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發明涉及汽車用再生膠技術領域,具體為一種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
背景技術:
在我國每年有大量廢舊橡膠制品被當廢品和垃圾處理,不僅污染環境,而且造成大量的資源浪費,近些年,很多企業從事將廢舊橡膠制品回收再利用,加工再生產,實現廢舊橡膠制品、塑料制品的循環利用,既解決了環境污染問題,又實現了資源最大化利用,節能環保,因此國家也大力提倡。常規的再生膠生產膠粉一般是以廢舊橡膠制品為主,在生產過程中加入大量黑色煤焦油、石油抽出物作為軟化劑和增粘劑,制造出來的再生膠具有非常難聞的刺鼻氣味,有的甚至含有很多使人致癌的化學物質,給生產和使用者都帶來很到的健康威脅,所以此類再生膠只能用于一些低檔橡膠制品,因此生產出的再生膠價格相對也較為昂貴,不能被市場所接受,不能普及生產,研究開發環保型高強力再生膠已成為國內企業的必須選擇,為此,我們提出一種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
技術實現要素:
本發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種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以解決上述背景技術中提出的問題。
為實現上述目的,本發明提供如下技術方案:一種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第一步、選材,將廢舊橡膠制品原料通過徹底分類后沖洗干凈;
第二步、浸泡,將沖洗干凈后的橡膠制品原料進行浸泡,在浸泡池內加熱至110-130℃,浸泡液浸泡1.5-2.5h,分解出原料中的有害物質;
第三步、粉碎,將浸泡后的材料進行超低溫冷凍,隨后再依次加入粉碎機進行粉碎,同時利用磁選機對原料內部中含有的鐵絲進行清除;
第四步、攪拌,將磁選后的膠粉中添加環保型軟化劑、塑化劑和增粘劑,通過攪拌機攪拌20-40分鐘,形成組合物料;
第五步、脫硫,將第四步中所形成的組合物料采用高溫常壓脫硫,溫度為300-500℃;
第六步、精煉,將脫硫后的組合物料先進行塑煉1-3遍,然后在精煉機上精煉1-2遍;
第七步、成型,將精煉后的物料通過過濾機中過濾,采用過濾網片為50-90目,最終通過擠壓設備擠壓成型,制得汽車用再生膠。
優選的,所浸泡液由水70-90%、漂白粉4-9%、次氯酸鈉2-4%、高錳酸鉀4-7%混合攪拌制成。
優選的,所述的組合物料中的環保型橡膠軟化劑包括妥爾油、菜仔油其中的一種。
與現有技術相比,本發明的有益效果是:該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通過具有針對性的選材和浸泡,使原材料更加干凈穩定,且把雜質降到最少,同時利用磁選機將內部的磁體吸出,避免需要人工去整理,提高了工作效率,由于在成型步驟前增加了過濾工序,膠中的雜質全部清除,從而有效保證了產品品質,在汽車輪胎中本產品使用量可提高至少20%,在力車胎等其它橡膠制品中可全部采用本產品生產,無需添加天然膠,本發明更加環保,健康,具有較大的優勢,值得以后推廣使用。
具體實施方式
下面將結合本發明實施例中的具體說明,對本發明實施例中的技術方案進行清楚、完整地描述,顯然,所描述的實施例僅僅是本發明一部分實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實施例。基于本發明中的實施例,本領域普通技術人員在沒有做出創造性勞動前提下所獲得的所有其他實施例,都屬于本發明保護的范圍。
實施例一
一種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第一步、選材,將廢舊橡膠制品原料通過徹底分類后沖洗干凈;
第二步、浸泡,將沖洗干凈后的橡膠制品原料進行浸泡,在浸泡池內加熱至110℃,浸泡液浸泡1.5h,分解出原料中的有害物質;
第三步、粉碎,將浸泡后的材料進行超低溫冷凍,隨后再依次加入粉碎機進行粉碎,同時利用磁選機對原料內部中含有的鐵絲進行清除;
第四步、攪拌,將磁選后的膠粉中添加環保型軟化劑、塑化劑和增粘劑,通過攪拌機攪拌25分鐘,形成組合物料;
第五步、脫硫,將第四步中所形成的組合物料采用高溫常壓脫硫,溫度為350℃;
第六步、精煉,將脫硫后的組合物料先進行塑煉2遍,然后在精煉機上精煉1遍;
第七步、成型,將精煉后的物料通過過濾機中過濾,采用過濾網片為60目,最終通過擠壓設備擠壓成型,制得汽車用再生膠。
實施例二
一種汽車用環保再生膠制造方法,包括如下步驟:
第一步、選材,將廢舊橡膠制品原料通過徹底分類后沖洗干凈;
第二步、浸泡,將沖洗干凈后的橡膠制品原料進行浸泡,在浸泡池內加熱至120℃,浸泡液浸泡2h,分解出原料中的有害物質;
第三步、粉碎,將浸泡后的材料進行超低溫冷凍,隨后再依次加入粉碎機進行粉碎,同時利用磁選機對原料內部中含有的鐵絲進行清除;
第四步、攪拌,將磁選后的膠粉中添加環保型軟化劑、塑化劑和增粘劑,通過攪拌機攪拌30分鐘,形成組合物料;
第五步、脫硫,將第四步中所形成的組合物料采用高溫常壓脫硫,溫度為400℃;
第六步、精煉,將脫硫后的組合物料先進行塑煉2遍,然后在精煉機上精煉2遍;
第七步、成型,將精煉后的物料通過過濾機中過濾,采用過濾網片為70目,最終通過擠壓設備擠壓成型,制得汽車用再生膠。
盡管已經示出和描述了本發明的實施例,對于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而言,可以理解在不脫離本發明的原理和精神的情況下可以對這些實施例進行多種變化、修改、替換和變型,本發明的范圍由所附權利要求及其等同物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