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冶金機械設備領域,特別涉及用于連鑄生產線中切頭及試樣存放、運輸裝置中的彈簧張緊裝置。
背景技術:
目前,在方坯連鑄機生產線中,切頭收集設備中切頭小車采用電機-減速機-鋼絲繩驅動型式,鋼絲繩的張緊一般采用聯板兩支架式,該裝置結構復雜,占地面積大,具有一定局限性,尤其在切頭收集設備和廠房布局比較緊湊的情況下,此結構更顯得笨重。
技術實現要素:
根據上述提出的技術問題,而提供一種連鑄機切頭收集小車專用的彈簧張緊裝置,用于解決現有的鋼絲繩的張緊一般采用聯板兩支架式,該裝置具有結構復雜,占地面積大的缺點。本實用新型采用的技術手段如下:
一種連鑄機切頭收集小車專用的彈簧張緊裝置,包括固定支架,所述的固定支架安裝于土建基礎上;所述的固定支架的長孔滑道里通過芯軸安裝有鋼絲繩滑輪,使鋼絲繩滑輪能夠在固定支架的長孔滑道里滑動,所述的鋼絲繩滑輪上纏繞有鋼絲繩;所述的芯軸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個彈簧張緊機構,所述彈簧張緊機構的螺桿一端通過鎖緊螺母固定于固定支架的立板上,另一端穿過芯軸端部,并且通過壓緊螺母同螺桿螺紋配合緊固固定;所述的固定支架立板同芯軸間的螺桿外壁套設有彈簧,當向彈簧方向旋轉壓緊螺母,彈簧被壓縮,芯軸向固定支架的立板方向移動,鋼絲繩滑輪移動,通過鋼絲繩滑輪的左右水平運動壓緊與放松彈簧,即實現了鋼絲繩的張緊效應。
作為優選所述的鋼絲繩滑輪通過裝配機構安裝于芯軸上,所述的裝配機構包括:輪轂、滾動軸承、密封圈、端蓋和螺栓。
作為優選所述的壓緊螺母同芯軸間設有壓板。
作為優選所述的彈簧同芯軸間設置有頂蓋。
作為優選所述的彈簧外側設置有用于防護的彈簧防護罩。
與現有技術相比較,本實用新型所述的連鑄機切頭收集小車專用的彈簧張緊裝置,固定支架的長孔滑道里通過芯軸安裝有鋼絲繩滑輪,使鋼絲繩滑輪能夠在固定支架的長孔滑道里滑動,鋼絲繩滑輪上纏繞有鋼絲繩;所述的芯軸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個彈簧張緊機構,通過鋼絲繩滑輪的左右水平運動壓緊與放松彈簧,即實現了鋼絲繩的張緊效應;設計結構簡單,占地面積小,解決了在切頭收集設備布局緊湊的情況下對設備進行優化布局,使資源得到合理布局,保證連鑄切頭收集設備的科學性與實用性。
附圖說明
下面結合附圖和具體實施方式對本實用新型作進一步詳細的說明。
圖1是本實用新型的主視圖。
圖2是本實用新型的俯視圖。
其中:1、固定支架,2、芯軸,3、鋼絲繩滑輪,4、螺桿,5、壓緊螺母,6、壓板,7、頂蓋,8、彈簧,9、彈簧防護罩,10、鎖緊螺母,11、鋼絲繩。
具體實施方式
如圖1和圖2所示,一種連鑄機切頭收集小車專用的彈簧張緊裝置,包括固定支架1,所述的固定支架1安裝于土建基礎上;所述的固定支架1的長孔滑道里通過芯軸2安裝有鋼絲繩滑輪3,使鋼絲繩滑輪3能夠在固定支架1的長孔滑道里滑動,所述的鋼絲繩滑輪3通過裝配機構安裝于芯軸2上,所述的裝配機構包括主要由輪轂、滾動軸承、密封圈、端蓋和螺栓裝配組成,芯軸2穿在與其垂直方向上螺桿4上。
所述的鋼絲繩滑輪3上纏繞有鋼絲繩11;所述的芯軸2兩端分別設置有一個彈簧張緊機構,所述彈簧張緊機構的螺桿4一端通過鎖緊螺母10固定于固定支架1的立板上,另一端穿過芯軸2端部,并且通過壓緊螺母5同螺桿4螺紋配合緊固固定;所述的壓緊螺母5同芯軸2間設有壓板6,所述的壓板6固定于芯軸2端部的凹槽內。
所述的固定支架1立板同芯軸2間的螺桿4外壁套設有彈簧8,所述的彈簧8同芯軸2間設置有頂蓋7,所述的頂蓋7固定于芯軸2端部的凹槽內,并且同 用于固定壓板6的凹槽相對設置。所述的彈簧8外側設置有用于防護的彈簧防護罩9。
當向彈簧8方向旋轉壓緊螺母5,彈簧8被壓縮,芯軸2向固定支架1的立板方向移動,鋼絲繩滑輪3移動。
本實用新型所述的連鑄機切頭收集小車專用的彈簧張緊裝置,具有結構設計緊湊、實用,通過壓緊彈簧來定位鋼絲繩滑輪裝配,達到繃緊鋼絲繩的目的;節省了車間占地面積,有效利用了資源,使我廠設備在本領域市場中提高了一定的競爭力。
當初始安裝時,鋼絲繩11無拉緊力,彈簧8處于自由伸縮狀態,此時鋼絲繩滑輪3中心線位置為a,如圖2所示。
安裝時,旋轉壓緊螺母5,壓縮彈簧8,將鋼絲繩滑輪3移至工作位置b,如圖2所示,此時芯軸2通過頂蓋7壓緊彈簧8,彈簧8處于壓縮狀態,然后將壓緊螺母5擰緊,使鋼絲繩滑輪3保持在位置b。
當擰緊壓緊螺母5,彈簧8壓緊后,鋼絲繩滑輪3位于工作位置b時,將鋼絲繩11拉緊,此時鋼絲繩11張力與彈簧8的彈性壓力相等,鋼絲繩滑輪3處于平衡狀態,再將壓緊螺母5松開,旋回至螺桿4芯軸端位置。
若鋼絲繩11在工作時松弛,則彈簧8的彈性力將給鋼絲繩滑輪裝配3一個反作用力,使鋼絲繩11始終保持繃緊狀態,達到鋼絲繩在工作中具有一定的張緊力。
以上所述,僅為本實用新型較佳的具體實施方式,但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在本實用新型揭露的技術范圍內,根據本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及其實用新型構思加以等同替換或改變,都應涵蓋在本實用新型的保護范圍之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