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光取出材料,具有如式(I)所述的結構式:
其中,X1-X6各自獨立地為硫或取代或未取代的氮。
2.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光取出材料,其特征在于,具有如式(Ⅱ)所述的結構式:
其中,Z1選自氫、C1-C20的烷基、硅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6-C5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4-C50的雜芳基、或取代或未取代的C6-C50的芳香胺基中的任意一種。
3.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光取出材料,其特征在于,Z1選自氫、C1-C10的烷基、四苯基硅烷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6-C3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4-C30的雜芳基、或取代或未取代的C6-C30的芳香胺基中的任意一種。
4.根據權利要求2所述的一種光取出材料,其特征在于,Z1選自如下結構中的任意一種:
其中,R1、R2獨立的選自氫、C1-C4的烷基、C6-C30的芳基或C4-C10的雜芳基。
5.根據權利要求1所述的一種光取出材料,其特征在于,如下化合物BS1-BS20中的任意一種所示:
6.一種有機發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機發光器件包括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光取出材料。
7.根據權利要求6所述的一種有機發光器件,其特征在于,所述有機發光器件包括第一電極、第二電極、位于所述第一電極與第二電極之間的若干個有機功能層、以及光取出層,所述光取出層中含有權利要求1~5任一項所述的光取出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