接,所述支撐臂上設有粗準焦旋鈕和細準焦旋鈕,且支撐臂上設有調節(jié)旋鈕。
優(yōu)選的,所述安裝底座上表面中部安裝設有反光鏡,所述反光鏡與載物臺上設有的通光孔相對應。
與現(xiàn)有技術相比,本實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該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結構簡單、使用方便、精度高,降低了實驗人員的工作難度,提高了工作效率高,易于推廣使用。
附圖說明
圖1為本實用新型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結構示意圖。
圖2為本實用新型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載物臺俯視結構示意圖。
圖中:1 安裝底座、11 反光鏡、2 支撐座、21 伸縮桿、22 第一固定件、23 第二固定件、24 調節(jié)旋鈕、3 載物臺、31 通光孔、32 壓片、4 鏡筒、5 目鏡、6 轉換器、7 物鏡、8 支撐臂、81 粗準焦旋鈕、82 細準焦旋鈕、9 螺柱。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附圖,對本實用新型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實用新型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诒緦嵱眯滦椭械膶嵤├?,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chuàng)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實用新型保護的范圍。
請參閱圖1-2,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技術方案:一種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包括安裝底座1、支撐座2和載物臺3,所述安裝底座1一側垂直向上安裝設有支撐座2,所述支撐座2中部設有伸縮桿21,所述載物臺3通過第一固定件22安裝在支撐座2下部,且載物臺3與安裝底座1平行設置,所述載物臺3中部設有一個圓形通光孔31,所述通光孔31兩側載物臺3上設有壓片32,所述載物臺3頂部安裝設有物鏡7,所述物鏡7安裝在轉換器6上,所述物鏡7安裝在鏡筒4底端上。
本實用新型改進在于:該生命科學醫(yī)療實驗檢測裝置,通過鏡筒4內(nèi)部空腔,且鏡筒4頂部設有目鏡5,所述目鏡5與鏡筒4相通,所述鏡筒4底部安裝的轉換器6與鏡筒4轉動連接,所述物鏡7與鏡筒4內(nèi)部相通,從而載物臺3上的放置的被測物體能夠通過反光鏡11將圖像反射到目鏡5上,便于實驗人員觀看,通過壓片32通過螺柱9固定在載物臺3一側,所述螺柱9與壓片32之間設有彈簧,從而能夠將被測物體緊固載物臺3上,有利于檢測進度的提高,通過鏡筒4后部設有支撐臂8,所述支撐臂8一端通過第二固定件23與支撐座2連接,所述支撐臂8上設有粗準焦旋鈕81和細準焦旋鈕82,且支撐臂2上設有調節(jié)旋鈕24,從而能夠將鏡筒4固定在支撐座2上,并且能夠對支撐座2的長度進行調節(jié)。
盡管已經(jīng)示出和描述了本實用新型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實用新型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