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實用新型涉及一種夾具。
背景技術:
現有技術中,對轉子研磨常用的方法是采用錐度芯棒穿過轉子內孔進行研磨。這種方法會使工人取放轉子都不方便,在取放過程中轉子很容易產生磕碰,造成轉子工件報廢。因取放不方便,其生產效率也無法提高。產品工件因跳動也容易產生不良。
專利授權公告號CN203326835U公開了一種多極凸極式轉子繞線夾具,涉及發電機繞線夾具,解決現有夾具使用不便捷,不易裝拆的問題,其包含:兩組上、下夾具體,分別置于轉子一極的兩端,上、下夾具體分別對稱設有帶圓角的上、下矩形定位孔,上、下隔距導向孔,一極兩端的上夾具體與下夾具體分別用各自的上、下固定螺桿連接,下夾具體為正多角形柱體,其每一邊部形成轉子一極一端的單個下夾具體;導向板,下部的兩個導向面側轉角呈圓弧面,安置在上、下矩形定位孔內,并與上夾具體螺桿固定;數根隔距導向條,分別設在各組上、下隔距導向孔內。該夾具不適用于本齒輪轉子的固定。
技術實現要素:
鑒于以上所述現有技術的缺點,本實用新型目的在于提供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工件裝夾方法簡單方便,能提高生產效率。
為實現上述目的及其他相關目的,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包括手柄、內徑定位軸,所述手柄的一端設有頂針接觸面,所述手柄的另一端設有定位端面軸,所述定位端面軸的直徑大于所述手柄的直徑,所述定位端面軸的另一端與所述內徑定位軸連接,所述內徑定位軸上設有數根呈放射性發散的凹槽。
優選地,所述定位端面軸上設有定位銷,所述定位銷的直徑為2.5mm,所述定位端面軸的直徑為35mm。
優選地,所述凹槽的個數為7根。
優選地,所述頂針接觸面為錐形面,所述頂針接觸面的弧度為60°。該頂針接觸面能起到定位作用。
優選地,所述手柄的表面設有網紋滾花層。
優選地,所述手柄上設有銷孔,所述銷孔與所述頂針接觸面的距離為8mm。該銷孔用于插入銷軸,與主軸轉動時進行起到定位,防止打滑的作用。
如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提供的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具有以下有益效果:采用本實用新型的夾具加工工件,工件裝夾方法簡單方便,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該夾具采用頂針從中間往撐開的方式,所以同心度會很好,大大提升了產品質量。
附圖說明
圖1為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的結構示意圖。
圖2為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裝上轉子后的右視圖。
1—手柄,2—定位端面軸,3—內徑定位軸,4—定位銷,5—銷孔,6—頂針接觸面,7—轉子,8—凹槽。
具體實施方式
以下由特定的具體實施例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實施方式,熟悉此技術的人士可由本說明書所揭露的內容輕易地了解本實用新型的其他優點及功效。
請參閱圖1至圖2。須知,本說明書所附圖式所繪示的結構、比例、大小等,均僅用以配合說明書所揭示的內容,以供熟悉此技術的人士了解與閱讀,并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限定條件,故不具技術上的實質意義,任何結構的修飾、比例關系的改變或大小的調整,在不影響本實用新型所能產生的功效及所能達成的目的下,均應仍落在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技術內容得能涵蓋的范圍內。同時,本說明書中所引用的如“上”、“下”、“左”、“右”、“中間”及“一”等的用語,亦僅為便于敘述的明了,而非用以限定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圍,其相對關系的改變或調整,在無實質變更技術內容下,當亦視為本實用新型可實施的范疇。
如圖1至圖2所示,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包括手柄1、內徑定位軸3,所述手柄1的一端設有頂針接觸面6,所述手柄1的另一端設有定位端面軸2,所述定位端面軸2的直徑大于所述手柄1的直徑,所述定位端面軸2的另一端與所述內徑定位軸3連接,所述內徑定位軸3上設有數根呈放射性發散的凹槽8。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定位端面軸2上設有定位銷4,所述定位銷4的直徑為2.5mm,所述定位端面軸2的直徑為35mm。定位銷4用于防止轉子7與內徑定位軸3之間移位。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凹槽8的個數為7根。轉子7用于固定轉子7,防止轉子7移位,使轉子7具有更好的同心度。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頂針接觸面6為錐形面,所述頂針接觸面6的弧度為60°。該頂針接觸面6能起到定位作用。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手柄1的表面設有網紋滾花層。
在本實施例中,所述手柄1上設有銷孔5,所述銷孔5與所述頂針接觸面6的距離為8mm。該銷孔5用于插入銷軸,與主軸轉動時進行起到定位,防止打滑的作用。
綜上所述,本實用新型提供一種用于轉子外徑研磨的夾具,采用本實用新型的夾具加工工件,工件裝夾方法簡單方便,大大提高了生產效率。該夾具采用頂針從中間往撐開的方式,所以同心度會很好,大大提升了產品質量。所以,本實用新型有效克服了現有技術中的種種缺點而具高度產業利用價值。
上述實施例僅例示性說明本實用新型的原理及其功效,而非用于限制本實用新型。任何熟悉此技術的人士皆可在不違背本實用新型的精神及范疇下,對上述實施例進行修飾或改變。因此,舉凡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未脫離本實用新型所揭示的精神與技術思想下所完成的一切等效修飾或改變,仍應由本實用新型的權利要求所涵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