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投影裝置,包括外殼體和調焦部件,所述調焦部件凸出于至少部分所述外殼體;其特征在于,還包括用于罩設在所述調焦部件外的一體防護殼,所述外殼體與所述一體防護殼可拆卸的固定連接。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體包括第一磁性吸附部,所述一體防護殼包括用于與所述第一磁性吸附部吸合的第二磁性吸附部。
3.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體防護殼包括用于覆蓋在所述調焦部件外的覆蓋部和用于與所述外殼體上的鏡頭孔所在平面貼合的內凹部。
4.根據權利要求3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內凹部的端部呈與所述鏡頭孔的外徑配合的圓弧形。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體防護殼上設置有向外凸或者向內凹的取下作用部。
6.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一體防護殼的邊緣設置有筋條,所述外殼體上對應所述筋條開設有凹槽,所述筋條與所述凹槽卡接。
7.根據權利要求1-6任一項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還包括防脫部件,所述防脫部件的一端與所述外殼體連接,另一端與所述一體防護殼連接。
8.根據權利要求7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外殼體上開設有第一連接孔,所述一體防護殼的內壁上對應所述第一連接孔處設置有凸臺,所述凸臺上開設有第二連接孔,所述防脫部件的一端與所述第一連接孔卡接,另一端與所述第二連接孔卡接。
9.根據權利要求8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防脫部件包括連接桿和設置于所述連接桿兩端的彈性椎體部,所述彈性椎體部的寬度沿遠離自由端的方向逐漸增大,且所述彈性椎體部的最大寬度大于所述第一連接孔和第二連接孔的寬度,所述連接桿的寬度小于所述第一連接孔和第二連接孔的寬度。
10.根據權利要求9所述的投影裝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彈性椎體部的自由端設置有引導柱,所述引導柱的寬度不大于所述彈性椎體部自由端的寬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