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種汽車儀表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包括:
炮筒式儀表前框架;所述炮筒式儀表前框架包括至少一個框架內炮筒;
與所述炮筒式儀表前框架配合的玻璃面罩;
與所述框架內炮筒固定連接的框架外炮筒,所述框架內炮筒和所述框架外炮筒組成具有預設深度的,用于放置汽車儀表的炮筒結構。
2.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內炮筒上設置有限位柱;
所述玻璃面罩上設置有限位槽;
所述限位柱卡設于所述限位槽中,固定連接所述玻璃面罩與所述框架內炮筒。
3.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框架內炮筒上設置有安裝孔;
所述框架外炮筒上設置有焊接柱;
所述焊接柱插入所述安裝孔中并通過焊接固定所述框架內炮筒和所述框架外炮筒。
4.如權利要求1所述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炮筒結構還包括:
套設于所述框架外炮筒上的裝飾圈;其中,
所述裝飾圈上設置有第一定位銷;
所述框架外炮筒上設置有第一定位孔;
所述第一定位銷插入所述第一定位孔中固定連接所述裝飾圈和所述框架外炮筒。
5.如權利要求1-4任一項所述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炮筒式儀表前框架包括第一框架內炮筒和第二框架內炮筒;
所述玻璃面罩包括與第一框架內炮筒配合的第一玻璃面罩和與第二框架內炮筒配合的第二玻璃面罩;
所述框架外炮筒包括與第一框架內炮筒配合的第一框架外炮筒和與第二框架內炮筒配合的第二框架外炮筒。
6.如權利要求5所述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玻璃面罩還包括第三玻璃面罩;
所述第三玻璃面罩用于與所述第一框架內炮筒和第二框架內炮筒之間的中間框架結構配合。
7.如權利要求6所述的炮筒結構,其特征在于,所述中間框架結構上設置有第二定位銷;
所述第三玻璃面罩上設置有第二定位孔;
所述第二定位銷插設于所述第二定位孔中固定連接所述第三玻璃面罩和所述中間框架結構。
8.一種汽車,其特征在于,包括汽車儀表,還包括用于安裝所述汽車儀表的如權利要求1-7任一項所述的汽車儀表的炮筒結構。